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解读:规范租赁市场,保障当事人权益

2025-11-27 21:08:04 房屋租售 admin

兰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2009年7月24日,兰州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进行了审议并通过,2009年8月19日,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予以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

第一条,是为了对城市房屋租赁管理予以规范,用以保障城市房屋租赁当事人所拥有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甘肃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以及法规的规定,再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从而制定出本办法。

本办法的第二条规定,其适用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以内,关于房屋租赁以及与之相关的管理活动 。

本办法所讲的房屋租赁,指的是,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把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来使用,并且,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房屋租金的这种行为 。

实行政府定价的公有房屋租赁,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职责部门有关本市城市房屋而言租赁管理工作,其职责范畴之中,直接负责的部分涵盖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以及安宁区城市房屋租赁日常管理工作。

榆树县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包括永登县,还有皋兰县,以及红古区 。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活动里,承担主要职责的是有关市、县以及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职责为:

(一)贯彻实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三)管理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行为;

(四)维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监督管理房屋租赁市场秩序;

(六)调处房屋租赁纠纷,查处房屋租赁中的各种违法行为。

第四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下述规定,去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一)公安部门负责租赁房屋的消防、承租人户籍和治安管理;

(二)工商部门负责无照经营的监督管理;

(三)税务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的税务征收管理;

(四)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承租人的计划生育管理;

(五)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租赁房屋周边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六)规划、国土部门负责改变规划用途、土地用途的监督管理;

(七)价格部门负责房屋租赁价格的监督管理;

(八)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租赁房屋的安全监督管理。

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这一委托的,能够是镇人民政府,也能够是街道办事处,其负责的工作有辖区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还有房屋租赁信息统计,也有房屋租赁的日常检查等 。

第五条  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明的城市房屋,方可出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或未经房屋所有权人授权的;

(二)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裁定,行政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决定进行查封,或者通过其他特定形式对房地产权利予以限制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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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符合房屋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违反公安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规定的,违背消防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要求的,不符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准则的,不满足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条件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处在房屋租赁进程当中的城市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依照自愿的原则,遵循公平的原则,秉持互利的原则,坚守信用的原则 。

其中第七条规定,城市之中房屋租赁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去订立书面形式的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租赁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条件;

(九)违约责任;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所对应的市,应当将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予以公布,以此供当事人去参照使用 。

第八条  城市房屋租赁实行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房子租赁合同要是订立了,或者变更了,又或者终止了,那么当事人就得去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那儿,去办理登记备案这项事宜 。

假定,在获得原出租人的同意以后,承租人实施了房屋转租行为,那么,相关当事人理所应当要采用书面形式去订立房屋转租合同,并且,还要前往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九条款,当事人需要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开始计算起三十日之内,持下面这些材料去办理城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明;

(三)当事人合法有效证件。

去进行房屋转租操作的,那是应当一并把原出租人的书面同意材料给提供出来的;而要是出租共有房屋的状况,那就应当一并去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的。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当事人能够以书面形式约定让一方去办理登记备案,还能够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人,或者是委托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中介机构,来代为办理登记备案。

要是委托办理城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这件事,那就应当去提交委托书,以及代理人具备合法有效性的证件。

第十一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登记备案单位,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情况,予以登记备案,并且出具城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而就不符合规定的情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不可以进行伪造,不可以进行涂改,不可以进行转借,也不可以进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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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可向原登记备案单位申请补发。

第十三条,公安部门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之际,工商部门办理营业登记之时以及办理年检之时,均应当把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视作房屋承租人具备居住、生产、经营场所的合法有效凭证。

第十四条  房屋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未成年人和无身份证明的人出租房屋;

专供居住的租赁用房,理应具基本生活设施,合安全要求,并且人均承租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2平方米。

三,和公安部门签治安责任保证书,催促并非本地户籍的承租人去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 。

其四,针对出租出去的房屋,要时常开展安全方面的检查工作,及时察觉并排除其中存在的不安全隐患 。

敦促并非是本地户籍的承租人去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一旦发现承租人处于怀孕状态、或者生育了,那么就应当朝着房屋所在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去进行报告 。

(六)要是发现承租人存在,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情况,那么就应当及时地,向公安部门去报告;。

(七)依法缴纳房屋租赁相应税费。

第十五条  房屋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非本地户籍的应当办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

对于不归本地户籍管辖的人员而言,其需要去办理,或者进行交验,那涉及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并且该人员要接受,由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所实施的管理,以及所提供的服务 。

其三,要依据房屋规划用途、按照房屋结构、遵从消防安全规定来使用房屋,一旦发现承租房屋存有安全隐患,那就应当马上告知出租人,让其予以消除 。

(四)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五)不得妨碍相邻业主的日常生活。

第十六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行使居间代理不符合出租条件的房屋租赁行为,且要告知租赁双方当事人去办理城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或者接受租赁双方当事人委托进而代为办理 。

第十七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房屋租赁信息网络,开辟信息发布渠道,定期给当事人提供信息服务,对房屋租赁信息实行动态管理。

负责房地产行政管理的部门,应当强化针对从事房屋租赁相关业务的中介机构的管理工作,并且要构建起这些中介机构的从业信用档案。

房产作为不动产组成部分,其行政归口主管部门,需同公安治安管理部门、税收征管相关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工商部门等,构建全方位信息交互共享机制流程,实现房屋租赁各类信息的相互畅通传递。

公安部门,税务部门,工商等门类的部门,于日常行政管理的进程当中,要是发觉当事人并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那便应当告知当事人要及时去办理。

属于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况噢,也就是要是违反了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提出的相应规定,当事人把那些不可以进行出租的城市房屋拿去出租了,这种状况下呢,就会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去进行改正,要是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改正过来,也就是逾期还没有改正的话,那就会先处以警告,并且还要并处以200元之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是这样具体处罚的。

第二十条,若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城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那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责令限期补办,要是逾期不补办,就会处以警告,当租赁房屋用于居住时,会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若租赁房屋用于经营,会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要是违反了本办法所规定的内容,存在下列行为当中的任何一种情况,那么就会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来给予处罚:

(一)伪造、涂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

三,存在这样一种情况,出租人明明知晓承租人是利用出租房屋去开展违法犯罪活动的,然而却不向公安部门进行报告,这种情况是存在的 。

还有第二十二条,若是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那么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行政管理部门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里,要是存在徇私舞弊行为,或者滥用职权行为,又或者玩忽职守行为,那么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要是构成犯罪了,那就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中 有徇私舞弊行为 有滥用职权行为 有玩忽职守行为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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