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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二十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桩案件结果,受到了汽车资金借贷代运营领域的重视。
陈先生与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发生融资租赁合同争议,该案经过审理,法院作出如下判决,首先确认“弹个车”平台并未实施欺骗行为,其次证明其与用户签订的电子文档未遭篡改,因此陈先生要求全额退款并加三倍赔偿的请求没有得到法院采纳,另一方面,法院同意了大搜车提出的陈先生应当支付租赁款项、逾期支付罚金、法律顾问酬金以及调查取证开支等主张。
最近,像微博、脉脉这样的网络平台上传出不少关于大搜车公司新开的汽车销售平台“弹个车”的负面消息,文章指出该平台可能存在“把卖车变成租车”“随意改动合同条款”“官方宣传含糊不清”等问题。法院对陈先生和“弹个车”之间的案件作出判决后,不仅明确了汽车融资租赁的真正含义和各方应有的权利,也让更多人了解到了汽车融资租赁是怎么回事,同时还告诫消费者在维权时必须依照法律程序,采取理智的行动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逾期后的维权
判决书披露:2017年12月26日,陈先生在“弹个车汽车旗舰店”网店里购买了“2017款吉普自由光2.4L 领先版智能包新车”,选择的是融资租赁的购车方案,具体是先租用12个月,支付方式为“首期租金加每月分期付款”,订单内容里包含了相关约定,约定书命名为《天猫开新车服务协议》(简称协议)。
2019年1月22日,陈先生结束了第一份租赁合同,随后同大搜车公司南京分公司通过电子方式签署了《融资租赁续租合同》(简称为续租合同)。但是,从当年2月起,陈先生在缴纳每月租金时,就出现了拖欠的情况。陈先生多次未能按时缴费,到了今年8月更是拒绝出钱,这种情况已经连续发生了7次。他的车子被“弹个车”收走之后,就向监管单位提出了控诉,指控“弹个车”有欺诈行为。他还向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告大搜车,理由是“双方签的那个电子合同不是他真心同意的”,“大搜车的宣传也涉嫌欺骗”。他要求法院宣布那个合同作废,并且让大搜车退回他第一年和第二年的月租,还要赔偿已付费用的三倍。
这起融资租赁合同争议中,陈先生首先未能履行约定。依据常规做法,“弹个车”有权终止契约,并依据条款向陈先生索求其违约行为给公司带来的损害。另一方面,陈先生在向数个市场监管机构申诉之后,又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融资租赁合同无效,要求服务融资租赁的企业补偿他的损失。陈先生的这些要求,法院会予以认可吗?

有消息透露,不少因违约被客户投诉或告上法庭的融资租赁公司,例如优信、易鑫、毛豆新车等从事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都遭遇过相似情况,诱因通常是客户拖欠款项,租赁公司按规定收回车辆终止合约,随后拖欠款项的客户便开始“维权”,向媒体和市场监管机构反映问题。
模式合法
“汽车融资租赁模式是买是租”一直是融资租赁纠纷的焦点所在。
据记者了解,除了直接用现金购买车辆和通过银行贷款购车这两种常见途径外,融资租赁代表了一种另类的购车选择,它能够满足消费者对交通工具的需求,实际上是一种金融手段,核心是为购买者提供逐步支付车款的机会。以“弹个车”为例,用户在该平台购车,最初阶段是租赁,车辆产权归“弹个车”所有;一年期满后,用户有两种选择,一是支付剩余款项,二是通过贷款审批进行分期支付;当合同义务履行完毕,车辆所有权便转移给用户;由此可见,汽车融资租赁本质上不同于单纯租车,而是属于购车的一种方式。
融资租赁的合法性已经被我国法律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分则《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第237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方依据承租方对出卖方、租赁物件的选择,向出卖方购入租赁物件,提供给承租方使用,承租方支付租金的协议;依照该分则第242条:出租方对租赁物件拥有所有权;依照该分则第248条:承租方须按约定支付租金。租客在收到提醒后,即便在应当的时间内没有支付租费,房东也有权要求租客付清所有费用;或者,房东能够终止租赁协议,拿回被出租的物品。
