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农家小院养花种菜
享受田园生活悠哉悠哉
美好愿景总有太多无奈
法律风险还需谨慎对待
基本案情
李某打算在某个村庄购置房产,因此和许某商议了房产买卖的初步想法。李某因为相信许某所说的房屋归属和交易合规性,给许某支付了三万三千元的购房预付款。李某与许某就房屋过户及交易细节多次进行商议,了解到该房产实际登记在许某配偶付某名下,属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屋,而许某并非该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同时也没有获得配偶付某的合法许可或共有人的同意,因此导致交易无法顺利进行,李某认为这些行为构成了许某的违约行为,多次要求许某退还定金,但许某一直拖延不予处理。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许某返还3.3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定,被告许某把农村房屋卖给非集体组织成员,违背了法律强制性要求,侵害了集体组织利益,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由于定金条款的效力依赖于买卖协议,若买卖协议无效,定金条款也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与第一百五十七条的条款,无效的协议从一开始就不具备法律上的效力,通过该协议获得的财物需要归还,原告李某请求被告许某退还3.3万元,符合法规,法庭决定采纳其诉求。
法官说法
宅基地自建房能否自由买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及相关政策要求,宅基地归集体所有,农民仅获准使用,这种使用权受法律约束,不可随意买卖,若要转让农村宅基地上的自建房,必须达成以下要求:买卖双方须为同一集体组织成员,受让方无宅基地,或因分家析产、外来人口入籍等符合村集体规划,房屋须已获取不动产权证并完成登记,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须同步转移,禁止分离转让,交易过程需经集体组织批准并上报乡镇政府核准。
这个案件中,被告充当了乡村宅基房自建物的售卖方,没有真实地告知原告关于房产的准确所有权状况,而且双方双方也不满足购买乡村宅基房自建房的相关要求,这属于不合法的买卖行为,双方的房产交易协议从一开始就是没有效力的。
定金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定金合同是否成立?被告许某有无义务将原告李某支付的33000元定金退还?
本案涉及买卖合同中的定金条款,该条款旨在确保合同得到履行,属于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一部分,虽然本身不具备独立法律地位,其效力必须依托于主合同即买卖合同。如果主合同失去法律效力,定金条款也随之失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条文内容,合同一旦被认定为无效,通过该合同所获取的财产需要被归还。
司法官员指出,非集体单位成员购买乡村宅基地上的私有住宅,面临显著的法律与经济风险,此类房产交易协议会被判定作废。协议一旦被判定作废,购房人将无法办理房产转移登记,先前支付的购房款也会被判定需退还。因诉讼或执行可能引发的问题,购房人付出的购房资金有时难以收回,少数购房人甚至会遭遇失去房产又损失钱财的窘境。所以购房要慎重,不主张非本户籍人士购买农村宅基地建造的房屋。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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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乡村及城郊的土地,凡法律未明定归国家者,即为村民集体所有;房基地、个人开垦的田地与山林,同样归村民集体所有。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农村住户每家仅能申请一块宅基地,该宅基地的占地规模不能超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确定的限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条 失效的或者被取消的民事法律行为,从一开始就不具备法律上的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一旦失效、被取消或最终无效,参与者通过该行为获得的财物,需要归还;若无法归还或没有必要归还,应进行价值补偿。若存在过失的一方,需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若双方均有过失,则各自承担应负的份额。如有法律另有说明,则按法律说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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