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杨先生(化名)与郎先生(化名)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杨先生向郎先生租赁位于上海市闵行区的一套房屋,并全额租赁。为期十年。租金一次性缴纳,十年共计人民币15万元。由于房屋状况较差,杨先生可以进行装修。合同签订后,杨先生一次性向杨先生支付了十年的租金。
但当杨先生进屋准备开始装修房子时,却发现房子已经装修好了。装修师是郎先生的孙子。他从他口中了解到,郎先生其实早在2020年就已经和儿子、孙子签订了一份《调解协议》,协议中明确规定郎先生放弃了房屋所有权,所有权归属于郎先生。他的孙子。郎先生只享有居住权。但由于该房屋为安置房,尚未取得相应的产权证。
因此,郎先生的孙子认为,其祖父与杨先生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无奈之下,双方来到华漕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寻求帮助。
花槽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调解员宋慧芳接受调解。宋慧芳认为,争议焦点在于:
1、郎先生作为居住权所有人,是否有权出租孙子的房屋?

2、当房屋主人郎先生及其孙子坚持要收回房屋,而承租人杨某却坚称已缴纳租金时,双方权利如何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或者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在本次调解案件中,
最终,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
1、郎先生退还杨先生已缴纳的租金15万元,同时根据租赁合同补充条款支付违约金3万元。两次付款共计人民币18万元。
2、杨先生在收到全额货款后三天内自行拆除了房屋内的设备设施。如果杨先生不拆除,郎先生的孙子有权拆除,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宋慧芳提醒广大市民,法律对于具有居住权的房屋是否可以出租给他人有明确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具有居住权的房屋不得出租给他人。该规定旨在确保居住权设立的初衷得以实现,防止居住权持有人通过出租谋取利益而偏离居住权的本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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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我把车停在小区自己的停车位上。昨天下午我准备开车的时候,发现车的右侧从头到尾画了一条长长的线。看来这是故意的。当时我就去物业调整监控。发现监控被破坏,无法查出是谁干的。我如何寻求损害赔偿?
宋慧芳:业主将车辆停放在自有车位并缴纳物业费时,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提供物业服务,对停车场进行有效管理,维护车位正常停车秩序。车主已按要求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对车辆损坏不存在过错;虽然物业在停车场安装了一些摄像头,但由于监控设备不足,导致监控存在盲区,导致车主无法确认车辆损坏情况。侵权直接责任人对其车辆的损害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物业管理公司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对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物业服务管理义务,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人身、财产安全。
顾问的车辆在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停车场正常停放时,被划伤和损坏。这是由于第三方的行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然而,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服务行为却存在缺陷。未履行一定安全保护义务的,车主应对车辆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业主承担补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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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周玉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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