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近这些年当中,我国汽车市场里,置换购车所占的比例持续呈现出上升的态势,于此同时,二手车的交易量也跟着出现了增加的情况。在当下这个阶段,二手车行业面临着准入门槛比较低的状况,信息处于不透明的状态,标准并非统一的情形,售后服务存在不完善的问题等,然而二手车跟新车进行比较的话,其自身存在着更多的不确定因素,从而引发了诸多的纠纷。按照中国裁判文书网来看,在2021年,浙江的法院把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审结了429件,跟去年相比上升了10.28%,其中里程造假、隐瞒重大事故、伪造评估报告等这类消费欺诈问题受到了极大关注,消费者因为这些情况提起的“退一赔三”惩罚性赔偿要求更是成为了争论的焦点。
明知是事故车仍出售 法院认定构成欺诈
在2020年10月的时候,小郑居住于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他以8万元的价钱在所居住当地的某一个二手车行,买下了一辆大众牌的二手轿车。在车辆使用的整个过程当中,并没有出现任何问题,然而小郑在年底于网上申请免检时,被告知这辆车发生过伤人事故,必须要进行线下年检。小郑知道这个情况后,质问车行,为何承诺是无事故、无泡水、无火烧的车辆,却变成了事故车,车行回复称确实发生过一次事故,就是仅仅只是与马路牙子有轻微擦碰,并没有什么大的妨碍,因而在出售的时候忘记告知了。
心里半信半疑的小郑依旧放不下心来,于是就作出决定,自己去委托评估公司,让其对那辆车开展鉴定,经过一番鉴定后发现,那辆车存在这样一些重大缺陷,左侧纵梁前部那里能够见到修复过的痕迹,右前梁头连接片有轻微的变形存在,左右两侧纵梁中部能看到刮擦的痕迹,它属于一辆事故车。
随后,小郑凭借车行存在欺诈情况这段缘由,向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是撤销双方所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让车行归还购车款8万元,并且还要赔偿三倍购车款24万元 。
这所院经过细致审理查明确认,涉案的那辆车是汽车行从别人那里收购而来的,收购完成之后汽车行的老板使用了一段时期,在使用这段时间当中发生了一回交通事故,那次事故理赔的金额达到了6万多元,车祸之后汽车行自己进行修复,修复好了以后再卖给了小郑。
法院觉得,按照《浙江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之中的规定,家用二手汽车售卖经营者应针对二手汽车的来源是不是合法、行驶的里程数、维修的记录情况、交易的记录情况、车辆存在的问题等等重要的信息,在出售之前展开全面的核查、检测,并且要把核查、检测的准确结果,以书面的方式或者其他能够确认的方式告知消费者。车行明明知道案涉车辆是事故车,然而在买卖合同当中却写明该车没有发生事故,很明显这是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以此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进而构成欺诈,所以判决支持了小郑的全部诉讼请求。在该案宣判之后,车行主动履行了判决。
“泡水”“涉水”有讲究 一字之差解除合同
年初二零二一,王先生于某二手车App之上相中一辆越野车,紧接着在线咨询了车况、车价等信息,车主范小姐声称该车曾“轻微涉水”,所以相比其他同类车便宜一两万元,随后他们二人达成协议,王先生买入该车之后发生了一次交通事故,车辆维修之际发现该车是“泡水车”,并非“轻微涉水”,于是,王先生诉至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二手车买卖合同、退还车款并且支付车款三倍的赔偿或者解除合同、退还车款。
庭审当中,范小姐声称那辆车同样是她二手买来的,泡水事故并不是在她使用的那段时间发生的,上一个车主把车辆卖给她的时候,仅仅表述为“轻微涉水”。“原来的车主讲水只是浸到了汽车底盘。”范小姐讲道,“卖车的时候已经跟对方说过了,并且现在也不存在证据能够证实发动机泡水。”王先生却觉得,要是范小姐不清楚具体的泡水情形那就不应该得出“轻微涉水”的论断。
法院在审理之后得出这样的看法,车辆被泡水的程度会直接作用于车况以及车价,不论是水淹的深度处于底盘以下,还是仪表盘以下,又或者是没过了车顶,这都会对汽车的状况产生不一样的影响。在当前这个案件当中,经过评估检测可以知道案涉车辆属于“泡水车”,然而却没办法证明其泡水的程度,并且泡水事故并非发生在范小姐使用车辆的期间,范小姐依据原车主所描述的“水就浸到了汽车底盘”,从而作出了“轻微涉水”的结论,这种情况不能被视作为故意隐瞒事实。
在二手车交易进程里,要是出卖人没办法去核查车辆维修之类的具体情形,那么就应该把没办法核查的这一事实以及有可能存在的隐患告知给消费者。范小姐是在并不清楚泡水程度的状况之下,随便得出了“轻微涉水” 的结论,然而“泡水”跟“涉水”之间的差异完全能够对王先生的购买 decision 产生影响。“泡水车”存有重大质量方面的瑕疵以及安全存在隐患,并且双方成交原本所想要的也不是“泡水车”,所以判定了要解除买卖合同,还要全额退还购车款 。
