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女士向九派新闻透露,7月1日,她租赁了沈阳市唐轩公馆的一套住宅。然而,房东并未向她提及该房屋曾发生过不幸事件。直至7月5日,在邻居的提醒下,她才了解到,6月8日,前一位租户在该屋内不幸自杀。
得知这一消息后,韩女士请求中介联系房东进行核实。一开始,房东予以否认,宣称这一切都是无稽之谈。然而,在第二天的电话沟通中,房东却改口承认了事实。尽管如此,他的态度依然坚决,坚信自己的房屋并无任何问题。
经过多次协商,房东决定扣除650元的中介费,最终将剩余的4550元退还给韩女士。然而,韩女士对此感到困惑,她不理解房东为何一开始隐瞒了情况,却不愿意全额退还费用,甚至还将本应由房东承担的中介费用从她的租金中扣除。

韩女士指出,鉴于中介方对此事并不了解,她同意中介费不予退还,然而她不理解为何中介费还需从她这里扣除,因为她已经支付了自己的那部分中介费用。她进一步表示,此事给她带来了极大的精神创伤,每当想起,她都难以入眠,生活与工作也因此遭受了严重影响。她质疑:“怎么会有前租户在屋内自杀,尸体都已腐烂,紧接着不到一个月的时间,房屋就被重新粉刷并再次出租了呢?”我退租之后,她居然还领人来看房。”
韩女士向九派新闻透露,她要求房东退还押金和首月租金共计5200元,然而房东并未予以配合。因此,她已经委托律师草拟了诉讼文件,并决定启动民事诉讼程序。
负责唐轩公馆区域的中介人员透露,关于凶宅的消息已经广泛传播,各大中介机构均已撤下该套房源信息,而在各类房产交易平台上也难觅其踪。

赵良善,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及一位知名的公益律师,对此观点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若有人通过欺诈手段,导致对方在未真实表达意愿的情况下执行了民事法律行为,那么被欺诈的一方有权利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该行为的请求。据此,若房东在租赁房屋时明确知晓该房屋曾发生过不幸事件,却故意对此信息保持沉默,致使租客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了租赁协议,则房东的行为涉嫌欺诈。
在此情况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一旦民事法律行为被认定为无效、被撤销或确认不产生效力,行为人由此行为所获得的财产必须归还;若无法或无需归还,则应进行等价赔偿。基于此,承租人有权申请解除租赁协议,并请求出租人退还所有租金,同时还包括因出租人欺诈行为给承租人造成的其他合理经济损失。中介费用产生于房东隐瞒的事实,给租客带来了额外的损失,这部分费用不应由租客来承担。房东有责任将已扣除的中介费用退还给租客。
赵良善提出,在遇到此类问题时,租户应当首先搜集能证实房东已知房屋为凶宅却故意隐瞒的相关证据,这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所在。例如,可以收集与房东的对话记录、通话录音等材料。此外,如果邻居愿意提供证词,他们的证言同样可以成为有力的证据。之后,可以尝试与房东进行沟通,争取租金的退还。如果沟通无效,可以寻求消费者协会、房地产中介协会等第三方组织的介入进行调解。当然,也可以选择通过法律手段来加强自己的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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