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具备显著属性,即伴随性,其存续须以主债权为基础。因此,在质押担保协议里,若仅转移质权,则违背法律约束条款,协议无效。倘若表面称质权让渡,实质为买卖行为,司法机构将依照买卖协议相关法规处理此案。
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22日,言某龙通过中间人了解到陆某宇打算卖车,便请陈某爽去和陆某宇谈价钱,最后花了13万元,从马某攀名下买到了一辆白色凯迪拉克轿车。
陈某爽当天把13万元转到了陆某宇的银行账户上,陆某宇随后和言某龙签了份债权转让车辆转(质)押的文书,车子和行驶证也交给了言某龙,没过多久,因为之前的抵押权人行使了抵押权,这辆车就被法院给扣了,言某龙就陆某宇告了,说买卖合同的事,要求退回13万购车钱,还要求赔偿损失。
判决观点

法院审理过程中指出:双方存在何种法律性质是本案核心问题。言某龙主张双方属于买卖合同性质,陆某宇则认为双方形成车辆转质押性质。
依照法规,买卖协议涉及物品归属权由卖方移交给买方,买方须支付相应对价,核心在于等价交换物品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动产质押,就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把动产交给债权人保管,以此作为还债的保证,如果到期还不了钱,或者出现合同里约定的其他情况,债权人就有权优先卖掉这动产拿回钱,质权其实就是为了担保债务,它必须跟着主债权一起存在。
此案中,双方签署的文书表面称为“债权转让车辆转(质)押文书”,然而此前彼此互不相识,亦无债权债务往来,双方间不具备转移动产质权的基本条件,即主债权的成立,陆某宇把车辆交给陈某强,陈某强支付相应报酬,本质上是对价与物品所有权、使用权的互换,这明显契合买卖契约的属性。
法院确认双方实际签订的是车辆买卖协议,陆某宇拿不出证据证明他对车辆拥有处置资格,他转手涉案车辆给言某龙,造成言某龙无法实际占有车辆,也无法完成登记手续,言某龙的交易目标落空,陆某宇需承担违反约定后果。
陆某宇声称陈某强非常熟悉商业往来,清楚涉案汽车存在权利问题却依然购买,理应自己承担后果,但是陆某宇没法提供证据证明陈某强确实知道汽车权利有瑕疵,因此法院不接受他的这个理由。
裁判结果
根据上述审理结果,法庭裁定陆某宇须将言某龙支付的购车款十三万元退还,并且必须在判决书正式生效后的十天内完成全部支付。
案例评析

这个案件中,双方签署的协议虽然称作质押权转移文书,但协议条款表明,实质上是车辆买卖文书。陆某宇作为售方,有责任确保言某龙能够持续使用并占有车辆,同时提供办理过户手续的必要帮助。因为车辆已经被先前设定的抵押权人申请法院查封,言某龙购买车辆的初衷无法达成。
即便在交易协议里,倘若购买者清楚物品存有权利缺陷却依然购入,售卖者便无需承担违背约定的情况,然而陆某宇没能拿出证据表明言某龙明了物品存在权利缺陷,因此他提出的言某龙知晓权利缺陷的异议,法庭没有予以认可。
质押车辆或者抵押车辆带有权利限制,因此购买时购买者应当首先确认车辆的权利限制是否能够消除,如果不能消除的,会降低车辆的实际价值,最好不购买,购买者清楚知道车辆存在权利缺陷仍然购买的,卖方将不再承担违约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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