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中院发布二手车买卖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揭示主要问题与责任归属

2025-03-17 20:04:07 车辆买卖 admin

3 月 14 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了涉二手机动车买卖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新闻发布会。在会上,该院副院长薛强指出,车况检测与约定不一致、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信息披露不全面,这些是消费者认为二手车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进而引发了二手车买卖纠纷。该院民四庭庭长侯军结合典型案例进行提醒,国家标准把事故车的认定标准设定为事故造成一定程度的损伤。然而,普通消费者往往会误解,认为只要车辆发生过事故就属于事故车。如果二手车卖方没有对可能存在歧义的专业词汇进行解释,那么就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二手车卖方如果没有对可能存在歧义的专业词汇进行解释,那么就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3 月 14 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了涉二手机动车买卖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新闻发布会。在会上,北京三中院民四庭庭长侯军发布了五起典型案例,并且结合这些案例进行普法。在其中一起典型案例里,朱某通过某汽车服务公司购买了一辆某品牌的二手车,价款大概是 13 万余元,双方签订了《委托购车&交易保障服务合同》。朱某在交易前明确表示自己买车的前提是车辆不能是事故车,工作人员答复称保证车辆不是事故车。一年之后,朱某在去 4S 店保养时,发现涉案车辆在购买之前曾两次遭遇交通事故并且进行了维修。于是,朱某将某汽车服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购车款及服务费,并进行三倍的购车款赔偿。

某汽车服务公司主张自身并非车主,所以不应承担车主的法律责任。该公司还主张自己已经尽到了提示义务,《委托购车&交易保障服务合同》以及服务 app 界面都约定并提示了重大事故车的认定标准或排除方式,并且这些标准已经符合二手行业管理以及国家标准。《委托购车&交易保障服务合同》表明,甲方所购买的车辆属于二手车,这类车辆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一些隐蔽的瑕疵,以及质量或使用功能方面的问题。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可能仍然无法及时识别和检测出这些隐蔽的瑕疵、质量或使用功能问题。因此,某汽车服务公司无法给出车辆不存在质量问题的绝对承诺。

法院生效裁判持有这样的观点:从二手车交易的基本知识以及行业惯例来看,在二手车交易过程中,对于事故车的认定,应当符合相关的国家鉴定评估标准,而不是将任何出现过事故的车辆都一概而论地认定为事故车。某汽车服务公司未保证涉案车辆从未有过事故。合同明确列出了红线车(事故车)的情形。涉案车辆的事故维修明细及程度,不存在合同中列明的重大事故车辆的核心部位或主要架构损坏等情形,也不足以证明其符合国家相关鉴定评估标准的重大事故车。所以,朱某主张某汽车服务公司存在欺诈的依据不充分。

某汽车服务公司在交易过程中,一方面作为中介服务及委托购车交易保障的提供方,另一方面作为全国范围内专业的二手车交易平台,它对于涉案车辆是否发生过事故的情况具备较强的专业能力。但其未尽到应有的勤勉和注意义务,其工作人员在提供服务时,没有对事故车的明确行业标准以及可能引发的歧义向朱某作出准确且全面的解释说明,这损害了朱某作为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其服务存在较为明显的瑕疵。基于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法院酌情判定某汽车服务公司赔偿朱某合理损失 30000 元。

车辆出售_出售车辆图片_出售车辆会计分录

侯军称,国家标准将事故车的认定以事故导致一定程度损伤作为标准。然而,普通消费者会产生误解,以为只要车辆发生过事故就是事故车。专业的二手车中介人不应该混淆相关概念,对于那些可能引发歧义的专业词汇,应当向消费者进行解释。如果因为模糊陈述而使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车况检测的情况与约定不相符,车辆无法进行过户,信息披露存在不全的情况,这些容易引发二手车的买卖纠纷。

汽车作为大宗消费品,对促进消费有着重要作用。汽车行业的“以旧换新”推动了二手车交易的发展。据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数据显示,2024 年全国二手车销量达到 1961 万辆,二手车交易已成为汽车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手车中介服务也日益普遍,相关交易和服务所涉及的新问题与老问题相互交织呈现。

