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尹先生买房付 50 万未拿到合同,8 年后房子竟被查封?

2025-07-08 0:03:00 房屋租售 admin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曹婧雯 刁明杰 管慧晓

青岛君合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合)并未向尹先生提供购房合同,这让尹先生心生疑虑:“我购买的房产,难道变成了他人的?”近期,青岛市民尹先生向齐鲁晚报·齐鲁壹点情报站反映了自己的遭遇。原来,他在2008年支付了50万元房款,并与君合签订了购房合同。然而,房屋出卖方以未办理好按揭手续为由,迟迟未将购房合同交付给他。2016年,尹先生计划将户籍迁至该住宅,不料一查询发现,该房屋早已被法院实施了查封措施。

住了8年 户口迁不进来

一查房子竟然被查封了

2008年,尹先生及其家人在青岛君合置业有限公司购得一套房产,该房产坐落于青岛市黄岛区的庐山路唐岛湾A小区。该房产的建筑面积达134.16平方米,每平方米的售价为6260元,因此,整套房子的总价为84万元。

在5月6日,尹先生支付了三万元作为订金。自5月起至8月,他累计汇出了五十万元款项,君合会计为他开具了三张收据以及一份购房明细单,并在8月初与他正式签订了购房合同。尹先生透露,在购房前,君合的工作人员曾告知他可以申请按揭贷款,而正是由于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君合方面才迟迟未将购房合同交付给他。

尹先生基于对君合的信赖,安心地着手房屋装修工程,并静候公司处理相关事宜。8月份,公司负责人通知他前往物业办公室领取钥匙,钥匙到手后,他们便正式开始了装修并搬入居住。尹先生透露,入住8月后,他前往物业补缴了三个月的物业管理费,君合的工作人员还协助他开通了供水和供暖账户。然而,在居住期间,他多次催促君合提供合同,但对方总是以尚未办理完按揭手续为由推脱。”尹先生说。

房屋出售_青岛君合置业有限公司 房屋查封 购房合同纠纷

2016年,尹先生决定将旧居出售,并计划将户籍迁移至唐岛湾A小区。经过一番调查,他惊讶地发现,该房产早在2015年便已被法院实施查封。得知这一消息后,他立刻赶往君合公司索要合同,然而工作人员告知合同同样已被一并查封。在这种情形下,尹先生也心生顾虑,不敢再支付剩余的三十多万元尾款。据调查,尹先生购置的住宅自2015年起因君合与他人的争执而遭到官方查封。随后,法院在2016年和2019年分别对其进行了续封处理。到了2021年,尹先生察觉到情况异常,于是他搜集了相关证据,将君合告上了法庭。

君合会计提供的详细清单里,明确标注了所购置房产的具体地点、每平方米的价格、房屋的总价以及首付款的金额。

当事人和君合双方各执一词

君合:有合同,但是得补上钱才能给

2025年6月24日,记者对此事进行了采访,联系了青岛君合置业有限公司。该公司监事杨女士透露,2008年2月,君合公司从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邮政局购得了该小区的54、58号宿舍楼。当时,尹先生购买房屋时,该地块仅持有小证,并未获得大证。杨女士进一步解释说:“大证涵盖了土地和房产,而小证则仅是土地证。”杨女士提到,关于尹先生购房合同的存在,她表示确实签署了合同,该合同现在由她保管。小证是在2014年或2015年间办理的,而后续更换证件时,她支付了一定的费用。若尹先生希望获取合同,则需要补齐之前更换证件所花费的款项。

马先生回忆说,当年2008年,他们看中的是商品房,开发商也明确告知是商品房,而周边的房价普遍低于他所购之屋。君合公司曾承诺一个月内便可拿到房产证,但许多邻居纷纷催促,君合却一直拖延。直至近两年,我们这两栋楼中的房产证才陆续办理完毕,而这几乎都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马先生直言,他觉得自己像是被套路了。2008年购置的住宅至今未能完成贷款流程,业主甚至直到近几年才拿到房产证。这究竟是房屋产权问题所致,还是业主个人原因造成,张先生,这位同样在唐岛湾A小区购房的业主,给出了他的见解。“这栋房子并非小产权房,我那时一直在催促君合办理贷款,但一直未能如愿。大约在2017年左右,因为孩子需要入学,我们不得不筹集资金支付了君合一半的尾款,这才得以取回合同。””张先生说道。

尹先生若想收回购房合同,需采取何种措施?记者在君合公司杨女士那里得到了明确的回答:“他需要先将剩余的三十多万元款项支付给我们,紧接着还需补齐我们当时更换证件所花费的费用。”

据调查,该房产已被相关机关封存,尹先生的诉讼诉求需待房产解封后方可推进。于是,在2021年10月28日,尹先生遵照法院的规定,将剩余的房款三十多万元存入了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的账户。然而,杨女士声称并未收到这笔款项,未见分文。记者进一步询问需要补缴多少金额时,杨女士回应,应按照当前的市场房价来补足差额。当时房价为每平方米6000元,如今价格几何?需参照当前市价进行计算,补足差额后,我们将与他签订合同。杨女士如此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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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合同但不提交 尹先生该何去何从?

律师:补交方案不合理,尹先生合法权益应当被保护

邻居马先生已获得合同,正处在申请房产证的阶段,他需携带合同参与首次仲裁,以确定合同的有效性;目前他正处于第二次仲裁之中,目的是评估合同是否已被履行。马先生透露,仲裁程序结束后,他还将面临一场诉讼,只有依据诉讼结果,他才能办理房产证。据了解,其他已取得房产证的邻居大多采取类似的做法。

记者就房屋属性一事向青岛西海岸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管理唐岛湾A小区的长江西路社区居委会以及小区物业进行了咨询。工作人员表示,依据现有资料,他们无法确定2008年该房屋的具体属性。在尹先生提供的同期购房者的购房合同中,记者发现了一段文字:“甲方已获批准,在上述地块上投资建设了唐岛湾小区54、58号宿舍楼,并已将其命名为商品房。”尹先生的代理人王律师表示,由于君合公司手续上的不周全,所产生的后续费用理应由公司自身承担。“尹先生购买时的房价是符合当时商品房标准的。”王律师进一步解释道。

目前,君合方持有尹先生的购房协议却拒绝向法院出示,而尹先生因缺乏一份合法的书面买卖协议,无法证明在法院查封该房屋之前便已合法拥有该房产,故此,尹先生的多次诉讼请求均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最终均以败诉收场。

对此事件,记者向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了咨询。青岛农业大学法学领域的博士贾宝金指出,依据《合同法》第十一条的明文规定,所谓的书面形式,涵盖了合同文本、书信以及数据电文(诸如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以及电子邮件)等多种能够具体呈现其内容的表现方式。尹先生所提供的证据,包括“唐岛湾明细”以及“四张收款收据”,这些文件具体展现了相关内容,同时清晰地反映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关键条款,因而构成了一份合法且有效的书面合同。“唐岛湾明细”中详细记录了房屋的编号、面积、单价、总价以及支付方式等信息。尽管缺少双方当事人签字和公章,但通过“四张收款收据”我们可以确认双方的主体身份。再加上尹先生长期占有和使用该房屋的事实,已有充分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确实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因此,尹先生的合法权益理应得到保护。关于杨女士提出的补缴方案,贾博士称并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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