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废品销售者销售废品自用的,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财产的收入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报废产品转让收入低于财产原值,则没有收入,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1、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什么时候可以实行“反向开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销售报废品“反开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年第5号,以下简称《公告》)第五号),自2024年4月29日起,报废产品自然人销售者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向资源回收企业开具发票卖家。
2、资源回收企业“逆向发票”政策中的“报废产品”如何界定?
答:5号公告明确,报废产品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日常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原有使用价值的产品。
3、资源回收企业“逆向开发票”政策中的“卖方”如何界定?
答:5号公告明确,销售者是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品或者销售购买的报废品,累计“反开发票”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自然人。连续不超过12个月。
4、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满足哪些条件?
答:5号公告明确,实行“逆向发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并实际从事资源回收业务:
(一)从事危险废物收集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应当符合国家商务部门颁布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规定的要求,并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证书;
(三)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资源回收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颁布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经营主体登记,并向主管部门办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登记。商务部。
5、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卖家“反开发票”如何处理?
答:5号公告明确,自然人销售报废产品,连续12个月“反开发票”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资源回收企业不得再为其“反开发票” 。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引导继续从事废旧产品销售业务的自然人依法登记经营主体,并按规定自行开具发票。
6、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如何激活“反向开票”功能?
答: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需要“反开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源回收企业“反开发票”申请表》,并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报废机动车回收和拆除许可证。取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企业资格证书或商务部门登记证书。
7、获得“反向开票”资质的资源回收企业如何开具反向发票?
答: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应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向网上销售者开具标有“废品收购”字样的反向发票。
8、资源回收企业进行“反向开票”时应选择哪种产品编码?
答: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销售废旧产品“反开票”和纳税人自行开具发票时,应按照新的《商品及服务税分类编码》正确选择“废旧产品”类别代码。桌子”。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需要优化调整《货物劳务税种分类编码表》,并及时在发票系统中更新。
九、资源回收企业是否可以调整“反向开票”的发票金额?
答: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可根据“反开票”的实际经营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发票金额、或发票最高限额和份数。
10、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的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能否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销售废旧产品,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的,可以反开普通发票,但不得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算方法的,可以开具增值税反发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增值税计税方法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调整“反开票”类型。
11、资源回收企业可以凭反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吗?
答: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可按规定抵扣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载税款。
十二、政策出台后,原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的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选择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答: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本公告施行前已按照有关规定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在2024年7月31日前变更选择。适用一般增值税计算方法。
除上述情况外,资源回收企业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算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变更为增值税一般计算方式后,36个月内不得再次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算方式。方法。
13、资源回收公司进行“反向开票”后,出现销售退货、开票错误、销售折扣等情况如何处理?

答: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实行“反向开票”后,如出现销售退货、开票错误、销售折扣等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填写“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信息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确认表》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信息表》时。 《增值税红字发票》或《红字发票信息确认表》,需填写相应的蓝字发票信息。红字发票必须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
14、资源回收公司向卖方“反开发票”时,是否需要代为办理税费?
答: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对销售者“反开发票”时,必须按照规定为销售者办理增值税、附加、个人所得税申报,并向主管部门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在报告期内的次月内。提交《代理纳税申报表》和《代理纳税明细报表》,并按要求缴纳代理税款。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代理税费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暂停其“反开发票”资格,并按规定追缴未缴或少缴的税款和滞纳金。
15、资源回收企业可以直接向卖家“反发票”并代办税务事宜吗?
答: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首次向销售者进行“反向开票”时,必须就“反向开票”及代办税务事项取得销售者的同意,并保留相关证明材料。如果卖方不同意,资源回收公司不得向卖方“反开发票”,卖方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16、通过“反开发票”方式销售报废产品的卖家能否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答:5号公告明确,卖家通过“反开发票”销售报废产品的,可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和增值税1%减按3%的税率支付。税收等税收优惠政策。后续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17、卖家通过“反开发票”方式销售报废产品,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怎么办?
