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39号文发布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为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涉税规定,我们将结合具体事例进行讲解。
问:2015年4月,刘某将2012年6月购买并当月申请过户的一套普通住宅出售。他需要缴纳营业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房屋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自2015年3月31日起,个人出售房屋购买不满2年的房屋,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出售购买满2年(含2年)的非普通房屋的,按销售收入扣除房屋购买价款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2年以上(含2年)的,对外销售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
因此,刘某于2015年4月出售的普通住房已满2年,按照规定可以免征营业税。

问:于先生有一套几年前购买的商品房,想在2015年5月出售,该房产的购买时间该如何确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第三条第(四)项规定,房产税个人购买房屋取得的所有权证明或契税完税证明必须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的《契税完税证明中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 “注明时间”是指契税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填开日期。纳税人申报时,房产证和契税完税证明同时出具且两者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以先到者为准”确定购房时间原则。即房产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房产证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产证上注明的时间。从时间上看,契据和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房时间。
问:张某在中山区出售一套房屋,价值超过200万。与买家签订的购房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吗?是否需要计算和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自2008年11月1日起,暂免征收印花税来自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个人销售房屋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因此,张某在中山区出售价值200万以上的房屋时,暂免征收土地税加征费,与购房者签订的购房合同暂免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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