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5】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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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购买全新商品相较,物美价廉的二手商品愈发受消费者喜爱。那么在二手平台交易物品时,卖方是否算经营者?要是对商品不满意,消费者能不能七天无理由退货?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30日 邵某经某二手网络交易平台 在王某的“某猫数码屋”网店 买了一台iPadpro2021美版128g平板 当日支付货款3450元 12月1日王某发货
该网店在邵某所购平板的宣传页面上写明:“iPadpro2021美版,具备Wi-Fi+插卡功能,128g,功能完好。屏幕有细微划痕,无斑无点。边框成色还可以。后盖有一个硬划痕。爱思情况如图所示。换过前摄像头,配备新原装电池,电池效率100。成色如图,自定义为8.5新。ml芯片,感觉很不错”2023年12月3日邵某在所购平板未收货时因自身原因向王某提出退货王某称不支持无理由退货拒绝了邵某。2023年12月3日邵某收货后继续要求退货验货王某依旧拒绝退货还称有问题支持退货并把话放这儿了。2023年12月5日,邵某在闲鱼平台验货宝申请验货。12月7日出具的验货报告显示,案涉平板有拆修、划痕、屏幕老化等问题。邵某把验货报告告知王某后,王某称屏幕老化是正常现象,还拒绝退货。邵某觉得王某没披露屏幕老化信息,案涉平板实际情况和王某宣传差别很大,王某存在欺诈行为并要求退一赔三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案涉商品能不能适用无理由退货。二是王某有没有欺诈行为。
一、消费者对商品不满意,能否七天无理由退货?
在本案里,交易平台本身虽是二手交易平台,供平台交易者处置闲置物品。然而平台性质并非判断被告王某是否为经营者的根本认定因素。被告王某收购物品后在平台销售。其闲鱼账号显示已出售商品达372件。该行为明显超出转让自用二手物品范畴。这是具有盈利目的的经营行为。应认定被告王某为经营者。原告邵某借助网络向被告王某购置平板。邵某支付了货款3450元。至此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作出规定。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途径售卖商品。消费者自收到商品之时起七日内拥有退货权利。并且无需给出理由。
首先,原告邵某在2023年12月3日提出退货要求,这符合七天内无理由退货的法定条件。其次,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于根据商品性质且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案涉商品是平板电脑。适用无理由退货不会使商品价值大幅贬损。适用无理由退货也不会给经营者造成重大损失。该商品不因是“二手”性质就不适用于无理由退货。并且,被告没到庭举证说明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正当理由。被告也没证明原告同意该商品“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
二、被告王某是否构成欺诈
案涉平板是二手商品。被告已详细披露屏幕划痕、电池更换等主要问题。屏幕老化是二手平板正常现象。被告非故意隐瞒该信息。其不存在欺诈行为。原告要求被告“退一赔三”。于法无据

因此判决被告王某向原告邵某退还货款3450元。同时,原告邵某需退还被告王某涉案商品。涉案商品产生的运费由原告邵某承担。另外,驳回原告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于是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展开审理。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现实中 部分商家在二手交易平台售全新产品 想借此掩盖经营者身份 以规避法律责任 这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还扰乱了二手交易市场秩序 致使网络二手交易成为网络买卖合同纠纷高发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其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这一规定能弥补网络购物里信息不对称的缺陷。它赋予了消费者在一定期限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所以,七日无理由退货成为了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无法现场验看时的救济条款。要明确的是,网络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是该条款所设置的。这一制度仅针对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者。在现实里,不少人在二手平台卖商品。他们大多是为了处置旧货。消费者即便对所购商品不满意。也不能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这种情形。除非卖方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经营者。
二手商品通常是被使用过的,或是有一定折旧情况。质量方面存在一定瑕疵难以避免。选购时应增强证据保全意识。比如消费时注意保留购物凭证、聊天记录。收货后录制开箱视频、拍摄照片等。这样能避免日后退换货时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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