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物业费这样收!《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发布

2024-12-14 8:11:50 生活服务 admin

日前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关于公开征集的帖子

《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

意见公告

详情如下

为规范物业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各方合法权益,保障物业安全合理使用,构建全省党建主导的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构建和谐宜居社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初步修订了《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现将《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为了意见)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2021年6月11日至7月12日

如何提交评论:

1、字母法。请将书面意见发送至云南省昆明市红塔东路3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办公室,邮编:650228,电话:0871-64320767。在《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信封右上角注明“云南省产权”。

2.电子邮件方式。通过邮件将书面意见发送至

ynszjtfdcscjgc@163.com。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 年 6 月 8 日

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生活、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国家法律,本条例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建立健全以党建为引领、政府主导的基层物业管理社会治理体系,依法有序推动全省物业管理服务健康发展。

第四条 新建物业项目具有独立的配套设施、设备,能够独立管理的,可以确定为物业管理区域。两个以上自然形成并投入使用的独立庭院或者围合区域,在明确附属设施设备管理维护职责、不影响各自功能的情况下,可以划分为多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具有下列条件的,应当依法召开业主大会: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用部分面积超过总建筑面积的2/3,交付的房屋套数超过总户数的2/3;

(二)占全体业主30%以上的业主提议。

第六条 业主大会上业主的表决权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需要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决定的表决权事项,按照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业主大会的召集和业主委员会的设立,​​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暂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应当成立由居(村)委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服务机构、业主代表等参加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并由业主代表组成。业主委员会负有临时职责。

物业费的服务_物业管理服务费费用_物业管理费 生活服务

第八条 物业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规划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及相关配套设施。物业管理建筑面积应当不少于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其中,地面面积不应低于配置面积的50%,地下区域应具备采光、通风条件。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按100平方米分配,免费移交。

第九条 支持社会责任感强、服务优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规范老旧小区、移民安置点的物业管理,引导居民选择合适的物业服务管理方式,保障房屋及配套设施的正常使用。设施和设备。

第十条 供水、供电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实现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的入户计量。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业主合法拥有的供水、供电等设施、设备,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可以移交相关专业单位维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价格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协商确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物业服务价格的,按照政府指导价执行。物业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有定价权的价格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购房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明确物业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计费方式、计费开始时间等相关内容。

房屋满足交付条件或者满足法定交付日期并生效后,无论业主是否接管房屋,该房屋的物业服务费均由业主全额缴纳。但尚未出售或者交付购房人的房屋,物业管理费由建设单位缴纳。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缴纳物业费的,业主按照约定承担缴纳物业费的连带责任。物业所有权转移时,业主应当与物业服务公司结算物业服务费。

业主不得以物业空置、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或者不需要接受相关物业管理服务为由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

第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管理办法,提高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效率。给水、排水、消防、电梯等设施紧急维修需要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维修工程完成后,应当及时向业主公告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公司等单位不得公开业主信息或者利用业主信息进行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通过指纹、人脸识别等方式强制业主使用共享设施设备。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着位置,如实、定期向业主公布下列信息:

(一)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二)物业服务内容、质量标准和收费信息;

(三)房产验收情况;

(四)电梯、消防等特种设施设备的维修单位信息和应急预案;

(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六)水、电等公共能源消费总量及成本分摊

(七)物业管理范围内的收入、支出和公共利益分配情况;

(八)房屋装修、装修活动;

(九)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披露的其他信息。

业主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公司应当及时回复。

第十六条 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信用评价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加强信用信息在物业管理招投标、业主大会评选物业服务企业、政府采购等方面的应用,积极推动物业服务企业建设。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签订服务合同后,无故减少服务人员数量、缩小服务区域、降低服务标准的;

(二)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业务全部委托他人办理的;

(三)改变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用途,擅自使用共有部分财产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的;

(四)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等为由,中断或者变相中断业主的供水、供电、供气等服务,阻碍业主正常出入小区的。

(五)服务合同依法终止后拒绝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

物业管理服务费费用_物业管理费 生活服务_物业费的服务

(六)进行不正当价格竞争,以不正当手段中标;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财产规划用途的;

(二)擅自损坏或者改造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改变建筑物外观的;

(三)擅自使用共用零部件、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的;

(四)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或者私挖地下空间、道路开挖的;

(五)制造、储存、使用、处置爆炸性、毒性、放射性、腐蚀性物品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

(六)违规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私自拉线(缆)给电动自行车充电或者电动自行车进入建筑物、住宅的;

(七)擅自拆除、改造给水、排水等管道的;

(8) 从建筑物上投掷物品;

(九)产生过多噪音的;

(十)占用绿地、毁坏绿色植物、绿色设施的;

(十一)乱堆放杂物,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等公共区域,损坏消防设施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的;

(十二)违规饲养动物的;

(十三)违规出租房屋的;

(十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出现上述行为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投诉、举报,业主委员会、物管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也应当及时劝阻、制止。

第十九条 业主的房屋、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危害公共利益或者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责任业主应当及时修复或者采取治理措施,消除隐患。责任人未及时修复或者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对经认定不再使用或者全部拆除的危房,业主或者使用人应当停止使用并立即搬出。

第二十条 物业保修期满后,日常维护以上公用部分的维护费用由各业主承担。上述日常维护共用部件的维修费用由部分普通车主承担。属于业主财产的部件的修理费用由业主承担。共有财产人为损坏的,修理费用由损坏人承担。物业服务公司应当进行维修、保养,但因未维修、保养给业主造成损失的,物业服务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政府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利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和水平,促进智慧社区建设。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向家政服务、信息服务、养老服务、健康服务等其他生活服务领域拓展。

第二十二条 老旧小区业主需要加装电梯的,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财政、消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1年3月X日起施行。2005年10月1日施行的《云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信息员:梁本丹

您想看的:

发表评论:

  • 1条评论
  • GreenLeaf122025-08-09 01:25:34回复
  • 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发布,提出新的物业费收取方式,期待新规能更公平、透明地分摊费用责任;同时呼吁业主积极参与意见反馈环节确保物业服务质量提升和社区和谐稳定的发展步伐保持一致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