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发生过
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审结了一起
因购买到发生过死亡事故的二手车
而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开了一年半才发现
二手车是“凶车”
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八日,张先生同一家二手车经营企业签署了车辆买卖协议,商定该企业要把一台指定品牌的旧车卖给他,交易价格为十六万四千元,企业承诺这辆车没有发生过事故,未曾被水泡过,也没有遭遇过火灾。
同月二十日,张先生借助银行信贷产品,将款项分摊偿还,总计支付了十六万四千元,企业那边则完成了车辆交接手续,并且办理了产权转移的相关手续。
二零二四年九月,张先生得知这辆车在二零二二年十一月遭遇过交通事故,虽然车辆本身没有损坏,不过事故导致一人丧生。张先生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以存在重大认识偏差为由取消《机动车交易合同》,要求公司退还购车款并且赔偿相关损失。

张先生觉得,这辆二手车出了导致死亡的重大事故,就算车况没遭严重损坏,但依照普通人的看法,车的价格和交易能力已经大幅下降,并且直接影响了买方的购买欲望。他对这辆车的情况有严重的误解,双方订立的买卖协议应该被取消。买这辆车是因为公司犯了大错,所以要求公司赔偿这辆车带来的损失。
该公司声称,在售卖相关汽车时,他们不清楚这辆车曾引发过导致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汽车能正常运作,不存在故障问题,因此不赞成取消交易。
法院判决
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确认,若民事法律行为系因重大误解作出,当事人即可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该行为。
这家公司在签署合同时保证相关汽车没有发生过事故,按照二手车交易领域的普遍标准,所谓“没有事故”指的是车子没有那些会妨碍正常驾驶和危及基本安全性能的构造性损坏。这辆涉案汽车确实曾经引发过一起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不过车体本身并未因此受到损坏,所以不能算作典型的“事故车”,然而这起事故确实会降低这辆车的市场价值。这家单位在跟张先生签合同的时候,并没有蓄意掩盖真相,不过它没有把车子彻底检查一遍,也没尽到仔细核实的责任,因为因此得到的不完整的车辆资料,导致张先生才决定买下来。
从购买者的立场来看,先前发生的交通事故导致人员死亡这一情况,与张先生对车辆没有发生过事故的看法,两者之间存在显著的不同,这个情况足以对车辆的市场价格以及张先生决定购买这件事造成深刻的影响,如果张先生没有这个错误的理解,他就不可能会表达出想要购买的意愿,所以张先生签署合同这个行为是存在重大误解的。
金山区人民法院最终裁定,取消张先生同那家二手车交易机构签署的《机动车交易合同》;该公司需将购车款16.4万元退还给张先生,同时完成车辆的变更登记程序。
一审判决公布之后,张先生和其公司都没有提出上诉,现在已经完成了车辆归还、所有权转移以及款项支付的全部流程。
如何认定“重大误解行为”
法官释疑
金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贺美娟谈到,该案里,被告是经营二手车买卖的企业,虽无欺诈意图,却不够仔细地核查,致使张先生产生了误解,进而决定购买。这个案件的处理,对于调整卖方与买方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合理解决此类矛盾,保障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具有关键作用。
一、二手车交易场景下“事故车”的理解

二手车买卖行业中公认属于“问题车辆”的汽车,是那些遭遇撞击、翻滚、失火、泡水、天灾等情形,造成车身主要构造或关键安全装置出现破损或被替换的汽车。
因此,并非所有出过事故的车辆都可称作“事故车”。该案例中的车辆,即便曾引发人员伤亡事件,其车身主体依然完好无损,并不符合业内对“事故车”的界定标准。在买卖过程中,若购买方对遭遇过重大事故的车辆心存顾虑,双方应另行商定条款,而出售方则必须恪守诚实守信的准则,将相关情况如实告知对方。
该案里,被告是从事二手车买卖的业务机构,拥有专业的车辆鉴定技能、实践积累和资源,本应可以查获车辆的事故记录,实施周全的检查,并将情况坦诚地告诉张先生。由于没有履行仔细核实的责任导致的损害,被告须要担负应有的后果。
二、认定重大误解行为的考察要点
重大误解的形成需要满足两个条件,首先当事人必须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其次这种偏差需要达到相当的程度,一旦出现重大误解,当事人便获得了取消协议的选项。
审判活动中,法庭通常依据若干标准来判定“重要性”:其一,错误信息足以影响合同根基,例如合同相关方、标的物种类、品质等核心要素;其二,倘若不存在该项误解,当事人就不会产生相关意向;其三,寻常民众亦不会形成相同意向,或者只会表达差异极大的态度。
本案里,被告没有履行应有的谨慎责任,造成车辆的真实状况同张先生的理解相去甚远,这种差别大到足以改变车辆的价值评估,也足以左右张先生的购买决定,倘若张先生没有这种错误的理解,他不会决定购买,所以张先生签署合同的举动是基于重大误解。
三、行为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和限制
重大误解制度的设立是为了兼顾“自由意志”与“契约稳定”,当合同成立基础出现严重偏差时,可以寻求法律帮助。此类民事行为若基于重大误解,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或仲裁委申请废除。
必须留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款确立了行使撤销权的时限:若因重大误解导致当事人知晓或理应知晓撤销缘由后九十日内未行使撤销权,则撤销权失效;若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后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同样终止。
所以,当事人察觉到误会时,需要保存相关材料,并立刻向审理案件的法律机构或者争议解决组织申请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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