租赁公司同客户签订租赁协议,开展租赁业务,是正当行为。若客户严重拖欠款项,也能采用收回自己所有租赁资产的办法来终止协议。
陈先生对大搜车提起诉讼的核心是该公司在官方宣传渠道、广告内容、支付环节等对外发布的信息存在不实或易引起误解的表述,例如使用“购买”“首付”“月供”等字眼,导致原告误以为相关交易属于车辆买卖性质。
判决书表明,双方签署的合同明确包含“租赁”“费用”和“出租方”等字眼,同时将关键的融资租赁内容用粗体标注,陈先生作为心智健全的成年人,在线上签署合同时应当清楚这些条款。
通过使用“弹个车”应用程序及其官方店铺的商品展示界面,可以了解到该平台在汽车融资租赁服务方面的说明和关键提示都非常清晰,并且有显著标注。此外,考察期间,于合同确立环节,"弹个车"会对购买者进行身份核实、关键条款警示及确认签约意向,具体做法是借助外部电子签章企业向购买者手机传递验证码以核实签约意向,使用者可以完全明了"弹个车"的产品信息以及所签署的契约条款。

记者另外得知,自去年开始,“弹个车”在实体店环节加强了核实环节,借助书面合同的办法,更加周全地保障了购买者的知情程度。
电子合同没有被修改
该法院的裁决明确指出,个人同“弹个车”缔结的数字协议,从确立合作关系的那一刻起,并未经历任何改动。
判决书披露,大搜车公司与搜车网公司提交的天猫开新车服务合同及续租合同,原告表示不认同,觉得可能被改动过。法院审查后,发现这些合同与原告提供的版本相符,并且依据“E签宝产品服务证明”能够证实,这些合同自签署以来没有被改动过。庭审时,陈先生承认收到了短信验证码,这表明合同确实是陈先生本人签署的。
庭审过程里,陈先生拿出手机,扫描了淘宝网上的二维码,接着输入个人账号密码,进入了淘宝网平台,点选了“我的淘宝”页面,查看了已购商品清单,定位到本次争议的订单,点击了交易记录,交易记录里包含了金融方案、贷款购车方案以及“弹个车”的优缺点分析、购车步骤、车辆详情、维护周期、车辆装备、购车注意事项等资料,其中购车注意事项的第四条明确指出“‘弹个车’实施先租后买的模式,租赁期限为一年,使用满一年后,可以选择购买或者退货”。
法院确认,陈先生在交易开始前就应该明白这种合作方式,并且大搜车公司没有刻意隐藏信息。陈先生由于不是法律专家,对于合同涉及的法律问题理解不透彻,这并不代表大搜车公司有欺骗行为。依照合同规定,陈先生每月需缴纳首付租金和十二期分期租金,同时支付尾款,这样才可以获得汽车归属权,这与他的交易预期相符,但他最终没能得到汽车,是因为他没有按月支付最后的租金。
针对这一情况,记者走访了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胡美玉律师。胡律师表示,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获取车辆,客户不能只想获得其提供的诸多便利,却不愿承担其产生的各项费用。将融资租赁车辆与分期付款购车相比较,最突出的好处在于初始资金花费较少,能够用很少的钱迅速调动一个价值高出数十倍的商品。本案涉及陈先生租赁的汽车,其售价大约为23万元,如果陈先生选择分期付款方式,除了车辆购买税等必须的支出费用,比如保险费和车辆注册费,总计约3万元,还要考虑到购买新车通常需要支付30%以上的首付款,这就意味着陈先生为了能够使用这辆车,至少需要准备9万元的资金,但在融资租赁的情况下,陈先生只需支付3万余元,就能迅速达成使用汽车的目标。
胡美玉补充说明,案例涉及多个方面体现租赁内容,例如签署的文件、订单上的标注以及车辆登记的所有权状况等,由此可见陈先生理应明白融资租赁的性质。“世上没有无代价的馈赠,权利与责任总是相伴相生。获得初期的优惠便利,就代表租赁期间无法取得车辆完全归属,必须持续支付费用。胡律师表示,余杭法院的判决表明,以转变态度为由进行权益主张,通常难以得到司法认可,所以,对于数额较大的消费行为,购买者必须保持警觉,否则将可能面临法律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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