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9月15日《住房租赁条例》实施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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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VS租客终极对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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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住房租赁条例》(简称为《条例》)公布,计划在9月15日生效,这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住房租赁活动进行规范的行政法规,它的目的在于处理虚假房源、押金胡乱扣除等租房市场中的问题。
住房租赁条例原文如下
(请上下滑动查看)
第一章 总则
制定本条例,旨在规范租赁房产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正当权利,稳固租赁关系,推动租赁市场向更高质量演进,促进形成购房与租赁并行的居住体系。
城镇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住宅租赁行为,以及相关的管理措施,均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住房租赁市场发展需要遵循党的方针政策,执行党的决策部署,同时注重发挥市场作用,兼顾政府调控。
第四条 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机构承担全国住房租赁事务的监察治理职责。
省市级房产管理机构负责各自辖区住房租赁事务的检查与调控。
省市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包括市场监督、公安等机构,依据本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规范,各自在职责范畴内,承担住房租赁行为的监管任务。
第五条 国家倡导住户把个人房产用于出租,帮助公司重新利用旧工厂、商业写字楼、长期持有的商品房等用于出租,通过多种途径扩大出租房数量。
国家提倡房东与房客依照法规形成稳固的租房联系,促使租房与购房在享受公共福利时地位相同。
第六条 做房地产租赁生意,必须依照法律规章,坚持对等、双方乐意、公正、诚实的基本准则,不能危及国家安稳、损害社会整体利益及他人正当权利,也不得违反社会普遍认同的道德规范。
第二章 出租与承租
第七条 出租的住宅需满足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燃气使用、室内装修装饰等多方面的法规要求,以及强制性规范,确保不会对居住者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构成威胁。
厨房、卫生间、阳台、走廊、地下储藏间、车库等非居住区域,不能单独出租用作居住用途。
单间出租时,居住人数不能超过规定的上限,人均租住面积也要达到当地政府设定的标准,这些标准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来制定。
第八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使用实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
出租方需遵循相关要求,借助房屋租赁服务网络等途径,将租赁协议提交至租赁房产所在地的房产管理机构存档。房产管理机构应提升租赁协议登记的效能,并且不得向登记申请人收取任何相关费用。
出租人未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承租人可以办理备案。
第九条 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向承租人提供个人身份文件,以及证明拟出租房产所有权的权属证书,或者能表明其具备合法出租资格的文件,同时协助承租人依照法规查询、确认拟出租房产的相关信息。
核实租客的证件文件,不能把住所提供给不肯提供身份证明的团体或个人。
租赁的房屋不可以随意进入,除非得到房客许可,或者依照法律有理由进入的情况除外。
租赁方收取保证金时,必须在租赁房屋协议里明确保证金的额度、退还期限以及可以扣除保证金的情形等细节。若非租赁房屋协议里规定的情形,出租方没有合理理由是不能扣留保证金的。
第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出租人出示身份证明材料;
(二)要恰当且合规地运用租赁住宅,不可以毁坏、随意移除、关闭消防设备,也不得更改住宅的承重构造,禁止私自架设不规整的水、电、燃气管道;
租赁房屋的用途不可随意更改,室内设施不能擅自拆装,房屋结构也不得随意变动,这些行为都必须事先获得房东的许可。
要遵循小区管理守则,不能随意丢弃废弃物,不可以超出规范排放废气物,也不得制造噪音,禁止不合规地饲养宠物,不许违规建造建筑物,不可占用公共走道,不允许从高处扔东西,更不能做出其他损害他人正当权益的举动。
(五)对出租人依法确需进入租赁住房的,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出租者如依照法律终止房屋租赁协议,需告知承租者,同时应给予承租者适当的迁出租赁房屋的时限。
出租方不能运用强制手段、恐吓行为或者任何违法行为,迫使租客终止租赁协议,或者让租客搬离已租赁的房屋。