王先生心里不服气,于是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这家法院经过审理之后维持了一审作出的判决。
表显里程易篡改 评估检测有必要
2019年11月中旬的时候,钱某跟从事二手车生意的胡某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这份合同约定,钱某要用40万元去购买一辆二手跑车,这辆二手跑车的表显里程数是87967公里。合同里面写明,要保证此车没有重大事故,没有被水泡过,没有被火烧过,大梁、变速箱、发动机没有大修过,要是有这些情况就退车退款;二手车的公里数是不保的。
车辆交付之后,钱某委托了评估公司,让其对车况展开鉴定,鉴定报告表明不排除该车存在篡改里程的情形。钱某得知这个情况以后,觉得胡某是故意隐瞒车辆真实里程,以此误导自己以高价进行购买,构成了欺诈行为,于是就把胡某诉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主张退一赔三。
这个院在经过审理之后查明,胡某曾经委托了宁波的某一个检测机构去针对该车辆开展检测,检测报告给出的结论是,该车并非是事故车,也不是火烧车,并且表显里程数为87935公里,而这个里程数跟合同所约定的里程数是相近的。在出售此车辆的时候,胡某拿出了上述提到的检测报告以及涉案车辆的4S店维保记录。
此院持有这样的看法,胡某于卖出之前,委托了专门的车辆检测机构,针对车况开展检测,之后向钱某出示了检测报告,还在合同里明确约定公里数不保,这能够视作已向钱某提示了涉案车辆的相关重要信息。钱某独自委托鉴定,得出不排除该车存在篡改里程现象,换句话讲,篡改里程仅仅是一种可能性,当前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案涉车辆确实有里程篡改的情形,所以对于钱某以欺诈作为理由主张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那个案件作出判决之后,钱某心里不服气,就向宁波中院提起诉讼,经过审理,宁波中院驳回了钱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了原来的判决结果。
观察思考
生财有道维权有度 共建诚信二手车市场
依照统计情况来看,在二零二一年的时候,我国二手车的交易量达到了一千七百五十九万台,交易额达到了一亿一千三百万元,由此可见二手车市场具备着巨大的发展潜力。然而呢,二手车的销售价格并不透明这种状况存在,消费者很难切实掌握车辆真实呈现出来的种种状况,并且在售后维保这个方面也没办法获得充分的保障情形,这样的态势就致使二手车交易市场比较容易出现矛盾纠纷情况。法官称,除开最关注度高的从业者欺诈事宜,一些借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倍赔偿来谋取巨额利润的职业打假人现身了,然而二手车消费范围的职业打假人更倾向于团队化、专业化,“知假买假”行径隐蔽难以查究。
对近些年审结完事的二手车买卖纠纷相关案件予以总结,法官讲道,二手车这个行业主要存有三大弊端,其一,缺乏有着统一标准的行业准入规则,二手车行业的门槛比较低,好多个体工商户乃至是自然人都在从事二手车经营,其中一些为了躲开经营者应担的责任,特意用亲戚或者员工个人的名义去签署买卖合同,其二,缺乏公开且透明的车辆维保记录。车辆是否发生事故直接决定车况,然而保险协会不对外公布事故信息,有些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向保险公司索赔或者没在4S店维修,此事故信息便无法体现,别说消费者就连经营者都没处可查。第三,缺少公平公正的价格评估体系。我国还未构建二手车强制检测评估机制,一辆二手车价值几何,既无行业标准也无参考依据,通常由经营者依经验确定,消费者议价空间较小。
法官声称,上述所存在的弊端,给消费欺诈的出现提供了相应空间,这既有害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对促进交易的稳定性毫无益处,进而使得退一赔三的法律规定,让个别人员动起了歪心思,打起了小算盘。一方面,法官提出建议,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真实、且完整并全面地反馈有关二手车的行驶里程,以及维修记录,还有交易记录等信息,切不可运用模棱两可、又避重就轻的说辞去误导消费者;另一方面,鉴于二手车并非新车这一情况,消费者需要对车辆瑕疵持有一定容忍义务,在交易过程当中务必要始终保持谨慎,要主动去要求出卖人对二手车的事故及维修情况予以告知,要是无法告知的话,那么则可以共同委托第三方来对车辆状况开展鉴定。
同时,法官表明,要渐渐抑制职业打假人的以牟利为目的的打假举动,“知假买假”违背诚信原则,对市场交易诚信基石有损害。诚实守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要内容当中的一项,还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应该崇尚通过勤劳来致富,而并非投机取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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