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的细则明确指出,任何形式的京牌小客车指标交易,包括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承租、出借以及借用,均被严格禁止。
5月22日,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消息,该院近期审理完毕一宗涉及“转质押”手段进行京牌小客车指标非法交易的案件。经审理,涉案合同已被判定为无效,涉案车辆及款项均需退还。
据调查,2019年2月,陈某与一家企业达成了《车辆转押协议》,协议内容涉及将企业拥有的京牌汽车及其相关债权转交陈某使用,陈某为此支付了185000元。然而,车主擅自将涉案车辆开走,导致陈某将企业告上法庭,诉求是终止《车辆转押协议》并索回全部购车款项及资金占用产生的利息。

北京二中院经过审理,认为尽管陈某与该公司就涉案车辆达成的协议被称为《车辆转押协议》,但双方在协议签订前并未形成真实的基础债权债务关系,以及与之相关的质押或抵押关系。协议中明确指出“甲方(该公司)向乙方(陈某)告知,该车辆为抵押车辆,不得过户,可能存在纠纷等风险,乙方确认购买”“车辆质量由乙方现场鉴定并认可购买,成交后双方不得提出异议”。以上表述充分表明,该协议实质上是一份车辆买卖合同,且牵涉到北京市小客车指标的交易,违反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扰乱了国家对北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因此,该协议应被认定为无效。
合同一旦被判定无效或被取消,依据该合同所获得的财物需无条件退还;若无法退还或无退还之必要,则应进行等值赔偿。若单方存在过错,该方需对另一方因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而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若双方均有过错,则各自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北京二中院指出,《车辆转押协议》已被判定为无效,涉案的十八万五千米元应退还给陈某。然而,由于陈某在签订协议时亦存在过失,并且已经实际拥有并使用了涉案车辆一段时间,因此,对于陈某要求支付占用资金利息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指出,《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的细则明确禁止进行京牌小客车指标的买卖、变相买卖、出租与承租、出借与借用等行为。

想要通过“转质押”“承租”“借用”等手段获取北京小客车指标的市民需明白,这些做法破坏了北京市小客车指标配置和调控的公共秩序。这样的法律行为不仅会被法院判定为无效,而且由于这些行为本身也构成过错,相关个人还将承担资金损失的法律风险。
对于那些从事类似上述公司所进行的变相交易京牌小客车活动的企业主体而言,一方面,由于他们的法律行为无效,必须退还合同中的款项;另一方面,这也可能引发他们与相关方之间的民事权益追讨纠纷。
小客车指标的所有者若意图通过“转质押”、“出租”、“出借”等手段进行京牌小客车指标的买卖以谋取利益,一旦被相关机关查实,其名下的小客车指标将被指标管理机构宣布作废,同时,相关的机动车也将被交通管理部门注销登记,并且在未来三年内将丧失重新申请指标的资格,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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