第十三条 住房租赁协议持续执行符合法定时限后,房东可依照相关制度获得对应扶持,租客可依据相关规范享有配套的公共福利。
第三章 住房租赁企业
国家制定更周全的政策,鼓励发展商业性质且具备专业能力的房屋租赁公司。
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公司,是利用自己所有的房产或者合法获得经营许可的他人房产进行出租服务的组织。这类公司需要拥有与其业务范围相匹配的资本金、专业人员和行政管理水平。
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适用本条例有关出租人的规定。
第十五条 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公司,其合法注册时填写的业务范围,必须包含“房屋租赁”这一表述。
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公司,需在拿到商业许可后三十天内,把开业详情呈报给当地县级以上政府的房产管理机构。房产管理机构有责任把租赁公司开业的资讯公之于众。
租赁公司需在办公地点显著位置,公开自身的开业状况、服务准则以及相关规范。
第十六条 住房租赁公司所提供的房屋租赁信息,包括具体位置、空间大小和租赁费用等,必须保证真实可靠、精确无误且内容全面,无论通过实体经营地点还是网络平台等不同方式发布,所展示的房源信息必须保持统一,发布的图片资料应与实际可租赁的房屋完全相符,不允许出现伪造或具有欺骗性的房源信息,也不得隐藏或拒绝透露关于待出租房屋的关键性资料。
第十七条 租赁公司需要成立房屋租赁记录簿,真实记录相关内容,同时完善租赁信息核查等内部管理规范。
租赁公司不可以偷偷摸摸地获取、应用、处理、传送别人的隐私数据,也不可以偷偷摸摸地交换、供给或者公布别人的隐私数据。
第十八条 租赁公司需按相关要求,向当地县级及以上房产管理机构,提交其经营住房的资料,并且汇报信息变动情形。
第十九条 经营房屋转租的企业需要依法成立租赁资金保管账户,并且要将账户信息公布出来,要使用这个账户来处理租赁资金收支的相关事务,详细的操作规范由国家住建部门联合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来拟定。
第二十条 个人如果租用他人住房并从事租赁业务,当其经营体量达到国家住建部门同市场监督部门等机构设定标准时,应遵照本条例中关于租赁公司的条款执行。
第四章 经纪机构
第二十一条 从事房屋出租中介服务的经纪公司,需要拥有符合其业务范围的自有资本,同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并且具备有效的管理机制。
第二十二条 住房租赁中介单位需将员工名册报送至辖区县级以上房产管理机构存档。中介从业人员不能在两家或以上住房租赁中介单位兼职工作。
从事房屋租赁中介服务的人员,不可以用自己的名字来办理房屋租赁中介事务。
第二十三条 住房租赁中介公司发布房源信息之前,需要确认并记录委托人的身份资料、房产归属信息,亲自考察房源,同委托人签署住房租赁中介服务协议,撰写住房情况说明。住房租赁中介服务协议、住房情况说明要盖中介公司公章,并且依据相关要求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 住房租赁中介服务组织,应遵循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以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条款内容。
第二十五条 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从事为出租不达标房屋提供中介活动;这些房屋在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修等方面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为仅作为居住用途出租的非居住空间提供中介服务,包括厨房、卫生间、阳台、走廊、地下储藏间、车库等,这些空间不用于居住。
为租住人数上限或人均最低租住面积未达规定要求的单间住房提供中介服务;
(四)代收、代付住房租金、押金;
(五)未经当事人同意,以当事人名义签订住房租赁合同;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租赁中介公司必须清楚公示各项服务收费,不允许在公示价格以外再增加费用,也不得收取任何未事先告知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如果出租方和承租方借助中介机构签署租赁房屋合同,那么这项合同由中介机构负责完成备案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与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作,拟定并发布住房租赁合同范本,以及住房租赁经纪服务合同范本。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成立住房租赁价格监测体系,周期性公布其管辖范围内各个区域、各类房屋的租赁费用数据。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房产管理部门,需要借助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实施租赁合同的登记,管理出租房屋的相关信息,进行数据统计和监督,提供相关服务,同时要和民政、自然资源、教育、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管理、公安、税务、统计等部门,构建信息互通的渠道。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房产管理机构需要和其它相关单位一起,对房屋租赁行为进行更加严格的检查和监督,依据法律法规,快速处置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房产管理机构能够选派机构来处理住房租赁服务的辅助事务等具体任务。这些机构在受托执行工作时,不可以追求经济利益。
