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第五章对违反共享租赁住房消防安全要求、违反居住空间标准、将非居住功能空间单独出租用于居住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并对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他违反租赁住房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条例施行后,全国人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将按照地方性法规动态维护和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要求,加强条例的宣传和实施监督,督促有关方面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确保相关配套制度和保障措施及时制定实施,确保条例正确有效实施。
热门问答
问:从近期出租屋火灾等事件看,出租屋存在的主要消防安全问题有哪些?《条例》对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主要有哪些规定?
答:第一,普通住宅租赁房屋主要存在安全通道不畅、外窗防盗网不完善、消防设施不完善、用火用电不规范、室内放置电动自行车充电等问题,有的甚至违法分割房屋供多人居住。
二是生产经营性租赁房屋,出租人将厂房分割、分租给不同单位,形成厂中厂、园中园,导致一些共用的安全出口、消防设施管理不到位。
三是出租人、承租人的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有的出租人只考虑经济效益,不注重投资管理,部分出租人提供的电气、消防等设备设施质量相对较差,承租人往往抱有短期租赁心态,不愿意加大消防设施投入,容易引发安全事故。
《规定》主要规定了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对租赁房屋提出消防安全要求,如安全出口、疏散路线、防火分隔、消防设施、电动自行车安全充电、停放等。居住性租赁房屋不得与易燃易爆危险品位于同一建筑内,生产经营性租赁房屋不得私自改变用途或者增加危险等级。
二是明确出租人、承租人责任,如不得非法分割出租房屋、占用封闭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擅自拆除、挪用消防设施,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应立即消除等。
三是明确了一些特殊事项,如居住人数在10人以上的出租屋应当安装报警装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明火与生活区有效隔离等。再如,出租人、承租人超过两户的,应当确定统一的管理人,对其共用的疏散通道、紧急出口、消防设施等进行统一管理。
问:近年来,外省市多起自建房倒塌事故,宁波下一步打算如何加强自建出租房安全管理?
答:2022年4月底发生特别严重的外省市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后,我市立即开展自建房安全检查整改,共检查自建房238.8万户,其中商品房自建房21.6万户;重点检查三层及以上自建房、密集户型住宅、违法装修扩建住宅5.7万户,整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1761户;并在全省率先对各县市区自建房进行抽检,确保检查质量和覆盖面。
下一步,住房和建设部门将贯彻落实《条例》,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商品房自建住宅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完善自建房安全管理体制机制。进一步落实属地责任,加大自建房定期网格检查力度,加强基层住房安全管理技术支撑,加强住房安全隐患前期研判,完善住房安全隐患早发现、早处置的管理机制。
二是加强住房安全隐患动态管理。巩固提升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成果,结合城中村改造、“亿元工程”、跨乡镇土地综合整治,重点抓好已采取管控措施的商品房自建房,提高自建房工程措施覆盖比例。
三是宣传提升群众安全意识。继续做好安全宣传引导工作,加大对住房安全知识、常见风险隐患、典型事故案例等的宣传教育力度,切实增强群众住房安全意识,强化业主(使用人)安全责任,进一步加强自建房特别是自建出租房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问:社会治安问题也是租赁住房管理领域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条例》在规范租赁住房治安安全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包括:
1.指导督促出租人、承租人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督促其依法办理租赁房屋登记和流动人口居住登记;
2.通过日常巡视、定期走访、专项检查等方式开展社会治安检查,纠正和查处社会治安违法行为;
3.组织开展治安宣传教育,指导镇(村)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出租住房治安管理服务和培训工作。
条例第二十二条具体规定了出租人和承租人在治安管理方面应当履行的义务:
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没有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治安自查和检查;按规定对出租住宅房屋进行登记、签订治安责任书,告知流动人口承租人及时报告户籍;发现出租住宅内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承租人属于流动人口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居住登记;不得留宿没有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员;不得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发现其他共同居住者有违法犯罪行为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问:此次条例将生产经营性租赁住房纳入监管范围,请问市应急管理局作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在租赁住房安全管理方面承担哪些职责?下一步将采取哪些措施?
答:根据《条例》第五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租赁房屋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在职责范围内检查处理租赁房屋出租人、承租人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指导有关部门处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要求的情况,及时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进行处理。
《条例》制定出来后,我们深感责任重大,下一步要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做好学习宣传,组织培训;二是细化应急体系内部职责分工,出台配套政策,确保《条例》落到实处;三是深化协同工作机制,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问:如何杜绝出租屋违法装修是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下一步我市将如何加强出租屋违法装修管理?

答:《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租人、承租人需要对出租房屋进行装修的,应当遵守住房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不得违法拆除、改变房屋主体建筑和承重结构,不得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荷载。物业服务公司、村(居)民委员会发现出租房屋存在违法装修行为的,应当立即劝阻、制止,并向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装修现场的检查,对违法装修行为予以劝阻、制止。
目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已在官网公布了对破坏房屋结构装修行为的投诉举报电话,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接到违法装修举报或受理违法装修行为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对装修现场进行检查核实,并依法进行处理。
下一步,住建部门将加强对已登记装修的出租房屋监管,指导房屋安全责任人和物业服务公司确保所有装修记录齐全。督促物业服务公司加强管理区域内出租房屋装修日常管理,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和检查监督职责,对擅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承重结构等违法违规行为立即劝阻、制止。劝阻无效的,及时报告街道社区、相关部门,依法查明处理。对认定为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移送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问:市人大常委会将如何跟踪监督条例的实施,确保条例的实施取得更好的效果?
答:条例施行后,市人大常委会将继续关注条例的实施,重点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是做好《条例》立法宣传解读工作。《宁波市出租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的制定过程备受社会各界关注。《条例》能否有效实施,关键在于能否被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广泛知晓和理解,能否被各级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正确理解和运用。各有关部门、单位在履行自身安全管理职责过程中,也应积极做好《条例》的宣传解读工作。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条例》进行了解读,进一步分解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并将形成相关阅读材料,帮助大家全面正确理解《条例》。同时,我们将对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进行解答,防止出现争议和模糊之处。
二是督促落实条例配套文件和措施。条例实施需要建立出租屋安全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出租屋安全管理检查指导清单、依托基层智慧治理体系建设出租屋安全管理一体化智能系统等一系列配套规章和保障措施。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就协调制定《条例》配套规章事宜专门发函,要求有关方面及时制定配套规章并及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落实相关保障措施,确保条例有效实施。
三是做好条例实施监督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将定期听取条例主要实施单位实施条例情况的汇报,及时组织开展专题调研、专题审议、执法检查等工作,推动条例有效实施。同时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条例实施和监督,不断夯实出租屋安全管理的社会基础,增强出租屋安全管理的法制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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