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涛虽无北京市小客车购车指标,却因出行需要,于蓝天公司车辆销售门店购置了一辆价值33.2万元的“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然而,车辆过户后,于涛发现诸多问题:空调无法制冷、标称七座却实际限载两人、个人无法进行年检。鉴于销售方未如实告知车辆真实状况,于涛将蓝天公司告上法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定该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蓝天公司在扣除2万元作为车辆折价款之后,将31.2万元的购车款退还给了于涛。随后,于涛将车辆归还给了蓝天公司。
新京报记者得知,2022年9月,于涛在蓝天公司车辆销售点购置了一辆七座SUV。在购车过程中,他要求查看该车辆的行驶证,销售员出示的是一本载客量为5人的行驶证。车辆过户后,于涛发现空调系统出现了制冷故障。此外,他还查看了行驶本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发现该车辆的核定载人数为2人。经查证,蓝天公司确认其载客量为两人,顾客提出退换要求,但该公司并未同意此退换请求。
2023年3月,于涛在车辆年检过程中得知无法自行进行检车。他发现,蓝天公司的销售人员自始至终并未向他说明涉案车辆仅能乘坐两人,也未告知他不能自行进行车辆年检,这构成了欺诈行为。因此,他决定将蓝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购车合同,并退还33.2万元的购车款,同时要求对方支付99.6万元的三倍赔偿金。

蓝天公司提出抗辩,指出公司并未实施欺诈行为,合同中清晰标注涉案车辆属于“轻型非载货专用作业车辆”,并且按照约定已为于涛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车辆能够进行常规年度检验,若于涛感到不便,公司愿意代为办理年检,但相关费用需由于涛承担;至于空调问题,于涛有权自行进行维修,而且双方还共同签署了一份免责协议。
法院审理后判定,该《资产处置合同》在本质上属于销售涉案车辆的买卖协议。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任何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民事行为均属无效。法院根据事实认定及各方陈述,判定于涛所购车辆非用于特定作业,实则因家庭或个人出行需求,且因无北京购车指标而购买。蓝天公司在销售该车时并未配备专项作业设备,且于涛支付的购车款亦不足以支付设备购置费用。显然,蓝天公司销售该车的目的并非提供小型专项作业车,而是针对那些有家庭或个人出行需求但无北京小客车购车指标的个人,提供乘用小客车。据此,可以认定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规避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扰乱了北京市对小客车配置指标的管理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该合同应属无效。
于涛及蓝天公司均对合同无效负有责任,需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涉案车辆由于涛驾驶行驶了超过四万公里,法院在权衡各方责任与利益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决定赔偿金额为两万元。
最后,法院判定涉案的购车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蓝天公司在扣除两万元作为折损费用后,将购车款的三十一万二千元退还给了于涛,同时,于涛也将所购车辆退还给了蓝天公司。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以上人名、公司名均为化名)
编辑 彭冲 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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