地方各级房产管理机构需强化对受托执行机构的管控,同时要为受托机构在其授权范围内造成的后果负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房产管理部门需要联合其他相关部门,以及住房租赁领域的相关行业团体,共同推进住房租赁行业的诚信体系建设,设立针对住房租赁公司、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信用评估机制,把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记入个人或企业的信用档案,并上传至全国性的信用信息共享系统,依据信用水平的高低,对市场主体实施差异化的监管措施。
第三十四条 住房租赁有关团体需建立完善的行业准则,强化内部约束机制,推动行业稳步发展。
第三十五条 租赁房屋时,若押金退还、房屋修缮或腾退事宜引发争议,出租方与承租方应先行协商处理;若协商未果,可依照法规寻求调解机构介入,或委托仲裁机构裁决,亦或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
第三十六条 从事房屋租赁信息发布服务的网络平台,需要确认信息提供者的真实身份资料。
网络平台运营者若明悉或者理应知晓内容提供方存在发布不实信息等违规行为时,须依照法规执行删除相关资讯等必要行动,同时留存相关数据,并通报相关机构。
网络平台经营者不得代收、代付住房租金、押金。
第三十七条 出租人必须依照规定,真实登记承租人以及实际居住者的相关信息,并且要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具体实施方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来制定。
承租人不得利用租赁住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出现以下状况时,需按照相关法律条文、法规制度及规章条例实施惩处:
违规出租不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燃气使用、室内装修等法规标准要求的住房;
(二)损坏、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
(三)改动租赁住房承重结构;
(四)私拉乱接水、电、燃气管线。
第三十九条 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用作居住,或者出租的住房不满足规定的单间居住人数上限或人均最低居住面积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并予以警告;若不改正,对单位处以两万到十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两千到一万元的罚款;如有违法所得,应予没收。
第四十条 住房租赁公司、住房租赁中介组织如果资金、人员、管理能力与其业务范围不匹配,由县级以上地方房产管理机构责令纠正,并予以训诫;若不纠正并导致重大问题,则勒令其停业进行整改。
第四十一条 租赁住房的企业或中介机构出现以下情况,由县级以上地方房产管理部门责令纠正,并予以告诫;若不改正,将处以两万至十万元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开业信息;
这家公司没有在其工作地点的显眼地方展示自身的开业状况,也没有公布所提供服务的具体做法和衡量尺度等。
没有成立租赁房屋的记录簿,也没有确实记录下里面的事务,又或者没有完善租赁房屋的核查等公司内部的规则制度;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
租赁公司没有依法提交其经营住房的资料和变动信息,或者中介机构没有依法同委托方签署租赁服务协议或没有制作房屋状况文件的,将按照上一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四十二条 住房租赁公司、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公布不实或具有误导性的房源资料,不透露或拒绝出示拟出租房产的关键内容,由县级以上地方房产管理机构责令纠正,予以告诫,罚款两万至十万元人民币;如有非法所得,予以没收;若不改正,责令停业整顿;若情节恶劣,由县级以上地方房产管理机构提请同级市场监督机构依法取消其经营许可。
租赁公司、中介机构若私下搜集、运用、处理、传送他人隐私数据,或私下交易、供给、披露他人隐私信息,将依照相关隐私保护法规接受惩处。
第四十三条 租赁公司若在转租业务中未依规建立资金监管账户并对外公布,或未使用该账户处理租金收支,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将责令其纠正,并予以训诫,罚款金额介于两万至十万之间;若拒不纠正,罚款金额将在十万至五十万之间。
第四十四条 租赁中介组织出现这些状况的,县以上地方房产管理机构要责令其纠正,并予以告诫,罚款金额在两万到十万元之间;如果存在非法收入,要予以没收;要是拒绝改正,要勒令其停业整顿。
发布房源信息时,没有核实并登记委托人的身份资料、房屋产权资料,或者没有到现场查看房源情况,
(二)为转租未达建筑、消防、燃气、室内装修等法规规章或强制标准要求的住房提供中介帮助;
