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经开区法院创新机制护消费者权益,发布二手车交易典型案例

2025-08-28 0:09:11 车辆买卖 admin

近些年,日照经开区法院积极运用审判职责,研发消费争议多种处理方式,整体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法律维护,为创造放心消费的法治氛围给予坚实司法保障。

最近,日照经开区法院汇集了一些维护顾客权益的判例,并逐步对外公布,意图借助这些具体案例的示范效应,强化司法判决的指导功能,促进形成诚信守约的消费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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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 例

A公司经营二手车买卖业务,2024年6月1日它于线上社交平台刊登了二手汽车售卖信息,信息里提及车辆原厂漆面完整,配套全新运动型轮毂与四条新轮胎,车舱内部无任何磨损痕迹,状况良好。同年6月5日,王某浏览到该售卖信息后联系了A公司,该公司保证广告中关于车辆状态的说明与车辆实际情况相符。王某先向A公司支付了3000元购车定金,又请专业机构检查了那辆车。检查结果显示,车子的轮胎被换过,后座座椅很破旧,前保险杠补过漆,前防撞梁还有被拆下来的痕迹。王某拿这些车况说明,让A公司把3000元购车定金退给他,还要A公司出500元检查车的钱。A公司以车辆行驶里程、状况与所述一致为由,拒绝退还购车预付款。

02

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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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结束后,法院指出,A公司刊登的汽车销售宣传中,关于“整台车都是原厂漆”“内部没有任何磨损”的说明,表述明确、详尽,既清楚界定了车辆的关键状况,又表明了其将按照此车况履行合同责任,这些宣传内容完全符合要约的要求,因而构成要约,成为相关车辆买卖协议的关键条款,对交易双方具有法律效力。经核实,该车的当前状况,与宣传资料上所说的“全部车漆未遭破坏”“内部设施毫无损耗”存在显著出入,因此A公司已经违背了合同规定。

依照此情况,审判机构邀请双方进行协商,当事人彼此同意形成和解文本,A企业当场将购车预付款项三千元归还给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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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条款,商业广告一般视为邀请他人发价,表达的是期待对方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但只要广告信息具体详细,比如清楚说明了商品的重要特性,并且对合同的形成和价格的决定有决定性作用,那么这部分广告内容就可以变成要约,当接受要约的人做出应答,这个广告内容就变成了双方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所有参与方都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当事人必须按照广告中明确的内容执行协议,否则就要承担违反约定所带来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明确指出,广告中不允许出现不真实的或者容易让人产生错误理解的表述,也不可以施行欺骗行为或者导致消费者产生误导。广告的发布者必须对其所发布内容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网络社交平台进行交易时,卖方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规,坚持诚信理念,谨慎公布真实可靠的物品介绍;买方也需留意保留平台资料、交流凭证等关联材料,依照法律捍卫个人正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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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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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表达愿意与对方建立合同关系的意向,这种意向表达需要满足以下要求:首先,必须明确表示出希望达成协议的意愿,其次,需要具体说明合同的主要条款,再次,应当向特定的对象发出,最后,要使对方能够理解并接受。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向他人发出希望其发出要约的说明。拍卖通知、招标通知、招股文件、债券募集方案、基金招募文件、商业广告宣传、寄送的价目清单等属于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宣传的条款如果符合要约要求,便形成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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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条评论
  • OrangeSunset192025-11-17 05:51:33回复
  • 日照经开区法院创新机制保护消费者权益,通过发布二手车交易典型案例来加强司法实践与社会宣传相结合,此举不仅提升了消费者法律意识与维权能力更优化了市场营商环境并有效维护了公平公正的法治秩序。#点赞!#评论内容仅供参考具体表述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字数和措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