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车纠纷数年诉讼,汽车买卖合同背后真相几何?

2025-08-14 20:15:49 车辆买卖 admin

这些实际案例使我们掌握了汽车交易中必须关注的重要事项,而本期访谈的当事人代表,同样因一份车辆购买协议卷入了漫长的法律诉讼过程,那么这场争议的核心,关于产品品质与合同实情的真相究竟是什么,现在让我们一同关注《购车风波》。

公司购置新车,却遇糟心事

据获得合法授权的吕女士透露:2021年5月12日,她所在的企业在天津某汽车销售机构购置了一台进口乘用车,目的是为了表彰公司董事长的卓越贡献。令人失望的是:5月23日办理车辆交付手续时,就察觉到该车的第三排座椅不能顺利折叠,对于此情况,汽车销售机构声称这并非产品缺陷,而是新车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磨合和适应。不过紧接着的数月里,又冒出不少其他故障,例如制动盘发生故障、转向轮出现震颤等现象,这些情况都损害了驾驶感受,也危及了行车安全。吕女士的企业联系了汽车销售服务中心进行修理,经过反复调试却未能修复消费者指出的车辆故障,该公司随后启动了质量保障条款,将车子留在店内直至流程完成,与此同时,服务中心自愿提供一辆档次差异极大的同类品牌备用车供客户临时使用

鉴定已出:涉嫌伪造签字、印章

后来针对这个情况,吕女士的公司进行了深入调查,了解到这辆价值高达百万的进口车,在提车当天4S店没有提供任何书面文件,到了2022年8月19日,双方才补办了购车协议。但在随后的法庭审理中,4S店竟然提交了一份伪造了吕女士公司印章的协议书。吕女士说明:真假合同存在显著不同,其中核心区别在于风险承担的条款,真合同明确指出:如果需方在规定好的验收车辆时间没有进行验收,那么从规定好的验收车辆时间开始(包括当天),如果不是供应方的责任,导致合同内车辆出现的任何损害,都应由需方独立负责,并且供应方不会因此向需方担负任何义务。这项条款与伪造合同中的其他内容存在显著差异,具体内容为:车辆一旦发生毁坏或丢失,其风险承担将从供方转向需方,这一转变始于双方约定的验收车辆时间点。这种规定实际上完全将供方的义务转移给了需方,没有任何保留。

另外,在第一次开庭审理时,被告汽车销售公司提交的资料里,包含一份PDI文件,上面有疑似伪造的吕女士公司司机的签名,他是当时购车时的代理人,之后吕女士的公司通过法律鉴定证实,这个签名确实是被造假的。吕女士说明:对方汽车经销处提交的这份车辆交付前检查单,详尽记叙了相关事项,对于判定有无虚假销售及车辆瑕疵具有决定性意义,里面行驶里程等若干信息值得怀疑。

主张专业鉴定,过程艰难

吕女士谈到车辆检验的事宜,法院在一审和二审时都自行安排了评估工作,不过吕女士的公司觉得,车辆故障情况很专门,法官并不拥有检查车辆的专业能力,此外吕女士还提出疑问,她发现在一审检查车辆的时候,法官没有把被检查车辆的完整车架号码记在检验记录里,而完整车架号码是用来确定车辆身份的,这种做法有流程上的不足之处。但是很遗憾:那些看法全未被法庭采信。最后吕女士的公司在一审中输了官司,二审时判决依然没有改变。

被告另行起诉,索要大额代步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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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在一审和二审中都输了官司,被告的4S店接着告了吕女士的公司,要她退回那辆代步车,并且从2024年9月5号开始到把钱真正给到她的时候,每天要赔300块钱的代步车费用,作为补偿。但吕女士的公司说,他们之前买的车根本没修好,被告借给他们那辆代步车是合情合理的,不需要再付钱。但是很遗憾,依照买卖合同案件的裁决情况,司法机构同样采纳了汽车销售商的立场,初级审判让吕女士的企业再次落败,眼下公司已经提起上诉,正等待第二审的庭审。