为出租非居住空间提供中介服务,这些空间包括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和车库等;专门用于居住用途;
针对那些出租时单间容纳人数或者人均最低居住空间不达标的情况,中介可以提供相关服务,帮助处理租赁事务。
(五)代收、代付住房租金、押金;
(六)未经当事人同意,以当事人名义签订住房租赁合同;
(七)未按规定将其从业人员名单备案。
网络平台中介机构若收取、支付房租和保证金,则按前述条款实施惩处。
第四十五条 住房租赁中介服务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两个或以上住房租赁中介服务单位任职,或者以个人身份开展住房租赁中介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房产管理机构责令纠正,予以告诫,能够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金;如有非法所得,予以没收;若拒不纠正,一年内不得从事住房租赁中介服务;若情节恶劣,五年内不得从事住房租赁中介服务。
第四十六条 网络平台运营者未执行身份核实义务的,县级以上地域房产管理机构须将情况告知网信机构,由网信机构按照权限进行应对,能够对之处以十万元以内罚金;状况恶劣的,能够勒令其暂缓有关服务或实施停业整改。
第四十七条 房产管理部门以及相关单位职员在住房租赁监管过程中,若超越权限行事、未尽到应尽职责、或因私情弄虚作假,应依据法律法规接受相应处理。
第四十八条 若违背本规章要求,致使他人蒙受损失,须依法担负补偿责任;倘若触犯治安管理法规,公安机关将依法实施治安管理惩戒;一旦涉嫌犯罪,必须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有关保障性住房的出租行为及其管理方式,若国家有其他具体要求,则按照国家要求执行。
集体地块上的住宅租赁事务,由省级、自治区级以及直辖市层面的行政机关,参照具体情形,拟定管理规章。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
部分要点如下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出租人出示身份证明材料;
二要规范租赁住房的运用,确保其安全且恰当,禁止破坏或随意移除消防设备,也不得更改房屋的承重构造,不允许私自架设水、电、燃气管道,务必保证其布局有序。
租赁房屋的用途不可随意更改,室内设施不能擅自拆装,房屋整体构造也不得随意变动,所有这些行为都必须事先获得房东的许可。
必须遵循物业管理的规定,不可以胡乱丢弃废弃物,不能超过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也不得制造噪音,不按规矩饲养宠物,不合法地建造建筑物,不能占用公共的通道,不允许从高处扔东西,更不能做出其他损害别人正当权益的举动。
(五)对出租人依法确需进入租赁住房的,予以配合。
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向租客提供个人身份文件、待出租房产的所有权证或其它能证明其有合法出租资格的文件,同时协助租客依照法规查验、确认待出租房产的相关资讯。
核实租客的证件文件,不能把房子租给不提供身份文件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不允许随意进入出租的住所,不过,在租客许可的情况下或者依照法律准许的情形除外。
用于出租的住房应当符合这些规定
出租的住宅需要满足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燃气安全、室内装修等方面的法律规定、行政规章和强制性规范要求,确保不会对居住者的生命和身体健康造成威胁。
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
租赁住房单间租住人数上限和人均最低租住面积,应当符合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应当使用实名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使用实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
出租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等方式将住房租赁合同向租赁住房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提高住房租赁合同备案服务水平,不得就住房租赁合同备案收取任何费用。
出租人未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承租人可以办理备案。
收取押金约定
租赁方收取保证金时,必须在租赁协议里明确保证金的金额、退还期限以及可以扣除保证金的情形等细节。若非租赁协议上规定的情形,出租方不得无理扣留保证金。
住房租赁合同解除
要为腾退房子留出合理时间
租赁方依据法规终止租赁协议时,需告知承租方,同时要给承租方预留出恰当的迁出期限。
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解除住房租赁合同或者腾退租赁住房。
租房时间达到规定期限的
可按规定享受相应政策支持
租赁协议持续执行符合法定时限后,房东能依据相关条款获得相应扶持,租客也能依据相关条款获得相应的基础服务保障。
《条例》的目的很明确
就是规范住房租赁行为
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避免“阴阳合同”、恶意克扣押金
“一房多租”等情况出现
租房要加税?
