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交易现纠纷,姚先生购车未配电池,法院判决撤销合同

2025-08-14 20:16:43 车辆买卖 admin

姚先生通过一个二手车辆销售网站购入了一款特定品牌的电动汽车,但在领取车辆时发现其未配备动力电池。姚先生指出销售方与平台方未披露车辆的真实状况,主张退还购车款项及车辆,但此要求未被接受。因此,姚先生将销售者王女士以及一家汽车服务企业告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近期,北京朝阳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裁定姚先生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显著的认识偏差,最终决定废除该二手车购买协议。

姚先生借助一家汽车服务机构的二手车辆竞价网站竞拍,以17万8千2百元的价格购入一款特定品牌的电动轿车,买卖双方及中介方在该网站确认了车辆交易协议。姚先生将8万9千1百元的车款交付给了卖方王女士,同时向中介机构支付了1万2千多元的手续费。随后姚先生由该网站安排运输的车辆抵达,但车辆并未配备动力电池组。与平台确认后,姚先生了解到他购入的汽车使用的是租赁电池方案,每月需额外承担1560元的租赁成本,若要买断电池还需再支付10万元费用。姚先生重新查询交易平台时发现,同款汽车存在“电池租赁”与“电池买断”两种标识,并且售价存在显著差异。向平台客服咨询后,对方表示并未听闻该品牌有租赁电池的业务。

姚先生觉得这关乎重大的车辆资料,平台事先没有进行核实并通知,导致他对交易产生了严重的认识偏差,因此签订了合同,他请求取消这个合同并且要回钱和车子。

庭审时,王女士说明已向平台说明租赁电池状况,并无隐藏意图,不赞成解除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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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所说的车辆租赁状况,代理人不予以承认,单独展示电池状况也不是业内常规做法,姚先生在购车环节未能充分留意,理应自行承担后果。

审理期间确认,平台职员在与沟通时,转述卖方王女士向评估专家表示车辆电瓶系租赁性质,评估专家在检测单据里也标记了“电瓶租赁”选项,不过网站发布的检测单据上没有显示这个内容。法庭认定王女士已向平台说明电瓶租赁状况,已经尽到了卖方的告知责任。

电池是新能源车动力系统的关键构成,直接影响车辆性能、行驶距离及安全等重要方面,平台作为中介需履行相应责任,促使卖家披露交易细节并核实内容,确保信息透明。该交易车辆的网页资料或合同中未注明电池租赁状况,参照该平台对车辆数据的常规披露方式,若无特别说明则应视为电池非租赁性质。姚先生当时把那辆车以17.82万元的价格拍出去,成交后马上找到平台职员确认电池的具体情况,表示他是按照整车价格包括电池来报价的,交易时对有关车辆价格的关键信息存在严重认识不清,因此二手车买卖协议应该被取消。

王女士已经向相关平台说明了电池租赁的情况,她本人并没有违反任何规定。平台作为中介机构,没有把这一信息告诉购买方,也没有就签订合同的关键信息进行真实说明,平台对于合同最终被取消负有责任,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偿。法院裁定取消二手车交易协议,王女士需归还购车资金,姚先生须交还电动乘用车,汽车中介机构要退还中介费并补偿车辆运送开销,法院不予支持姚先生提出的其他诉讼要求。

案件已生效。

法官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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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的条款内容,如果民事法律行为是在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完成的,那么实施该行为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进行撤销处理。这项规定的设立是为了维护权益受损者或者存在意思表示缺陷方的正当权益,同时也为意思表示有缺陷的一方提供了进行修正的可能性。确保交易稳固,细微的差错不会影响法律行为的有效性,只有当合同的成立根基或期望目标的达成受到严重干扰时,这种差错才具有法律层面的重要性。同时,遭遇重大差错的当事人,必须在察觉或理应察觉可撤销情形后九十天内采取撤销措施。

新能源车特有的属性导致其交易与传统燃油车有所不同。电池是新能源车性能、续航能力、运行安全等方面的核心组成部分,对交易定价具有显著作用。本案中买家在交易时并不清楚电池租赁的情况,以此价格购入车辆,对车辆的关键信息存在严重认知偏差,因此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

车辆信息由卖家直接给出,交易开始前需对电池状态进行告知,供买家在决定车辆价格和电池租赁费用时作为参考依据。平台作为中介机构,也应当履行必要的审查职责,监督卖家提供真实有效的交易内容,并确保信息得到准确呈现。此案审理结果意在阐明,无论是卖家还是平台,对于包含电池情况在内的车辆关键信息,都必须承担相应的公开责任。

法官提出,选购二手新能源车时需全面掌握车辆状况,明确电池性能及剩余寿命,若存疑虑应先与销售方或交易平台商议,防止因认知偏差引发争议。平台上的商家须认真确认车况,在介绍中清晰、准确披露信息,尤其要详尽注明电池状况、事故记录、维修项目等关键细节,以此保障交易顺畅,推动二手车交易市场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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