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申字3135号
裁判总结
虽然标的公司营业执照已被吊销,但现行法律并未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不得进行股权变更。标的公司营业执照已被吊销,不能构成公司股权变动的法律障碍。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信托资金的提取,信托公司与北京时光公司、兴安盟时光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第1.5条约定,三方同意信托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实现信托资金的提取。退出:1.5.1转让信托受益权,实现信托资金的退出,即支付信托资金本金与按照预期年化收益率计算的信托收益之和的价格,北京时代公司或北京时代公司指定第三方转让集合信托项下全部信托受益权; 1.5.2 转让兴安盟时代公司持有的股权实现信托基金的退出,即信托公司有权在退出日将其持有的兴安盟时代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北京时间公司或其他第三方实现信托资金的提取……届时,信托公司将与北京时间公司或其他第三方签署相关股权转让协议……; 1.5.5 退出日,如果信托受益权无法通过转让或股权溢价转让方式实现信托资金的退出,新华信托有权完全接管兴安盟时代公司,处置兴安盟时代公司。联泰公司资产或清算兴安联泰公司...
上述协议表明,信托公司可以选择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三种信托资金提取方式中的任意一种方式退出。因此,信托公司主张通过将兴安联光光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北京光光公司来实现本案信托资金的提取,并据此要求北京光光公司支付转让价款,符合规定。符合合作协议的规定并具有合同基础。 。虽然兴安联时代公司营业执照已被吊销,但现行法律并未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不得变更股权。原判决认为,该事实不构成兴安联时代公司股权变更的法律障碍,并无不当。

本案中,信托公司按照合同履行合作协议后,成为兴安联时代公司的唯一股东。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有权选择公司经理。因此,信托公司作为兴安联时代公司的唯一股东,任命杨晓飞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合法的。原判本案诉讼时,兴安孟世光公司法定代表人尚未登记为杨晓飞,不影响对其法定代表人身份的正确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法定代表人已变更,但尚未办理登记,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请求代表法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据此,原判决允许杨晓飞作为兴安联时代公司法定代表人参加本案,符合规定。法律规定和原审判程序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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