不少家长,会为孩子选择报读早教机构,其选址情况,常常是在家附近,目的是方便接送。要是报读的早教机构,突然去更换教学地点,那么家长可不可以要求退款,不再继续读了呢?就像这样,广州有家长,因为这个事情,和培训机构闹到公堂,去讨个说法。就在今日,记者从广州黄埔法院那里了解到,这件案子,最终判决涉案早教机构,退还剩余课程款21449.175元,并且还要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离家十分钟的早教机构突然要搬去异地办公
柯先生当初给儿子小柯报了个离家十分钟路程的早教课程,然而某天突然接到早教机构的通知,说是要到离家公交来回得两小时的新地点去上课,要么就是留在原来的地址但换由新的机构来上课。柯先生当初本来就是冲着早教机构的名声才报名的,而且离家还近。到了现在这种情况,柯先生就只想解除签订的合同,然后退还所交的费用。双方经过协商没能达成一致,于是柯先生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2021年7月18日,原告柯先生,以甲方身份,和作为乙方的被告广州市某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课程销售协议》,协议里约定,被告要为原告以及幼儿,提供育乐课程,还要提供音乐课程,另外也要提供艺术课程,这些课程总共是120+5节课。
该协议里的第Ⅷ条明确约定,要是甲方有解除合同的需求,那就必须获得乙方的书面同意才行。要是解除了合同,双方达成一致按下面这样的约定来进行退款:首先,课程有效期执行的情况没有超过一半(把一半排除在外)的时候,按照下面的标准来退费:针对A情况,已经上过的课程数量在三分之一以内(此三分之一是购买课程数)的人,可以退还已经支付费用的一半。针对B情况,已经上过的课程数量在三分之一以上以及一半以内(这里的三分之一以及一半均是购买课程数)的人,可以退还已经支付费用的三分之一。C、对于那些已经上过一半或以上所购买课程数量的情况,如果甲方提出请求退费,那么在扣除乙方实际发生的费用之后,将剩余课时费用作为甲方的违约金,此时乙方已经不需要再向甲方退费了。4、当课程有效期执行超过一半的时候(包括一半),不会退换任何已付费用。5、上述说到的退款部分不涵盖乙方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第Ⅸ条约定乙方能够依据经验所需更换上课地址,不过需要提前30日通知甲方。
2022年2月底时,被告告知原告,鉴于机构早教中心自身存在的缘由,无法延续办学活动,遂要求原告把孩子送往凤凰城就读,或者于原址由新的机构继续实施课程。
到此为止,小柯已经上了21节课,还剩下99节,另外还有5节赠送的课。原本只是想在附近选择教育机构的柯先生,不赞同这个解决办法。
2022年5月10日,柯先生委托了律师,律师向被告发送了律师函,要求被告收到该函之后的3日内,退还全部的剩余课程款21449.175元,要是未如期退款的话,还要支付利息,利息是自该函发出之日起,将会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来计算,一直计算到付清为止。该函寄到了被告的经营地址,于5月16日的时候由他人代收了。

审理过后,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原告和被告签订的《课程销售协议》被解除,被告要向原告退还剩余课程款21449.175元,并且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判决之后,原被告都没有提起上诉,判决已经产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家长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据
法官安慧,于黄埔区法院经办案件,其指出,《课程销售协议》乃是被告方所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须遵循公平原则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并且要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留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尽管涉案协议有相关约定,即约定“Ⅸ.乙方能够依据经验所需更换上课地址,不过得提前30日告知甲方”,然而在本案里,授课地址属于构成《课程销售协议》的关键条款,并且与被告存在重大利害关系,而且经过查证,从原告住址到原授课地址仅仅1.6公里,步行只需15 - 20分钟、驾车7 - 8分钟,可是距离新上课地址较远,乘坐公交得1小时、步行要1小时12分、驾车需26分钟,对于年仅一岁半的孩子来讲,变更较远的授课地址必定会增加家长时间以及金钱成本的支出,进而导致不便,同时也违背了家长就近选择教育的原本意图。
由于那个条款并没有以加粗的形式来提醒注意,并且被告也没有能够举证证明在订立合同时向原告进行过相应的解释,所以依据上述的法律规定,那个条款对于原告而言是不具有约束力的。
此外,协议规定被告要给原告和幼儿供给早教课程,这其中涵盖某品牌的育乐课程、音乐课程、艺术课程以及辅修课程,原告是鉴于该早教品牌所具备的影响力才签订的此协议。如今,被告由于经营需求,其经营品牌变更成了别的内容,经营范围也转变为儿童托管,这彻底把协议最为关键的内容给改变了。
这个行为,也就是被告那边变更合同地址、教育品牌以及课程内容的行为,它属于变更合同这样的行为,这是必须要经过双方协商且一致同意才行的。尽管被告有提前告知原告合同内容要变更,然而由于被告坚持要求退款,这就被视作双方并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被告未经和原告进行协商,就自己去变更教育品牌、课程内容,还变更了上课地址,最终导致原告无法实现那份合同所期望达到的目的,这属于根本违约的情况,所以原告是有权利解除合同,并且要求被告退款的。
现今,学龄前儿童参与早教机构培训的状况颇为常见,通常而言,那些接受教育培训的儿童年纪尚幼,参与培训之时需要家长接送,培训机构擅自更改培训地点必定会增添家长在时间以及金钱成本方面的支出,进而影响合同目的的达成,所以家长要求解除合同是有法律依据的,培训机构变更培训地点绝不能“过于随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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