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
二手交易日益火爆
让闲置的二手物品焕发生机
二手商品经济实惠
性价比高
但买家在购买过程中
也要注意甄别
谨防卖家以次充好
货不对板
若买家的权益受到损害
该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回顾
小李热衷于摩托车,他在直播间里看中了张某展示并直播销售的二手摩托车,接着就添加了张某的微信进行私聊。在下单之前,双方通过微信和电话多次进行沟通,张某向小李承诺:“发动机是原厂的”“油箱没有损坏”“绝对是好的,你可以放心”。最终,小李以 1750 元的价格向张某购买了 1989 年的本田摩托车一辆,以 2800 元的价格购买了 1984 年的本田摩托车一辆。物流收货之后,小李通过微信向张某进行反映。1989 年的本田摩托车存在严重瑕疵,1984 年的本田摩托车发动机是非原装的,这些问题与张某先前的表述不相符。然而,张某并未对这些问题进行处理。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小李自行协商但没有结果,之后向宾阳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家张某赔付摩托车三倍价款 13650 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定,小李向张某购买了一辆 1989 年的二轮摩托车和一辆 1984 年的二轮摩托车。小李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和购车尾款。张某通过邮寄方式将交易车辆交付给小李。双方达成了买卖交易。付款以及交付车辆的行为已经成立了买卖合同关系。这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该合同为合法有效合同。
本案中,双方交易的标的是符合报废条件的二轮摩托车。对于车辆的配件细节以及是否存在瑕疵,双方没有做出具体的约定。卖方也没有对缺漏的配件进行说明,只是重点强调为原厂配件。这属于双方对合同的约定不明确。小李收货后提出了异议,而张某没有进行处理。张某应对 1989 年的摩托车承担瑕疵履行的违约责任,对 1984 年的摩托车存在根本性违约行为。原本应在退货之后再承担违约责任。然而,由于张某未到庭且无法联系,退货所增加的运费可能会进一步扩大小李的损失,同时还存在无人收货而增加标的物处置损失的情况。为了一次性解决纠纷,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酌情按照该车辆交易价的一半来抵扣车辆买卖价款,并且将违约金按照交易价的 30%来确定小李的损失。
小李诉求三倍赔偿。在本案中,双方交易的标的是报废车辆,交易行为存在对赌风险,并且从车辆使用年限来看必然存在瑕疵,双方对此约定也不明确。如今小李以消费欺诈为由主张张某按购车款的三倍赔偿,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所以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张某需赔偿原告小李 2290 元。并且,法院驳回了原告小李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之后,原告和被告都没有提起上诉,此案件已经具备法律效力。
法官寄语
网络购物需谨慎,尤其对于网上的二手物品交易。买家应尽量借助正规的网购平台来进行交易,并且要严格依照平台的交易流程。倘若买家直接与卖家进行私下交易,就会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这样很容易导致货不对板的情况发生。
维权时,不是所有情况都能运用“退一赔三”的条款。所以,买方在购买时需仔细观察,提前预判风险,对标的物的细节以及是否存在瑕疵进行具体约定,并且协商好违约责任后再进行付款,要保持理性和谨慎,做好充分的调查与准备,这样才能在二手交易中获得“性价比”,避免遭遇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相关法条
当事人应当依据约定全面地履行自身的义务。 当事人需要按照事先约定的内容,全方位地去履行自己所应承担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毫无遗漏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务必按照约定,全面地完成自己的义务履行。 当事人应当依据约定,完整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依照这些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来履行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期间,应当避免对生态予以破坏。
当事人对有关合同内容的约定不清晰。依据前一条的规定,仍然无法确定的情况,就适用以下规定:
质量要求不明确时,需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来履行;若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就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要是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那就按照行业标准履行;倘若既没有国家标准也没有行业标准,就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时,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来履行;如果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那就依照规定履行。
履行地点不明确时,若给付货币,就在接受货币一方的所在地履行;若交付不动产,就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若为其他标的,就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履行期限不明确时,债务人有随时履行的权利,债权人也有随时请求履行的权利,不过应当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履行费用的负担情况不明确时,由履行义务的那一方来负担;如果是因为债权人的原因而增加了履行费用,那么就由债权人来负担。
当事人一方存在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这种情况下,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应当采取补救措施,也应当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履行与约定不符时,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约定来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对违约责任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晰,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依然无法确定,那么受损害的一方依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能够合理地选择请求对方承担诸如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买卖合同的内容是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同时买受人需要支付价款。
因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要求,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在这种情况下,买受人可以选择拒绝接受标的物,也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如果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了合同,那么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就由出卖人来承担。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依然无法确定。此时,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文字:李杏、潘燕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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