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车因为价格比较低廉,是很多购买者会考虑的对象,不过,在买卖过程中,购买者和销售者之间往往存在消息不对等的情况,这种情况很容易导致购买时出现麻烦。
赵先生看中了一辆标有“优质”字样的新能源汽车二手车,花费四十多万买了下来,在半年多的使用期间,车子出了不少问题,最终完全不能发动了。这笔看起来很划算的买卖,究竟暗藏了哪些隐情?
购买“精品”二手车
不料车辆故障不断
赵先生向来留意某个品牌的二手新能源车,无意间,他在网上发现一则车辆转让广告,广告里列明了车型、行驶距离等信息,标价四十七万六千元,车主要求姓于。广告中“状况良好”的描述让赵先生十分感兴趣,他便主动联系了于先生,两人商定当面查验车辆。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田子阳表示,他到现场察看了情况,买家赵先生认为商品的外表和卖家于先生所说的基本一致,经过简单询问,赵先生还试开了车子,随后便购买了这件商品。
看车期间,于先生向赵先生说明,这辆车存在一些小毛病,右后方曾经遭受过撞击,不过整体状况相当不错。经过一番讨价还价,他们最终商定成交价格为四十七万两千元。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田子阳表示,赵先生最初驾驶车辆时,存在一些轻微缺陷,时常出现小毛病,不过这些都不算严重,赵先生随后自行处理了相关修复工作。
糟心!汽车毛病不断最终无法启动
赵先生百思不得其解,所谓“车况精品”的二手车,刚买回来就问题频出,先是摄像设备失灵,导致自动驾驶系统无法启动,接着电动尾门又卡住,不能正常打开,车底还时常发出奇怪的声响,更让人心烦的是,经过多次修理后,这辆车最终完全无法行驶了。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田子阳表示:该车辆于2022年2月从于先生处购得,同年11月出现无法启动的情况,随后联系了救援服务,并使用拖车将车辆运至4S店进行维修。
车辆有过严重交通事故
被推定全损
4S店经过检查后,告诉赵先生,车子毛病出在电瓶上,换个电瓶要花二十万以上。更让他难以接受的是,这辆车出过重大事故,保险公司已经判定为“全损”,根据品牌保修条款,这种“全损车”不能享受免费保修。也就是说,这次修电瓶的所有钱,都得赵先生自己掏。
原先承诺的“优质二手车”结果却是“重大事故车”,赵先生认定于先生蓄意隐瞒车辆实况,属于欺诈行为,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意图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田子阳表示,赵先生称其合法权益遭到严重侵害,致使合同预定目标无法达成,因此申请终止双方之间关于汽车的购置协议,并且要求获得全额退款外加三倍惩罚性补偿金。
出售时是否隐瞒车况
买卖双方各执一词
一起涉及“报废车辆退款”的诉讼由此提起,诉讼过程经过初步审理和再次审理,双方持有不同说法、不肯让步。赵先生主张于先生有意隐瞒车辆状况属于欺骗,于先生则声明自己对于“报废”的情况完全不了解,也并无欺骗意图。这场纠纷中,到底该由谁承担补偿责任呢?
