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十起典型案例,诚达团队代理域名权属纠纷案胜诉

2025-06-01 19:02:30 转让出兑 admin

近期,北京互联网法院针对“推动绿色诉讼助力绿色发展”这一议题,举办了“网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现状”的新闻发布会,并向外界公布了涉及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十个典型案例。在该案件中,涉及李某某、浙江孟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及RealMe重庆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锐尔觅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网络域名权属争议,该案由我所的诚达知识产权团队(简称诚达团队)负责代理,并由曹建军、胡琨、吴彬三位律师担当辩护,最终我们取得了胜利。

案情简介

浙江孟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浙江孟乐公司”,在2018年12月21日成功从案外人手中取得了realme.cn这一域名。2019年3月1日,RealMe重庆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RealMe重庆公司”)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出投诉,指出其生产的REALME品牌手机,凭借Real Me商标的长期推广,已经广为人知。依据WIPO Overview的指导原则以及相关专家的案例,RealMe重庆公司认为,域名的转让等同于新域名注册。李某某,作为浙江孟乐公司受让域名的负责人,以及该公司本身,均未拥有与realme品牌相关的任何既存权益。他们认为,所争议的域名realme.cn存在明显的恶意注册行为,因此要求法院判决该域名归其所有。在2019年6月12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依据RealMe重庆公司的投诉内容,最终裁定争议域名应归属RealMe重庆公司。

李某某及其浙江孟乐公司对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判决持有异议,因此,他们特委托本所的诚达团队,包括曹建军、胡琨和吴彬三位律师,将RealMe重庆公司告上北京互联网法院,旨在要求法院判定争议域名应归属浙江孟乐公司。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久,我们注意到,RealMe重庆公司在依据仲裁裁决取得争议域名后,迅速将该域名转至其关联企业深圳市锐尔觅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尔觅公司)的名下。鉴于需要阻止争议域名再次发生转移,并确保案件胜诉后执行顺利,我们迅速对争议域名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并将锐尔觅公司追加为共同被告。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审理完毕后,裁定该争议域名应归属于原告浙江孟乐公司,从而使得原告得以重新拥有其域名。

案件解析

与其他案件不同,域名争议具有其独特性。依据WIPO Overview的指导以及相关专家案例所确立的准则,域名的转让等同于新域名的注册。若转让方不具备既有的权益或合理理由,且他人认为其取得域名后可能造成与既有商标、域名等混淆,或者转让方取得域名是出于主观恶意,那么可以提起域名仲裁,要求将争议域名判归其名下。

已备案未注册域名转让_北京互联网法院域名权属纠纷案例_RealMe商标域名争议案例

本案例的争议核心在于:浙江孟乐公司取得该争议域名的行为是否具备正当性,其使用该域名是否可能引起与RealMe重庆公司持有的realme品牌之间的混淆,进而形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RealMe重庆公司所使用的realme商标系由其关联企业OPPO公司转让而来。RealMe重庆公司出示了相关证据,旨在表明OPPO公司自2010年起便开始生产和销售realme手机,并通过赞助《快乐大本营》等节目以及进行大量广告推广,使得realme品牌早已享有盛誉。RealMe重庆公司生产的realme品牌的手机在印度市场大受欢迎,销售势头强劲,同时其影响力也扩散至东南亚及其他国家和地区,在国内亦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高度评价。原告之所以受让该争议域名,是看中了realme品牌的高知名度及其巨大的市场潜力,意图借助被告品牌的良好声誉来销售商品并从中获利,或者通过高价转售域名,以实现巨额的商业收益,其行为明显带有恶意。

为证实浙江孟乐公司取得争议域名的合理性,我们提供了证据,显示该公司在2018年9月20日,即受让争议域名之前,已从第三方手中获得了注册在第3类化妆品上的RealMe商标。此举旨在确保域名与商标保持一致,从而有利于产品的宣传与推广。原告对争议域名的核心部分拥有既有的合法权益,且具备取得该争议域名的合理依据。

RealMe重庆公司未曾料到,我们已提交了OPPO公司过往生产和销售的全部手机型号的入网许可证详情及相应图片,以此证实OPPO品牌在所有手机产品上仅使用了OPPO商标,未曾采用realme这一标识。OPPO公司赞助的《快乐大本营》及相关广告中出现的并非realme品牌标识,而是OPPO或OPPO REAL的商标。根据“RealMe重庆公司的手机入网许可证信息”所载,RealMe重庆公司至2018年12月前并未在中国市场销售任何手机,更未在产品上应用“realme”这一商标。我们的证据明确显示,在浙江孟乐公司取得争议域名之前,OPPO公司以及RealMe重庆公司均未将其商标realme应用于任何在中国市场销售的智能手机上,且其知名度无从谈起。

我们强调,浙江的孟乐公司专注于销售化妆品,而RealMe重庆公司则专注于手机业务,两者业务领域截然不同,消费者根本不会将它们混淆。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详细列出了可被认定为具有主观恶意的若干种情况,这其中包括了“在注册域名之后既未实际使用也未打算使用,却故意妨碍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行为。在本案中,我们已提交证据,证实了浙江孟乐公司在获得争议域名之后,对该域名进行了备案,并利用该争议域名建立了网站,用以宣传其产品。RealMe重庆公司虽经仲裁获得了该域名,却并未自行使用,而是迅速将其转至关联企业锐尔觅公司名下。这一行为充分表明,浙江孟乐公司在获得争议域名时并无主观恶意,反观RealMe重庆公司通过仲裁手段获取域名的动机,主观恶意则显得尤为突出。

法院最终全面接受了我们的观点,并裁定涉案域名应归属原告浙江孟乐公司。

案件点评

本案件所探讨的核心问题是网络域名注册过程中与其他合法权益,比如商标权等产生的矛盾,其法律依据主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依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概述的指导方针以及相关案例确立的原则,域名的转让等同于域名的初次注册,因此,域名的转让同样应遵循上述规定。在注册及转让域名过程中,当事人务必留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需核实自身是否拥有与域名相关的先前权利,是否存在注册和使用的合法依据,是否可能造成商标注册混淆,以及是否存在主观恶意等情形。若不如此,那些付出成本注册或取得的所有权属的域名,极有可能被持有合法权利的其他人,通过仲裁程序或法律诉讼的手段,从原主人手中收回。

广和诚达知识产权团队

曹建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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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和所的高级合伙人,同时也是一位资深的知识产权律师和专利代理师。他曾经担任过中兴通讯的知识产权部门负责人,以及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的理事。此外,他还被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连续多届聘为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家。他所代理的多起案件,均被选入最高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及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典型案例之中。

胡琨律师

广和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同时也是一位资深的知识产权律师,他成功处理了众多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在代理专利、商标、版权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方面的复杂案件方面,他尤为擅长。

吴彬律师

广和所的知识产权律师及专利代理师,由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聘请为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家,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领域耕耘了超过十年,期间成功处理了众多专利、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以及网络域名等方面的争议和纠纷案件。

丁春霞律师

广和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同时也是一位知识产权律师和专利代理师,广东省的涉外律师人才。他曾在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担任知识产权相关工作长达八年之久。在这段时间里,他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涉及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规划布局、风险控制、合同审查以及纠纷解决等多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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