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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杭州市余杭区法院对一起涉及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案件作出判决。家住广东省怀集县的董某英以“涉嫌诈骗”、“扰乱市场正常交易秩序”为由,向法院提起对大搜车的诉讼。一审判决中,法院认定其指控均不属实,驳回了董某英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书显示,董某英在享受弹格车汽车融资租赁服务时,充分了解并同意该模式。但董某英主张大搜车存在欺诈行为的理由并未得到法院支持。
用户投诉:第一年不知道产品租赁属性
判决书显示,2018年8月26日,董某英在天猫“蛋车汽车旗舰店”订购了一辆2016款日产LANNIA蓝鸟汽车。商定的方案是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购买汽车,先租赁12个月。 ,支付方式为“首付租金+月付租金”。董某英可以通过天猫APP随时查看已签署的融资租赁电子合同。
缴纳12期租金后,董某英于2019年8月21日签订了《车辆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协议,继续以售后回租模式使用车辆,并获得了车辆的所有权。但董某英在取得车辆所有权后,认为大搜车并未告知,上述车辆属于融资租赁关系而非购销关系,并以“售后回租”的形式使用车辆。不是购买车辆所有权。她因其他原因向余杭区法院提起诉讼。大搜车请求法院认定该协议无效,并要求大搜车返还首付租金、月租、保险费、余款以及赔偿金52876元。
法院裁定所有指控不实

董某英在诉状中称,她下订单时没有签署任何协议、合同,甚至不知道有合同的存在。但判决书显示,董某英提出的这些情况与事实不符。法院认为,董某英向天猫下单后,订单明细中明确显示了董某英与大搜车签订的协议。协议中明确写明“您通过在线页面流程确认本协议,即表示您与商家已达成协议并同意接受本协议全部内容”。董某英下单前必须检查同意该协议。
法院认为,董某英认为“必须先同意签字流程才能进行下一步”,她在下单前勾选了同意上述协议的方框。涉事店内大搜车公司发布的车辆信息属于报价,董某英勾选了。选择同意该协议并最终下单并支付定金即视为一种承诺,上述协议已成立。董某英关于未经其签字的协议不成立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在《起诉事实及理由》中,董某英还声称,大搜车“对产品进行虚假或误导性宣传,涉嫌欺诈,侵犯了原告的公平交易权和消费者知情权”、“促销口号”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
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董某英主张大搜车公司涉嫌诈骗的理由均不能成立”。法院在分析实际情况后认为:首先,董某英承认,涉案交易流程是她先选择车型、确定方案,然后下订单购买。她明确知道,该计划是首付、月供、到期后一次性付清余款或三年内付清车辆所有权,并且提交的购车单上还写明了具体金额。购买汽车一年,包括首付款和尾款。可见,董某英是在下订单前就知道购买情况的。交易方式上,不存在大搜车刻意隐瞒的情况;其次,车辆所有权登记在大搜车公司名下,从车辆登记证、行驶证等都可以得知,这一点董某英也应该清楚,作为非专业法人,他对大搜车公司的了解不甚清楚。涉案合同法律关系的性质并不意味着大搜车公司存在欺诈行为;第三,无论是何种法律关系,都不会对董某英的权利产生实质性影响。根据合同,董某英支付了首付款和12个月的租金,最后支付尾款,即可获得车辆的所有权,这与您的交易预期相符。事实上,董某英也曾选择申请三年期贷款来支付车辆尾款,并获得车辆的所有权;最后,董某英作为一个完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在交易前对自己的履行合同能力做出合理的评估和判断,谨慎消费。应当承担因自身判断力不足而带来的风险,因对合同法律关系不清楚而应随波逐流。也不建议提起诉讼。
最终,法院认为董某英主张大搜车欺诈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董某英请求大搜车返还全部货款、赔偿损失,并要求大搜车与大搜车连带赔偿损失,法院不予支持。法院驳回原告董某英的诉讼请求并承担责任。案件受理费4394元。
从纠纷看汽车融资租赁:明确法律定义,提升公众幸福指数

近年来,随着融资租赁模式在汽车消费市场的流行,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这种方式购买汽车。与此同时,一些争议也会凸显出来。毛豆新车、花生好车等几大汽车融资租赁平台都曾有过类似的诉讼或举报。但就像本次判决中的董某英案一样,绝大多数发起诉讼的用户都存在违约行为或者不实指控,诉讼中的主张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从法律角度看,汽车融资租赁平台的胜诉是合法的。首先,《合同法》第十四章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中,第237条对融资租赁合同进行了界定: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及租赁标的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的行为。 。将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承租人不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其他付款义务的,出租人应当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要求承租人。当事人支付逾期利息及相应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实际案件层面,阿尔法数据库统计显示,近十年来,上海法院系统共有1061件与汽车融资租赁相关的判决,其中90%以上是因为承租人失败按照合同约定向金融租赁公司付款。租金触发器。对上述1061份司法文件的判决结果统计也显示,法院支持了大部分融资租赁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作为承租人的用户需归还车辆并支付租金、滞纳金和赔偿金。损失。
至此,汽车融资租赁模式的法律定义已经非常明确,其初始的租赁属性也得到了法律的认可。消费者以产品租赁期第一年为由,否定了购车的实质。与消费者签订的有关车辆产权转让的电子合同与相关内容不一致。
事实上,对于“汽车融资租赁模式是买还是租”这一典型争议,汽车融资租赁的发展目前已经进入合法合规的轨道,用户在购车过程中可以充分感知其真实本质。例如,当个车平台官方APP及旗舰店的产品页面上,都有明确的汽车融资租赁产品介绍及重点注意事项提示。合同协议中多次出现“融资租赁”字样,明确介绍融资租赁模式。以及客户履行合同后的所有权协议等,“首付租金”、“每月支付租金”、“黄金”等表述也明确表明了该产品首年的租赁属性。合同签订过程中,弹格车还将提供关键产品信息的弹窗提醒——可以说,弹格车从各个方面、各个角度都提供了帮助。也印证了消费者对汽车融资租赁模式的理解和接受,很好地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此时,用户以平台虚假广告、分不清自己是租房还是买为由提起诉讼,已经不符合常理了。当然,他们不会得到法庭的支持。
此外,数据显示,弹格车自上线以来已为40万用户提供服务,其中20万用户在租赁期后获得汽车所有权,其他用户均在合同执行期内,这再次证明:弹格车的融资租赁模式就是“首付10%,先租后买”。在租赁期的第一年,您按时支付月租金以获得车辆的使用权。租赁期结束后,您支付尾款即可获得车辆的产权。这是真实的。购买汽车而不是租赁汽车。业内人士也提醒消费者利用好汽车融资租赁模式。由于购车门槛大幅降低,手头现金不足但工作稳定的年轻人,以及对现金流敏感的商务人士,都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提前享有汽车拥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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