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交易现纠纷!抵债车转卖后因泡水被起诉,合同咋整?

2025-12-17 12:07:26 车辆买卖 admin

在二手车的交易里头啊,存在这样的情形,因一些车辆实在难以把它的真实信息给摸清楚,进而致使法律纠纷持续不断。湖南浏阳有位周女士呢,她踩坑了,然而这一回她并非买家身份,却是卖家身份。

抵债车辆转卖二手车行,

不料引来一场官司

01

那位被称为周女士的人的丈夫,是邓先生,他在追讨一笔工程款却没能成功之后,与对方达成车辆抵押工程款的协议,并且在那年5月14日,把用作抵债的奔驰小车过户到妻子周女士的名下。周女士在奔驰小车办完过户之后,决定把这辆车转让出去,然后通过朋友联系到了一家二手车行。

多次进行过沟通之后,周女士和二手车行经营者李先生达成了交易方面的意向,按照事先约定好的,周女士把车辆交给李先生去做交易之前的检测。经过长达几个小时的对于车辆状况的检测,李先生决定收购那辆奔驰小车,并且和周女士鉴定具备了车辆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完成以后,李先生当场支付了车款30.4万元,周女士承诺会配合李先生来完成车辆过户的手续。

让周女士未曾料到的是,在交易完成没多久后,李先生忽然告诉她,称经过再次查验,她转让出去的那辆奔驰汽车被判定为泡水车,进而要求解除买卖车辆的合同,退还车辆并且返还购车款。

李先生在遭到周女士拒绝后,以故意隐瞒车辆泡水事实且存在恶意欺诈为由,把周女士告上了法院,其诉请撤销双方车辆买卖合同,让周女士返还购车款,还要支付车辆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90余万元,因为“交易既已完成,断然不可轻易取消”。

提起诉讼被立案之后,经由身为原告的李先生提出申请,法院委托了专业的机构,针对涉案的奔驰小车加以鉴定,经过鉴定能够认定,该车辆的内部存在着泡水的现象,水淹的高度大概是在车辆距离地面高度45厘米至49厘米之间,然而却没有办法有效地判定车辆具体的泡水时间。

法院:车主未故意隐瞒无过错,

车行应尽到审慎注意义务

02

浏阳市人民法院持有这样的看法,李先生察觉到车辆属于泡水车这一情况,是经由他伙计把车辆坐垫掀起才发现的,这样的一种检测方式并不非得运用专业的检测工具,李先生和其伙计拥有多年二手车业务经验,在之前长达两个小时的检测进程当中不曾提出泡水车问题,然而在交易结束之后却陡然提出,对此种行为产生了合理怀疑。

涉案的那辆车确定是泡水车不假,不过呢,这辆车是周女士用来抵债才得到的,她对于之前车子的状况并不清楚,而且呢,依据鉴定得出的结论来看,车辆的发动机等主要部件并没有被水泡过,这并不会对车辆的正常使用造成影响,车辆买卖合同所追求的目的并非是完全没办法达成的。所以,周女士于买卖合同鉴定期间不存在主观过错,于车辆交易过程中也不存在主观过错,没有欺诈的故意,李先生身为二手车业务的经营者,具备完全的检测经验,具备完全的交易经验,然而其于交易过程里,未对车辆检测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并且其行为不符合常理,不符合二手车交易管理,无法排除其于交易前已经知晓车辆是泡水车的可能性。

另外,于签订的当日,李先生跟他的伙计再次进行了仔细查看,对于案涉车辆而言,应当是有了更客观、更全面、更直接的了解以及认知。当周女士提出并不是特别想要在当天交付车辆的时候,李先生坚持索要与周女士在那时签订案涉的《车辆买卖合同》来达成交易,他的行为也存在着合理怀疑。

依据上述分析,再结合案涉车辆买卖合同第9条的约定,该约定表明所交易的车辆属于二手车,是以现状进行交车交易的,交易之后是不退、不换、不保修的,合同生效后一概不退车。周女士把车辆交付给李先生之后,周女士就已然失去了对车辆的控制权,没办法保证车辆和交付之前的状况保持一致。所以法院对于原告李先生所提出的解除车辆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周女士返还购车款的诉讼请求,以及要求被告周女士赔偿相应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全部都不给予支持。鉴于李先生因相关事宜而产生的鉴定费用支出,经综合考量遂判定酌情应由周女士给予负担,于是作出判决,让周女士支付李先生车辆鉴定费用总计8299元,同时驳回李先生提交的其他诉讼请求。

Part.01 购车合同那些事

二手车交易已然成了汽车销售里相当重要的一部分,然而这里面依旧存在着好多不规范的地方,合同签订是其中的一个环节,这是需要格外留意的。为了防止二次交易诞生的税费、提升二手车经销商的利润率,二手车经销商一般会把收回的二手车过户到个人名下。在这种状况下,购车合同常常是由个人之间签订的。特别是像本案这般的情形,当出卖人去转让自己并不知晓熟悉的车辆时,作为买方的二手车经销商,极有可能凭借自身对车辆情形状况的充分详尽了解,进而在合同里设置一些条款,而个人则因处于出于信任、对车辆情况状态不了解这种等此类信息不对称方面的情况,就很有可能会掉进这些布置好的坑中。

办案法官提出建议:此购车合同要妥善保存,乃是维权关键依据。所以,交易之时需留意如下这些事项:其一,签订合同之际,要让二手车经销商于购车合同加盖公章,还得小心购车合同里出现“居间方”“中介方”这类字样;其二,凭借保存其他相关证据,进一步去证明车辆交易实则是和二手车经销商进行的,像二手车交易平台页面、二手车经销商微信公众号等 。3、留意合同条款,对于赔偿问题,要格外留意,对于质量问题,也要格外留意,像备注“水泡车”这类特殊赔偿问题,要提起要求,让二手车行进行确认,看是否存在相关问题。

Part.02 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应如何处理?

对处在卖方位置的人来讲的话,得慎重地处理所进行售卖的二手汽车的基础状况,竭尽自己的能力去查询那部车辆的基础状况。把所掌握到的车辆具体情形,在车辆售卖之时向进行购车的人员如实加以告知,要是存在条件的话能够提供书面的证明,以此来保证自己尽到了对应的告知责任。把存在问题的车辆卖给对车辆状况毫不知情的购车的人,毋庸置疑是把其放置到了相当危险的处境之中。要是没有向购车之人如实告知车辆状况的,那么就有可能构成诈骗行为,存在着向购车人员承担“退一赔三”结果的风险。

于买方来讲,查看车辆之际,最好主动去问车辆有没有剐蹭、维修、以及事故一类基本状况,并且要求卖方给出明晰答复,要是有条件的话,能够要求卖方给予书面答复。在车辆交付以前,一定要再一次做全面检查,不然万一交付之后,购买者发觉交付车辆不符合合同约定,就会出现举证没辙而没办法索赔或者维权的风险。若出现质量问题,购买者要进行索赔或者维权,就必须证明问题形成于交付车辆之前,因为二手车交付之后,购买者对车辆是完全掌控的,且购买者在使用过程当中,存在让车辆产生任何问题的可能性。

来源:浏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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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条评论
  • BraveHeart212025-12-18 06:52:51回复
  • 针对二手车交易纠纷中因抵债车转卖后出现泡水问题引发的诉讼,评论如下:合同细节需严密审查,双方应明确车辆状况与责任界定方式以避免后续争议和损失扩大化的问题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