北京三中院副院长薛强在会上介绍,2021 年到 2024 年期间,三中院受理并审结了 82 件涉二手车买卖引发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且这些案件全都是二审案件。在这三年多的时间里,案件数量整体呈现上升的态势。在这些案件当中,消费者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件一共有 43 件,其所占比例为 52%。

从主要诉讼理由方面来看,消费者主张车辆存在问题的理由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车辆情况或者车辆检测结果与约定不相符;二是车辆无法进行过户;三是交易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或者未全面披露车辆信息。在这些理由中,因出卖人、中介人存在欺诈或者未全面披露信息而主张权利的案件数量是最多的,达到了 53 件,占比 64.6%。

从诉讼请求方面来看,请求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主张解除合同并让对方返还购车款;二是主张存在欺诈行为并要求适用惩罚性赔偿;三是主张因维权而产生的律师费、维修费、交通费以及其他经济损失;四是主张中介人退还中介服务费;五是主张违约金或定金双倍返还。具体来讲,消费者主张解除合同并返还购车款的案件数量居于首位,有 65 件,占比 79.3%。消费者主张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存在欺诈并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案件有 43 件,此案件数占比 52%。消费者主张赔偿维权费用以及经济损失的案件数量为 39 件,该数量占比 47.6%。

在消费者主张存在欺诈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案件里,消费者主张的欺诈行为类型主要有以下四类:一是故意隐瞒车辆里程数;二是故意隐瞒车辆代码等相关信息;三是故意隐瞒事故信息;四是故意隐瞒车辆部件检测信息。在这些类型中,主张故意隐瞒车辆事故信息构成欺诈,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进而要求惩罚性赔偿所引发的案件数量最多,为 21 件,占比 48.8%。

车辆出售_出售车辆图片_出售车辆会计分录

二手车买卖纠纷案呈现五大特点 北京三中院为消费者维权支招

总体而言,北京三中院近些年审理的涉二手机动车买卖纠纷案件主要展现出五个方面的特征。其一,涉二手车交易的纠纷案件数量,从整体上看呈现上升的态势,并且超过八成是通过中介服务来完成的。其二,与其他类型的案件相比,在涉二手车买卖的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对于诉讼结果的期望有着较大的差异,在实践当中,调解以及撤诉的比率比较低。第五,新能源二手车交易呈现增多的趋势,然而新能源车辆技术更新速度较快,新车的技术优势较为突出,保值率相对较低,对于这些新出现的焦点和问题,应当予以关注。

北京三中院立案庭庭长黄海涛在会上发布相关建议和提示。他称涉二手机动车买卖纠纷案件呈现出一些问题。他建议消费者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以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同时,他建议消费者选择正规途径申请贷款,并仔细核对贷款合同中的各项收费。消费者在购车时,要认真审阅合同。如果发现合同中存在“车辆检测结果仅供协助了解车辆真实情况,不属于售后保障范围”这样的条款,要及时提出异议;如果存在“汽车一经出售概不退换”的条款,也要及时提出异议;如果存在“不买保险视为自动放弃汽车三包权益”的条款,同样要及时提出异议;如果存在“延迟发货属不可抗力不得索要赔偿”的条款,还是要及时提出异议。这些都是免除己方责任或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格式条款,消费者应当及时提出异议。

其次,消费者在提车之际,要留意全面地查验车辆的外观以及内饰等方面的细节。需按照交车及验收单上的每个项目进行仔细的验收。并且要求出卖人提供车辆的维修历史记录,以保证交付的车况与出卖人所承诺的是一致的。与此同时,要在确保随车的凭证和文件都齐全之后,再在验收单上签字予以确认。对于新能源车辆,要着重去核实车辆的电池、电机、电控情况以及质保情况。提车后若发现车辆有问题,要及时前往专业机构进行检验,并且留存相关证据。在与经营者反馈问题以及沟通解决方案的时候,要注意借助视频、录音等方式把相关痕迹妥善保留好。

黄海涛提醒,出卖人要如实告知车辆状况,并且要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中介人要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勤勉、专业、高质量的服务。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您想看的: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