赵先生认为,于先生从一开始就欺骗对方,先是网上宣传时用“车况精品”吸引眼球,后来交易时只说“轻微瑕疵”,一直没透露车辆被保险公司判定为全损的真相。直到车送去4S店检查,赵先生才明白实际情况。赵先生觉得,车子被判定为全部损毁和存在小毛病,两者之间存在根本性差异,于先生隐藏实情直接造成赵先生买错车,明显属于欺骗行为,必须承担加倍的赔偿责任,但于先生不这么看,他辩称,对于这辆车是全损车的情况,自己也是蒙在鼓里的。
卖家辩称不知是“全损”
且已告知有瑕疵
于先生提出,这辆车是他从某个拍卖机构的网页上买来的,当时网页上仅展示了十多张车辆受损的照片,他根本不清楚其他情况。他还表示,同赵先生谈交易时,他已告知对方车辆有“小毛病”。在二手车领域,“小毛病”一般是指存在缺陷但不会损害车辆整体性能和安全,他的说法符合行业规则。于先生还提出,涉案车辆的销售价格要低于当前的市场行情,而赵先生作为购买者,应当明白所谓的“低价”暗指车辆曾经发生过事故。
如何明晰责任
三倍赔偿规则是否适用
卖方声称自己“并不清楚”,这个说法真的可靠吗?他同时强调,自己并非从事二手车交易的商家,所以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中所指的“经营者”,也就不用承担三倍赔偿等责任。那么,审判人员会从哪些方面入手,弄清事实真相并分清责任归属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田子阳表示,首先是判断卖家于某是否属于经营者范畴,这涉及主体资格认定,关系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能否适用。其次,需要查明于某在车辆销售环节是否存在欺诈情形,进而决定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
案涉车辆维修项目达275项
买家20万元竞拍获得
法院为查清真相,查明了于先生买进再卖掉这辆车的情况。调查发现,这辆车在2021年7月遭遇严重事故,修理项目多达275项,估计修理费超过76万元。同年9月,保险公司判定这辆车完全报废后,就送到了某拍卖行去拍卖。

法官得知,该企业专门从事报废车辆残值拍卖业务,拍卖成交的车辆都是未修复的事故车。于先生经由拍卖网站,动用朋友姜先生的账号参与竞拍,最终以二十万元多的价格购得涉案车辆。并且法院深入查实,于先生与朋友姜先生的“联手”并非仅此一次。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田子阳表示:从拍卖平台获取了姜先生账号的交易记录,于先生在某个阶段大约拍卖了20辆车,这些车辆均通过于先生使用姜某的拍卖账号完成拍卖,随后被转手卖出。此外,于先生与朋友姜某多次合作,他们具备相关的维修资源,购入这些事故车后自行修复,再将其卖出去。
卖家存在多次购买事故车维修后
再次出售情形
法院审理认定,于先生在事故车拍卖网站购入过多次事故车,并将维修后的车辆再次售卖,或者从其他途径回收二手车进行销售,他在一定时期内销售的二手车数量,远超普通人处理自用闲置物品的销量,足以证明他是以盈利为目的从事二手车买卖活动。
也就是说,于先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经营者”资格,他需要承担经营者的相关责任。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田子阳表示:那个地方也能帮助判断他是否属于欺骗行为。于先生所说的内容以及他的手机应用账号、社交平台信息,还有他在网上拍卖了许多汽车,都显示他清楚这个品牌车辆的情况。他从事二手车买卖行业,我们认为他明白或者理应明白涉案车辆的实际事故状况,并且需要如实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商家在告知顾客商品或服务的品质、功能、用途、保质期等资讯时,必须保证内容准确无误且信息完整,不允许发布不实或容易让人产生错误的言论。
第五十五条明确指出,若经营者在售卖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存在欺骗行为,就必须依据消费者的请求,对其遭受的损失进行额外补偿,补偿金额应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这个规定也就是大家通常所说的三倍赔付。
法院审理指出,二手车发生的事故状况、存在的损伤情形、保险赔付情形以及维修状况等资料,对购买者的选择行为有显著作用,这些内容是商家必须真实完整陈述的关键信息。而在此案里,于先生清楚这辆车好几个地方都坏掉了,但买了之后自己动手修好了,还故意不告诉赵先生车子被判定全部报废的事,用“车况很好”“只有点小毛病”的话骗赵先生决定买车,于先生这样做已经算欺骗了。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田子阳表示,相关证据显示他清楚或者理应清楚车辆并非仅有轻微问题,因此用所谓车况优良进行宣传,可以视作欺骗行为。
“退一赔三”!
判定赔偿买家百万元
一审法庭裁定,终止赵先生与于先生之间达成的汽车交易协议,于先生需归还赵先生购车款四十六万二千元,另支付三倍补偿款一百万三十八万六千元,赵先生则要交还相关汽车给于先生。于先生对一审裁决持有异议,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法院于二零二五年六月宣判,不予支持于先生的上诉主张,决定维持原有判决结果。(央视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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