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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上交易二手车失败后,买家依据先前的“协议”提起诉讼,要求卖家退还双倍定金,然而,法院并未采纳其诉求。最近,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事案件。
史某从事二手车销售业务。2024年春季,周某通过微信平台,与史某先后三次完成了三辆重型货车的交易洽谈,并采用微信转账的形式,总计向史某支付了2.7万元的订金。

周某与史某在三份协议中,虽然明确了购车款项以及违约的相应责任,但对于车辆交付的具体时间节点,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
在双方最终就交易达成一致后的数日里,史某未能及时完成必要的档案转移和车辆交付手续,尽管周某通过电话和微信多次催促,但问题仍未得到解决,于是周某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旨在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退还双倍定金。
镇原法院审理后认定,周某与史某在完全同意、自愿均等的前提下,签订了车辆买卖合同,该合同合法且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性。然而,双方在车辆交付时间上产生了分歧,导致合作基础不复存在。鉴于周某提出解除合同的理由合理,法院应予以支持。
法院进一步指出,此案的核心争议集中在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是否满足。要实施定金罚则,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其债务,或者虽履行但未达到约定的标准;二是这种违约行为必须严重到导致合同目标无法达成的程度,即构成根本违约。

周某与史某在协议中未对履行期限作出具体规定,根据《民法典》的相关条款,若履行期限不明确,债务人有权在任何时间履行义务,债权人同样有权在任何时间要求履行,但双方均需给予对方充足的时间进行必要的准备。
在本案中,考虑到合同的性质、目标以及标的物的状况,史某在交付车辆方面的延迟并未明显超过正常界限。实际上,他仍然在积极执行合同。在主观上,他没有恶意拖延或故意阻碍合同执行的意图。他的轻微延迟并未导致对方购买车辆的目标无法实现,对合同目标的达成没有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因此,此案不符合双倍返还定金的适用条件。
综合上述情况,镇原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裁决,宣布撤销了三份关于车辆买卖的合同,同时要求史某将周某支付的2.7万元定金退还。
该案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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