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曾致人死亡的二手车,买卖合同能否撤销?法院这样判

2025-08-02 8:04:21 车辆买卖 admin

买到发生过

致人死亡交通事故的二手车

买卖合同是否可以撤销

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审结了一起

因购买到发生过死亡事故的二手车

而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开了一年半才发现

二手车是“凶车”

2023年2月18日,张先生与一家二手车交易企业达成了《机动车交易合同》。合同中规定,该公司需将一辆某品牌二手汽车转售给张先生,交易价格为16.4万元。同时,该公司承诺该车未曾发生交通事故、未曾遭受水淹以及未曾遭受火灾。

在同年2月20日,张先生选择了信用卡分期付款这一支付手段,向该公司支付了16.4万元款项,并且双方共同完成了车辆交付手续以及车辆所有权变更的登记工作。

2024年9月,张先生察觉到该车辆在2022年11月曾遭遇过交通事故,尽管车辆本身并未遭受损害,然而该事故导致一名人员不幸丧生。基于此,张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声称因重大误解,要求取消《机动车交易合同》,并要求公司退还购车款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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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觉得,这辆涉嫌的二手车虽然性能并未遭受根本性的损害,然而在普通大众眼中,其价值与流通性已遭受严重损害,这无疑极大地影响了潜在买家的购买兴趣。由于他对涉案车辆的真实状况存在严重误解,因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理应被取消。公司因重大失误导致购买涉案车辆,故需对公司因此次购车所受损失进行赔偿。

公司提出抗辩,指出在出售涉案车辆时,他们同样对车辆曾发生导致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一无所知;车辆能够正常运作,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因此,公司不赞同撤销该交易。

法院判决

金山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若民事法律行为是基于重大误解而进行的,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请求。

在本案中,该公司在合同中保证所涉车辆“无事故”。根据二手车行业的标准,“无事故”应理解为车辆未出现任何影响正常行驶和基本安全性能的结构性部件损坏。然而,涉案车辆确实遭遇过一起导致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尽管车辆本身并未因这起事故受到损害,不能被定义为严格意义上的“事故车”,但这一事故无疑对该车辆的价值造成了影响。在与张先生签署合同的过程中,该公司虽无故意隐瞒事实的举动,然而并未对车辆进行彻底的核查,未能履行其详尽审查的责任。因此,由此产生的车辆信息不完整,正是导致张先生购买行为的关键因素。

从消费者视角来看,先前发生的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这一情况与张先生对车辆无事故的认知形成了显著的反差,并且这一情况对车辆的价值和张先生的购买决定产生了显著的影响。若非这一错误的认识,张先生不会产生购买意愿,因此,张先生签署合同的行为构成了重大误解。

最终,金山区人民法院做出了裁决,决定取消张先生与那家二手车交易公司所签署的《机动车交易合同》。同时,该公司需退还张先生购车款16.4万元,并且还需完成车辆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一审结束后,张先生和他的公司均未选择提起上诉,目前相关手续已经完成,包括车辆归还、过户手续的办理以及款项的支付。

如何认定“重大误解行为”

法官释疑

贺美娟,金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的副庭长,指出在此次案件中,尽管被告的二手车销售公司并无欺诈的意图,但其在核实过程中不够细致,导致张先生对情况产生了误解,进而作出了购买决策。此案的处理,对于平衡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妥善解决类似争议,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二手车交易场景下“事故车”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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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手车交易领域,人们普遍认同的“事故车”概念,指的是那些由于遭遇碰撞、翻车、火灾、水浸或自然灾害等因素,致使车辆的主要结构部件或关键安全部件遭受损害或更换的汽车。

因此,车辆并非因遭遇事故即被定性为“事故车”。在本案中,即便该车辆曾引发致人伤亡的交通事故,却并未对车辆本身的主要结构造成损害,故不能归类为行业所说的“事故车”。在现实交易过程中,若买方对存在重大事故记录的车辆有所顾虑,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同时,卖方亦应遵循诚信原则,对这一信息进行如实披露。

在本案中,被告系专业从事二手车买卖的商家,掌握了丰富的车辆评估知识、实操经验和信息渠道。理应能够获取车辆的历史事故记录,对车辆进行详尽的检查,并将所有相关信息真实地告知张先生。然而,由于被告未能履行其谨慎审查的义务,导致张先生遭受了损失,因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认定重大误解行为的考察要点

构成重大误解的要素主要包括错误认知的产生、错误达到“重大”程度等,一旦出现重大误解,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在司法操作中,法院通常依据以下几个角度来评估“重大性”:首先,若误解的内容能够对合同的根基构成影响,比如合同当事人的身份、标的物的种类和质量等基本事实;其次,若非因这一错误认知,行为人不会产生相应的意愿表达;再者,一般民众在类似情况下也不会做出这样的意愿表达,或者即便作出,也只会是明显不同的意愿表达。

在本案中,由于被告未履行审慎审查的职责,车辆的实际情况与张先生的预期产生了显著偏差。这一事实对车辆的价值评估和张先生的购买决定产生了显著影响。若非出现这一错误认知,张先生不会产生购买意愿。因此,张先生签署合同的行为构成了重大误解。

三、行为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和限制

重大误解制度的设立旨在寻求“意思自主”与“交易保障”之间的平衡,确保当当事人意思表示出现根本性错误时,能够得到法律上的帮助。对于因重大误解而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了撤销权的行使期限:若因重大误解而需撤销的当事人,自其知晓或理应知晓撤销原因之时起,若九十日内未行使其撤销权,则该撤销权将不复存在;同样,若自民事法律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五年内当事人未行使撤销权,该撤销权也将随之消失。

法院指出,一旦行为人察觉到存在误解,便需妥善保存相关证据,并迅速向人民法院或仲裁部门提交撤销申请。

综合:央视网、上观新闻、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中国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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