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农家小院养花种菜
享受田园生活悠哉悠哉
美好愿景总有太多无奈
法律风险还需谨慎对待
基本案情
李某打算在某个村庄购置房产,因此和许某商议了房产买卖的初步想法。李某因为相信许某所说的房屋归属和交易合规性,给许某支付了三万三千元的购房预付款。李某与许某就房屋过户及交易事宜多次进行交涉,了解到该房产实际登记在许某配偶付某名下,属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屋,而许某并非该宅基地使用权的真正权利人,同时他既没有得到配偶付某的合法许可,也未获得共有人的同意,因此导致交易无法顺利进行,李某认为这些情况构成了许某的违约行为,多次要求许某退还定金,但许某一直找借口拒绝归还。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许某返还3.3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定,被告许某把农村房屋卖给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触犯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条款,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双方形成的房屋买卖协议属于无效协议,由于定金条款的效力依赖于买卖协议,若买卖协议无效,定金条款同样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与第一百五十七条的条款,无效的合同从一开始就不具备法律上的约束力,基于此合同所获得的财产理应被归还,原告李某请求被告许某退还3.3万元,此诉求与法规相符,法庭决定采纳。
法官说法
宅基地自建房能否自由买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及关联政策,宅基地归集体所有,村民仅获准使用,此使用权受法律约束,不可随意转让,若要购置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须达成以下要求:买卖双方须为同一集体组织成员,购买者无宅基地,或因分家或外来人口迁入等符合村庄规划;房屋须已获取不动产权证,完成登记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须同步转移,禁止分开转让;交易须经集体组织批准,并报乡镇政府核准。
此案里,被告充当了乡下宅院自盖房的销售方,没有坦诚地告知原告房屋的准确产权状况,而且双方也不符合购买乡下宅院自盖房的那些要求,这属于不合法的买卖,双方的宅院买卖协议从一开始就是没有效力的。
定金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定金合同是否成立?被告许某有无义务退还李某已缴纳的3.3万元定金?
本案涉及买卖合同中的定金条款,该条款旨在确保合同得到履行,属于合同中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内容,虽然本身不具备独立效力,其作用依赖于主合同,即买卖合同。如果主合同失去法律效力,定金条款也随之失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条文内容,合同一旦被认定为无效,基于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需要被退还。
司法官员指出,非集体单位购置农地私宅面临显著法律及经济隐患,此类房产交易协议会被判定作废,协议作废后,房产无法变更登记,买方先前付出的资金亦会被判令退还因为诉讼、执行环节常有风险,所以购房人付出的购房资金,有时难以收回,少数购房人甚至会遭遇“失去房产又损失钱财”的窘境。所以购房要慎重,不提倡非本户籍人士购买农村宅基地上的自建房。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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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乡村以及城郊地区的土地,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归属于国家,否则均归村民集体所有;村民的宅基地,还有那些个人使用的土地和山岭,也都属于村民集体所有。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农村住户每家只能申请一块宅基地,这块宅基地的面积不能超出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设定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条 失效的或者被取消的民事法律行为,从一开始就不具备法律上的约束作用。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一旦失效、被取消或最终无效,参与者基于该行为获得的财物,必须归还;若无法归还或没有必要归还,需按价值进行赔偿。若其中一方存在过失,应补偿另一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若双方都有过失,则各自承担应负的份额。法律若有其他具体规定,则按那些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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