此次公司购车事宜,授权代表吕女士深感疲惫不堪,她无法理解为何公司购置的新车会引发诸多麻烦,当了解到两位专家依据最高法公报进行的案例剖析后,她指出这两起裁决与自家案件情况颇为吻合,期望对方4S店能承担三倍赔偿的责任。

专家深度解析案件背后的突破口

节目后半部分,法学专家张荆,法律界人士陈俊丽,针对此案展开探讨,提出了各自见解。

张荆教授谈到此案,指出购车者于整个交易环节里,地位一直比较被动,信息方面也处于不利境地,法院审理时,须以维护消费者权益为根本,妥善处理各方利益关系。

就“该案被告证据的司法鉴定显示存在伪造行为”一事,法学专家张荆指出: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所用的印章,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某种权利的取消,同时需缴纳罚金。此处的印章涵盖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以及电子印章等多种类型。此外,如果伪造签名的行为构成了欺诈,也须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案件涉及刑事成分的情况,法律专家陈俊丽指出:民事审判常会因此暂停,或需移交相关机构处理刑事问题,待刑事程序结束后再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案中,必须先核实公章是否确被仿冒,以及伪造合同的具体内容和由此引发的法律影响,否则无法继续审理。

关于“此事是否满足‘三包’要求”,法学专家张荆指出:国内相关法规曾单独制定过汽车领域的“三包”制度。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机构于2021年发布了《家用汽车产品维修更换退货责任办法》,该办法明确了“家用汽车产品”的界定,即为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目的而购置并使用的轿车及皮卡车型也就是说确定购买行为是为了个人日常家庭使用而非公司运营需求,该案中的4S店认为购买方代表企业而非个人家庭,以此作为依据,断定原告不符合国家相关“三包”资格要求。这种做法表面看好像说得通,然而,更高层级的法规却另有解释,比如国务院发布的《有缺陷的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办法》(二零一九年修正案)第十九条明确指出:针对实施召回的带有瑕疵的机动车辆,制造方必须迅速采取纠正或增补铭牌、进行维修、调换新品、办理退款等手段来根除问题。生产者需要自行承担去除瑕疵的成本,以及运输有瑕疵的汽车产品的必要开销。第二十八条规定,如果汽车产品存在超出本条例规定的瑕疵之外的质量问题,车主有权依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国家相关准则和合同条款,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应有的责任。

关于4S店向购车人收取车辆使用补偿费的现象,法律专家陈俊丽指出:司法实践中依据既有裁决来审理后续相关案件,这种做法有失妥当。先前案件审理期间,因车辆质量存在分歧,需要实施修理保养或进行技术评估,在此期间车辆无法正常使用,导致必须寻找其他交通工具出行,当事人吕女士企业无需承担租车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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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目收尾时,法学专家张荆阐述法律看法:复审被拒绝后,仍存在其他维权渠道,比如请求检察机关介入或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维权过程中务必留意诉讼时效的相关要求。法律分析家陈俊丽也从法律实践层面提出建议:应当主动开展司法鉴定等证据搜集工作,确保并稳固核心证据,为后续保障自身正当权益做好准备。

本案涉及的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制作假的公司、企业、机关、团体的印章的,要坐牢三年以下,或者被判刑、受管束,或者失去某些权利,还要交钱。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对于已经被召回存在问题的车辆,制造方必须迅速采取纠正或者完善铭牌、进行维修、调换新品、办理退货等手段来排除瑕疵。制造方需要自行承担所有消除瑕疵的开销,以及必要的缺陷车辆运输成本。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车辆若存在超出本法规所列瑕疵的其他品质瑕疵时,车主可依据产品责任法、购买者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规范,以及国家相关准则和合同条款,向制造方或销售方主张维修、调换、退款或赔偿损失等合理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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