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未装修好成凶宅,房主索赔,法院审理查明原因

2025-06-02 8:05:05 房屋租售 admin

新房还未装修好

却因一场意外

沦为“凶宅”

房主该向谁索赔?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陈某与河南一家企业达成了《房屋认购协议》,购买了一套安置房,总价达到22万元。次年5月,他又与一家装饰企业签署了装修合同,并预付了2万元定金。然而,在6月12日,负责铺设地板砖的装修工人朱某在作业过程中不幸触碰到漏电的燃气管道,导致触电事故,最终不幸身亡。经过调查,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燃气公司的施工人员操作失误,不小心将燃气管道的膨胀螺丝敲击在了高压电线上,导致整栋楼的燃气管道发生漏电现象。陈某认为河南的一家公司和燃气公司共同造成了侵权行为,使得他的新房变成了“凶宅”,因此将此事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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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意见指出,此案涉及财产损害赔偿争议。在装修工人作业过程中不幸触电离世,其直接原因在于燃气公司在铺设燃气管道时操作不当。同时,河南某公司作为房屋的卖方,未能及时察觉并消除房屋中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便将房屋出售给了原告,这显示出其存在严重疏忽。两被告的联合行为导致涉案房屋变成了所谓的“凶宅”。房屋的使用功能并未受损,然而,鉴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人们对所谓的“凶宅”持有排斥情绪。此外,这栋涉事房屋是塌陷区安置的住宅,事故信息容易在村民中迅速扩散,这不仅严重影响了房屋的买卖和租赁,还降低了其市场价值,给原告带来了损失,因此,两位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法院对原告提出的房屋价值损失赔偿金额24万余元持不同意见,认为按照房屋价格、装修定金等相关费用来估算损失数额明显偏高,因此未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燃气公司及河南某公司需赔偿原告陈某相应的房屋价值损失,同时驳回了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尽管法律并未对“凶宅”给出明确定义,然而根据当地的民间传统,民众对于“凶宅”普遍持有排斥情绪,这一现象是客观存在的。这种民间传统对房产交易确实产生了影响,并实际上造成了原告的经济损失。在综合考虑房屋的实际价值下降以及过错程度等因素后,法院最终批准了原告的部分赔偿要求。

在损失认定方面,房屋作为一种独特的商品,其价值不仅表现在其物理构造和使用性能上,而且社会心理因素对交易价值的塑造也不可小觑。考虑到民间广泛流传的习俗和观念,人们对于曾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持有一种心理上的忌讳,这种普遍的社会认知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这类房屋在二手房市场上的交易价值和流通能力。特别是对于塌陷区安置的住宅,其购买者较为集中、居民间联系较为紧密,一旦发生事故,信息更容易在较小范围内迅速扩散,从而进一步扩大了房屋价值的下降。在法院判定赔偿金额的过程中,必须全面考虑房屋价值实际降低的程度、被告方的过失程度以及同类房产在市场上的交易价格差异等因素,确保判决结果既遵循法律规范,又与社会的普遍认知和常理相吻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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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行为者在民事关系中因过失损害了他人的权益,则需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根据法律的规定,若推定行为者存在过错,而行为者又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则同样需承担侵权责任。

供稿:永城法院苏洋、曹萍萍

来源:豫法阳光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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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条评论
  • SlowWalker362025-11-15 02:11:09回复
  • 新房未装修成凶宅,房主索赔维权正当,法院审理此案时须查明事实真相及责任归属;维护合同精神的同时兼顾公平原则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