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法案例【2023】16:二手调表车买卖纠纷,买受人如何维权?

2025-06-04 20:06:43 车辆买卖 admin

沭法案例 【2023】 16

在二手车交易过程中,买方所购车辆的实际行驶里程被恶意篡改,面对这一情况,买方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车辆交易合同是否有可能被取消?近期,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买方购得被“调表”的二手车,并提起诉讼,请求取消该买卖合同的案件。

基本案件

2022年5月,王某从刘某手中购得了一辆某品牌轿车。经过四个月的时光流转,王某与丰某口头商定了一笔车辆买卖交易。王某将该车以2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丰某。同时,王某向丰某保证,车辆保持原版原漆,实际行驶里程在4万公里左右。最终,双方完成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10月初,丰某借助某二手车检测平台对该轿车进行了检查,检查结果显示该轿车为“调表车”,并且加强件有轻微损坏、覆盖件出现变形或修复痕迹。丰某觉得所购车辆与王某之前承诺的车况不一致,于是提出要与王某终止买卖合同,然而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在同年十二月,丰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取消涉案的汽车买卖协议,同时索要王某退还的购车资金二十四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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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提出抗辩,指出涉案的车辆系其购置的二手车型,尽管购车后未曾对车辆进行过任何检测,但除了进行常规的保养外,并未对车辆进行过调表或其他维修操作,从主观到客观均未出现欺诈行为,不符合《民法典》中关于撤销合同的法律规定,因此丰某的诉求不具备法律依据,恳请法院依照法律规定驳回丰某的诉讼要求。

丰某向法庭递交了某二手车线下检测平台对其检测的案涉车辆所出具的检测报告,此报告显示车辆状况与王某所承诺的不一致。鉴于王某对这份检测报告持有异议,丰某请求对案涉车辆的实际行驶里程进行鉴定。随后,法院委托了专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该涉案轿车实际行驶的里程数至少达到了9.5万公里。

案件焦点

二手车买卖合同撤销_二手车里程数修改维权_买卖车协议书怎么写

本案的买卖合同是否存在应予撤销的情形?

法院裁决

临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王某将涉案轿车出售给丰某,丰某以24万元的价格成交,双方均具备民事主体的资格。《司法鉴定意见书》是由法院委托具备专业鉴定资质的机构依法出具,本院将其作为合法证据予以认可。依据该鉴定意见书的内容,涉案车辆的实际行驶里程数至少达到了9.5万公里,这一数据与丰某购买车辆时所显示的里程数存在显著差异。判断一辆汽车的使用年限与新旧程度,行驶里程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指标,同时它也是决定二手车价格高低的重要因素。在本案中,王某在销售涉案车辆时未充分履行应有的谨慎义务,致使丰某在购置该车辆时未能获得其真实行驶里程数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由于涉案车辆的行驶里程数据被篡改,丰某对车辆的实际行驶里程产生了严重误解,因此提出撤销涉案车辆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这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丰某提出王某应对涉嫌篡改的车辆里程数进行更正,然而,他并未拿出确凿的证据来证实车辆里程数的篡改是在王某拥有并使用该车辆期间发生的。因此,无法推断王某在主观上有意隐瞒车辆的实际行驶里程,这一行为不符合法律上欺诈的定义。

因此,临沭法院裁定取消丰某与王某的汽车交易协议;王某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天内退还丰某的购车款二十四万元,并承担鉴定费用一万一千元;丰某则需在判决生效后十天内将涉案车辆归还给王某,并协助其完成车辆过户的登记手续。判决下达后,双方均表示接受并遵守该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明确指出,若民事法律行为是基于重大误解而进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对该行为进行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明确指出,若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方面存在误解,且在一般情况下,若不存在这种误解,行为人便不会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那么这种误解可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所述的重大误解。

在本案中,丰某未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涉案车辆行驶里程的篡改是在王某持有和使用该车辆期间发生的,因此无法推断王某在主观上有意隐瞒车辆的实际行驶里程,亦不能据此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法律上的欺诈。该车辆的实际行驶里程与丰某在购车时所了解的里程数存在显著差异,这一差距足以对丰某是否决定购买该车辆以及是否愿意以24万元的价格购买该车辆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可以认定丰某在购买案涉车辆时对车辆的实际行驶里程数产生了严重的误解。基于此,丰某提出的撤销案涉车辆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得到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若民事法律行为是基于重大误解而进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对该行为进行撤销。

买卖车协议书怎么写_二手车里程数修改维权_二手车买卖合同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若有人通过欺诈手段,导致对方在未真实表达意愿的情况下进行了民事法律行为,那么被欺诈的一方有权利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对该民事法律行为进行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若第三方实施了欺诈行为,导致某一方在未真实表达意愿的情况下进行了民事法律行为,而另一方若已知晓或理应知晓这一欺诈行为,那么遭受欺诈的一方便有权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的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若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方面存在误解,且在通常情况下,若非此误解,行为人将不会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则人民法院可据此认定,该误解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所规定的重大误解情形。

若行为人能证实自己在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时产生了严重误解,并要求取消该行为,法院将依法给予支持;然而,若依据交易惯例等因素判断行为人无权提出取消请求,则不在此列。

第二十一条若有人故意散布不实信息,或是有责任告知真相却故意隐瞒,导致当事人因误解而做出决定,那么人民法院可将其行为视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中所述的欺诈行为。

撰稿:蒋太艳

编辑:顾华倩    校稿:张忠山   审核:曹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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