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房惊现凶案!购房者索赔,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上一任房主诉求?

2025-10-12 20:04:41 房屋租售 admin

张某和杨某以四百五十万元购置的住宅,在装修期间意外得知该处曾发生命案:前任业主朱某某杀害妻子后自尽。因此,张某和杨某将前房主郭某和羌某告上法庭,主张终止购房协议并要求赔偿。法院经调解,令郭某和羌某补偿张某和杨某九十万元。随后,郭某和羌某又向朱某某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九十一万元。9月24日,有消息人士透露,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最近作出一审判决,决定不采纳郭某、羌某的全部诉讼要求。

司法机构确认的情节包括: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二日,朱某作为卖方和甲方,与郭某作为买方和乙方,缔结了《不动产购置协议》,乙方承诺购置甲方持有的位于上海市徐汇区的那套房产,俗称目标房产,其建筑面积为七十一点六五平方米。交易总金额达三百五十五万元,网络备案合同价值为三十零九万元,差额四十六万元以现金形式预付,用作房屋固定装置及装潢费用。

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九日,朱某同郭某与羌某签署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中甲方承诺将那处房产以三十万九千元的价格卖给乙方,接着双方各自完成了应尽的职责,房产最终被过户登记到了郭某和羌某的名下。二零一八年六月九日,郭某与羌某签署确认书,其中记录:“郭某与羌某购入朱某名下房产,书内注明卖方事先已告知此房二零零九年出现过二人非正常死亡的情况,双方确认无异议并完成交易。”

二零二三年七月,郭某与羌某,同张某和杨某,订立了不动产转让契约,并附有补充条款,把那处房产,以四百五十万元,卖给了他们,张某和杨某,付清了全部房款,郭某和羌某,也把房子,交付了他们,这桩交易,已经完全办妥。

房屋求购_隐瞒凶宅信息 赔偿纠纷 房屋交易纠纷

二零二三年九月,张某和杨某以郭某、羌某未告知房屋是凶宅的关键信息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郭某、羌某取消双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和补充条款,退还全部购房款,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支付利息等,案件经过法院审理,双方最终达成和解,郭某、羌某需在二零二四年四月三十日前支付给张某、杨某九十万元赔偿金,双方就此事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按一半收取,总计六千四百元,保全费五千元,合计一万一千四百元,这笔费用由郭某、羌某承担。

某某局刑侦支队提供了相关证明,说明2009年5月10日,在涉案的住宅中发生了一起杀人事件,案发时犯罪嫌疑人朱某某杀害了其配偶李某某,随后选择了自尽,此案起因于家庭内部矛盾的急剧恶化。

再作确认,该房产原先的产权人是朱某某、李某某,二零零九年三月七日,朱某某、李某某与第三方签署了房产转让文书,把房产卖给了第三方,朱某是朱某某、李某某的亲生儿子。由于朱某某、李某某离世,经由法院进行调解,二零一零年九月十七日,朱某某、李某某同第三方签署的房产转让文书被废除,房产登记在朱某名下。

法院认定,原被告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确为双方自愿达成,具备法律效力,双方均需遵守。当事人需对其诉讼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若无法证明,则需承担败诉的风险。原告声称被告未告知房屋内曾发生严重刑事案件,原告不知情下将房屋卖与第三方,因而需向第三方赔偿损失。

隐瞒凶宅信息 赔偿纠纷 房屋交易纠纷_房屋求购

根据审理过程中查明的情况,原告郭某和羌某签署了确认书,显示他们清楚房屋内发生两人非正常死亡的情况,而原告提供的录音则是他们在将房屋卖给第三方之后,打电话给被告朱某时录制的,不能排除存在故意引导对方减轻自身责任的可能性,录音中所述的房屋内发生斗殴导致心脏病发作死亡,或者发生凶杀后自杀的事件,都属于非正常死亡,郭某和羌某在向第三方出售房屋时,没有告知他们所了解的情况,因此导致第三方起诉郭某和羌某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所以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在出售房屋的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和过失,原告所要求的损害赔偿,与被告没有关联。

其次,原告目前提出的九十万元数额,是双方经过协商确定的和解结果,属于郭某与羌某自主决定的处理方案,因此不能视为原告实际遭受的损失。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损失以及律师费用的诉讼请求,缺乏充分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郭某、羌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您想看的:

发表评论:

  • 1条评论
  • FirstStep452025-10-14 07:55:10回复
  • 婚房惊现凶案令人震惊,购房者索赔遭遇法律困境,然而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诉求也反映了法律的公正性、严肃性和严谨态度对待此类案件的重要性,民法典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对事实真相的认定提出了严格要求与证据支撑的要求标准等要求细节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执行以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和维护公民的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