答:5号公告明确,销售者通过“反开票”方式销售报废产品且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反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按当月各自“反开票”计算。该金额用于卖方代申报增值税及附加,并按规定缴纳税费。
18、卖家通过“反开发票”销售报废产品时,如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5号公告明确,销售者通过“反开发票”方式销售报废产品的,按照营业收入的0.5%预缴个人所得税。资源回收企业在“反开票”时代卖家办理个人所得税预缴申报,并在“反开票”后当月报告期内提交相关报告,代卖家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规定。
“反开票”次年3月31日前,卖方应自行向经营管理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营业收入的结汇和结算。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向卖方提供“反发票”和已缴纳的税款。付款和其他信息。
税务机关发现卖方未按要求办理营业收入汇算清缴的,应当依法采取追偿措施,要求资源回收企业停止向其“反开发票”。
19、资源回收企业开具冲销发票对应的销售能否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
答: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服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本)》所列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反开具的发票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资源管理的规定》 《关于综合运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3号) 40)是指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向销售者取得增值税发票”。即冲销发票对应的销售额符合规定的,可以享受增值税综合利用。资源增值税政策。
20、资源回收企业开具的反向发票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吗?
答: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开具的符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反向发票,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不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的,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相关规定。
21、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保留哪些信息?
答:5号公告明确,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保存能够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材料。实施细则,包括报废产品的收购。合同或协议、运输发票或凭证、货物称重单、转移支付记录等,并建立收购台账,详细记录每次收购的时间、地点、卖方及联系方式、名称、数量、价格等. 报废产品等进行检查。如果纳税人现有的账簿和系统可以包含上述内容,则无需单独建立台账。
22、根据政策规定,资源回收企业对“逆向开发票”业务负有哪些责任?
答:5号公告明确,资源回收企业办理“反开发票”业务和资源回收业务时,应当对所提交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一旦发现资源回收企业提交虚假信息获取“反开发票”资格或者其资源回收业务存在虚假情况,税务机关将取消其“反开发票”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1、我公司符合资源回收“逆向开票”政策条件,已于2024年4月29日申请并获得“逆向开票”资质。2024年4月28日,我公司从公司采购了一批报废产品。自然人。货款已支付,交易完成。该政策是否可以应用于该业务的冲销发票?
答:不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销售报废品“反开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以下简称“5号公告”),自2024年4月29日起,自2020年起,报废产品自然人销售者将报废产品出售给资源回收企业、有资质的资源回收公司可以向销售者开具发票。
根据5号公告规定,资源回收“反向开票”政策执行时间为2024年4月29日,即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对应的业务应于4月纳税2024年,29日及之后发生的业务,不得开具与之前业务对应的发票。贵公司于2024年4月28日向自然人购买报废产品,货款已支付,交易已完成。该业务的纳税义务发生在2024年4月29日之前,因此按照规定,该业务不能适用“反向纳税”。使用“发票”政策开具发票。
2、2024年5月,本人以自然人身份,将一辆二手高档汽车出售给资源回收公司,获得不含税销售额12万元。能否享受“他人销售二手物品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其他个人销售自用物品的,免征增值税。根据5号公告第十三条规定,销售者通过“反开发票”方式销售报废产品的,对月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免征增值税,并减按1%的3%税率征收增值税。计算并缴纳增值税及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因此,如果您作为自然人,将废旧产品出售给资源回收公司,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如果您出售废旧产品,月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下,资源回收公司可以为您“反开发票”,并享受减免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普通发票,同时享受自然人销售二手物品免征增值税。
3、本人于2024年4月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包括“废旧物资销售”,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 2024年5月,本人以个体工商户名义销售废品,取得不含税销售额9万元,并自行给客户开具发票;同月,我以自然人名义将一批废旧产品出售给一家资源回收公司。产品,不含税销售额25万元。我可以要求资源回收公司为我开具该业务的反向发票吗?
