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是家庭核心财产,其买卖过程的安全性直接影响到民众的根本利益。日常生活中,有人通过他人名义购置房产,或者隐藏真实产权状况,这类做法经常导致矛盾产生。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最近处理的一桩诉讼,就涉及到了此类情形。
案情简介
2018年,王某通过中介公司认识胡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商定以68万元的价格购置某小区房产,当天支付了5万元作为订金,之后陆续支付了总共60万元房款,其中包括替原房主偿还的银行贷款23.9万元,并且王某已经实际居住在这套房子里。然而王某不知道的是,胡某并非房产的真正所有者,房产的合法权利人是孙某,他们之间是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产的关系。当胡某打算出售该房产时,故意隐瞒了这一重要情况。事后,孙某表示不再卖房,法院最终裁定胡某必须帮孙某完成房产过户手续,王某买房子并想要获得所有权的想法完全无法实现,期间,王某还替付了5300元的物业开支,另外又出了7384元的评估费用,还申请了5000元的财产保护措施开销。
法院判决

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刘卫国审理后作出裁决,终止相关房屋买卖协议,胡某需退还王某购房资金31.1万元,支付产权手续费用1300元,双倍退还定金10万元,补偿房屋价值差额损失8446元,孙某应归还王某代付的银行借款23.9万元,案件相关费用按责任分担。
法官指出
本案关键点在于无权处置的法律影响。依据《民法典》相关条款,若房屋售卖方未获处分权导致标的物所有权无法转移,购买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胡某隐藏借名购房真相,属于根本性违反约定,须承担加倍退还定金、赔偿损失等义务。另外,定金规则与损失补偿可以同时执行,不过要减去重复计算的部分。实际权利人孙某因受益于代偿贷款,负有返还义务。
法官提醒

买房时,一定要确认房屋的真正归属权,如果需要,可以请卖方出示付款记录、实际居住证据等文件,不能单凭登记信息就认定所有权的归属;通过他人名义购买房产有很大风险,名义上的产权人和实际拥有权的人之间的私下协议,无法让不知情的第三方接受,还可能因为政策调整、家庭矛盾等原因,导致权益无法实现;中介公司必须执行审查责任,对于产权方面的问题,要尽到提醒的义务。
房产交易涉及民众生活利益,每项协议都必须以真诚互信为根基。只有恪守法规界限,仔细查验所有权,才能避免交易中的潜在问题,使“住有所居”的理想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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