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网上交易虽便捷,但买卖纠纷引诉讼,赵某购车遇问题

2025-09-29 20:03:14 二手交易 admin

徐星星 李囡

网络平台促进二手车供需对接更加紧密,减少了交易环节开销,为买卖双方提供便利,不过伴随而来的是车辆交易矛盾不时出现,进而导致法律途径的维权行动增多。

证据未能证明二手车有问题

诉讼请求不能被支持

案情回放

赵某在某个二手车交易网站上留意到一辆旧车,随后和车主许某以及该网站共同签署了《预购定金合同》(也就是销售标准文本),该网站在车辆过户手续办理之前还提供了《复查记录》,里面说明,除了有若干表面刮痕,车辆的动力装置、转向系统、传动部分、制动装置等关键部件暂时没有发现问题。赵某买了新车准备在内蒙古赤峰市办理过户手续,刚上高速公路时车辆就发出不寻常的声音,担心存在安全隐患,他立刻在附近寻了一家汽车修理厂检查,结果显示前轮轴承出现断裂,同时变速箱也无法正常切换挡位,因此对车辆进行了维修并更换了若干零件。关于维修所产生的开支,二手车交易网站的服务团队说明这种情况不属于售后保障条款,决定不提供经济补偿。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指出该平台对车辆状况存在隐瞒行为,并要求赔偿超过万元的维修费用,法院经过审理,由于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其主张,故未采纳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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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审理过程中指出,提出主张的一方需要拿出相应证明材料。在此案里,假如赵某声称相关汽车存在瑕疵、零部件必须修复或调换,他必须提供证据,否则将面临无法证明主张的法律不利情况。赵某递交的《维修单》里面没有写明维修更换部件的缘由,因此,看不出是车辆部件坏了才做必要的修理,也看不出维修和更换的部件是赵某买车之前就坏了,还是开车路上被弄坏的,赵某也没有提交相应的付款凭证来证明自己确实付了维修钱,所以,法院不能同意赵某的诉讼要求。

购车者购买旧车时,必须先检查车辆状态,才能支付预付款,付款前必须确认车辆状况好坏、使用年限长短、是否出过事故、有无未处理的违法行为等。另外,若合同条款中有不合理地增加一方交易风险的内容,购买者可以要求调整或修改合同条款。最后,需要核实二手车网站关于后续服务的具体规定和操作步骤。如果该网站承诺为买家购买的车辆负责后续服务,就必须清楚说明提供服务的条件、范围以及故障申报的步骤、联系渠道等,并且有保修单和说明书的要发给买家。一旦车辆出现网站承诺负责后续服务的情况,买家就必须按照规定的申报途径和程序向网站提出维修申请。

平台欺诈卖车人

格式条款被认定为无效

案情回放

郑女士用9万元在某二手车网站买了辆二手车,车表显示跑了4.9万公里。该网站除了签购车协议,还给了份没盖章签名的《二手车检测单》当附件。她把车送到4S店检查,发现半年前这车实际行驶数已经到9.8万公里了。她状告这个平台存在欺骗行为,将案件提交给司法部门审理,希望对方能够赔偿十万元人民币。二手车交易平台方面辩称,他们仅仅是起到连接作用的机构,与郑女士签订的购买协议是按照实际卖家的授权进行的。此外,在车辆检测单上,清楚写着“单上记录的行驶里程数仅供参考,不保证是实际行驶里程”。审判机构认定,二手车中介网站存在不实情形,其提供的检测单据里的这项内容属于固定表述,应当判定作废,裁定完全采信了郑女士的每一个诉讼要求。

法官说法

格式合同是事先制定好的,目的是为了多次使用,签订合同时双方并未进行商议。法律明确,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必须履行提示和解释的责任,要提醒对方留意那些免除或限制自身责任的条款,同时针对对方的疑问要做出详细说明。如果格式条款中免除了一方的主要责任,或者排除了另一方的核心权利,那么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这个案例里,平台取消了它对交易中车辆里程数真实性应负的保证义务,同时也没有拿出证据表明自己已经做了提醒或解释,所以这个标准条款不成立。

民事欺诈行为,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起始、调整或终结,表现为有意向对方传递不实信息,或者有意不透露真相,从而引导对方产生错误决定。这家从事二手车辆交易的中介机构,专门负责旧机动车的流通业务,掌握着关于车辆的专业信息和技术检测手段,理应清楚所售车辆的关键信息,并且有责任向购买者说明车辆的实际情况,但他们没有如实告知消费者,属于有意隐瞒真相,误导消费者购买相关车辆,属于欺诈行为。依照国家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相关条款,若商家售卖物品或提供劳务时存在欺骗情形,须应购买者的请求补偿其遭受的损失,补偿额度应为购买物品的金额或接受劳务的代价的三倍。

买车却迟迟未办过户

须为自己的行为买单

案情回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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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丁某接到二手车销售方电话,告知有买家意向购买其网络发布的别克凯越汽车。经过多次协商,最终确定成交金额为17000元,并约定由购买方刘某负责处理车辆过往的违章记录。随后,丁某按照约定将车辆开至指定门店,经检验无误后,刘某当场确认购车意向。但在办理过户手续期间,刘某擅自将车辆开离现场。丁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刘某配合完成车辆登记变更流程,同时要求二手车交易平台与刘某承担经济补偿4500元。经过审理,法院作出裁决,刘某需协助丁某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并且向对方支付1500元作为赔偿。

法官说法

这份合同里,双方已经清楚说明,签完字并且全部付清买车钱之后三天,他们得去办车辆过户手续。买卖车要办过户是双方必须做的事,而且因为那辆车和所有文件都交给刘某了,刘某作为买方,应该帮丁某办过户。涉及车辆在交易前有未处理的违规行为,丁某对此纠纷负有一定责任,他声称当时商定由刘某负责处理违章,但缺乏证据佐证,因此法院决定其损失分担比例,由审判人员自行裁定。二手车中介机构仅充当撮合者,使刘某与丁某形成买卖关系,已经完成了约定的中介职责,丁某要求该平台承担违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法庭不予认可。

审判人员必须强调,二手车交易参与者包括买方、卖方和中介机构,都应严格依照合同履行义务,否则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此案中买卖双方尚未完成过户登记,丁某已将车辆相关文件和钥匙交给对方,他对争议的产生也承担一定责任,应当接受相应的法律制裁。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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