答:不是。根据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卖家是指销售自用废旧产品或者销售外购废旧产品且“反开发票”累计销售额不超过500万的卖家。连续12个月以上(指自然月)。自然人人民币(不含增值税)。
您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包括“废旧物资销售”。从事报废产品销售、收购业务的,应当以个体工商户名义向外出售,并开具发票。
4、我是一家废品回收站的员工,该站已取得“反向开票”资质。近日,垃圾收集站向一名自然人购买了一批废品,但该自然人不同意“反开发票”。收集站负责人与我沟通,使用我的身份证进行“反向开发票”。此操作是否符合规定? ?

答:不一致。根据5号公告第十二条规定,资源回收企业首次向销售者进行“反开发票”时,必须就“反开发票”及代办税务事项取得销售者的同意,并保留相关证明材料;如果卖方不同意,资源回收公司不得向卖方“反开发票”,卖方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第十八条规定,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对办理“反开发票”业务和资源回收业务时提交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一旦发现资源回收企业提交虚假信息骗取“反开发票”资质或资源回收业务虚假的,税务机关将取消其“反开发票”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因此,您所在的垃圾收集站应对办理“反发票”业务和资源回收业务时提交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本次报废品采购业务,并未就“反开发票”事宜与卖家进行协商。如果您同意,您不得向卖家“反开发票”,更不得利用员工信息进行虚假“反开发票”。否则,税务机关将取消您的“反开发票”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5、我公司是资源回收企业,已申请“反向开票”政策。 “反向开票”过程中,应保留哪些证明文件可供参考?它们必须包括视频、照片和其他成像材料吗?
答:根据5号公告第十七条规定,资源回收企业实行“反开发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保存能够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实施细则,包括收购报废产品的收购合同或协议、运输发票或凭证、货物称重单、转移支付记录等,并建立收购台账,详细记录收购时间、地点、卖方以及每次收购的联系方式、报废产品的名称、数量、价格等,以供查验。如果纳税人现有的账簿和系统可以包含上述内容,则无需单独建立台账。
因此,贵公司在实行“反向开票”时,应保留上述证明材料以供参考。如果您公司目前的管理机制已经涵盖了视频、照片等影像材料,您可以自行保留作为补充信息,但没有硬性要求。
6. 本人为自然人,尚未注册为企业法人。本人连续12个月内销售过“反开发票”累计销售额达到200万元的废品。我发现之前有报废产品的销售业务,资源回收公司给我“反开发票”。不过,该业务近期出现销售退货,对应金额为50万元。资源回收公司可以办理这笔交易吗?该业务是否需要进行冲红处理?冲红后,我名下的200万元“反开发票”金额记录是否可以相应减少?
答:是的。根据5号公告第十条规定,资源回收企业实行“反向开票”,因销售退货、错开票、销售折扣等原因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当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红字发票信息确认表》。
因此,如果资源回收公司“冲销发票”后发生销售退货,相应的资源回收公司可以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开具后,根据税务信息系统的设置规则,您连续12个月在系统中“反向开票”的累计金额将相应减少,并在此基础上继续累计计算。您可以在达到限制之前继续。适用“反向发票”政策。
7、我公司是资源回收企业,已取得“反向开票”资质。我公司在为卖家办理附加税时可以申请现行的减免税政策吗?
答:是的。根据5号公告第十三条规定,销售者通过“反开发票”方式销售报废产品的,对月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免征增值税,并减按1%的3%税率征收增值税。计算并缴纳增值税及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后续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因此,如果贵公司代卖家办理附加税,则可以适用现行的免税政策。
8、我公司是资源回收企业,已取得“反向开票”资质。请问我公司与卖方签订的销售废钢铁、废旧家电等废品的销售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不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及税率表》,印花税应税销售合同是指动产销售合同(不包括个人签订的动产销售合同);根据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销售合同主体是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报废品或者销售外购报废品,且累计“反向开票”销售量不存在的自然人。连续12个月(指自然月)超过50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因此,贵公司与卖方签订的销售合同不属于印花税范围,不征收印花税。
结局
“环卫之声,世界环卫一家人”
——环卫之声六周年纪念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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