房东税会转嫁变租客税?
……
网友们言之凿凿
然而,这些看起来“言之有物”的推论
多地已经开始辟谣
多地辟谣“房东税”
针对所谓“加税令”
成都税务微信公号8月14日刊文辟谣称
出租房屋相应的税费政策
是实施了数十年的规定
并未因条例出台而调整
更没有新增“房东税”
根据成都税务部门介绍,所谓“房东税”的说法,主要依据是《条例》第八条中的相关内容,这一规定是信息的主要出处,并非传言。
出租人必须依照相关法规,借助租赁服务网络系统等途径,将租赁协议提交给租赁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机构进行登记。
第三十条规定,房产管理机构需借助住房租赁服务平台实施合同登记、租赁房产信息维护、数据统计等工作,同时要与其他机构如社会事务、土地资源、教育、市场监督、金融机构、公安、税务、统计等建立信息互通渠道。
如今随着《条例》推动租赁信息备案
本质上是让纳税流程更规范了
而非突然的“加税”
“广西财经”微信公号也刊文称
冲上热搜的“房东税来了”
经不起推敲,别被带节奏
什么是“房东税”?
实际情形是,涉及房屋租赁的税务规定早已设立,只是未曾称作“房东税”。房租所得需缴纳的税款涵盖多种类型,例如增值部分应缴的税金、房产本身需承担的税负、个人获取收益应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基于上述税额产生的其他附加性税金,这些均属于历来的常规税目。出租房产的业主,其通过出租行为赚取的收益理应履行纳税义务。
对于月租金小于10万的个人房东而言,免征增值税;
房产税以租金所得为计税依据,每百元征收四元,二零二三年至二零二七年期间,针对增值税小规模经营者、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业者,房产税的征收额度减为原标准的一半。
个税征收时,针对房租可享5折优惠税率,即按原税率的十分之一来计算,非住房则无此优惠,税率为原标准。具体来说,税率是0.5%。同时,已缴纳的税费和每月不超过800元的修缮支出可以从应税收入中扣除。
实际运作时,许多地方会使用一种方式,把好几种税收合到一起,然后按一个总的比率来收税。
以上海为例,月租金若低于10万元,综合税率则为2.5%。具体来说,当月租为5000元,房主需缴纳的月税费大约是125元。
北京和上海适用相同的政策,整体税率是百分之二点五。广州税务部门人员说明,个人名下房产对外租赁,如果月租金介于两千元到三万元,那么统一按照百分之四的综合税率来计算。
事实上,《条例》中
仅明确了租赁合同实名备案制度
以及税务等部门共享备案信息
那么
备案=缴纳“房东税”吗?
上海易居研究院副院长严跃进强调,不能把《住房租赁条例》里的备案手续和征税行为等同起来。
租赁房产进行经营活动,自然要缴纳相关费用,这项规定与税务政策没有直接联系。这项条例旨在促进租赁市场有序运行,保障承租人和出租人的合法权利,并不是为了加重税收负担。条例里要求进行登记的内容,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加强租赁合同的监管,并不是要征收税款。
租赁税费的相关条例始终存在,过去管理较为宽松,今后伴随登记比例上升,纳税手续将趋于严格,不过收费比例不会无故增加。
过去之所以很少有人交
主要是因为租房合同备案率低
房东不想交,租客没报销需求也懒得催
税务部门就很难监管
有中介表示
很少遇到房东交税的情况
一般只有租客有报销或其他需求时才会交税
税款多由租客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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