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令第812号住房租赁条例公布,9月15日起施行

2025-09-13 20:04:57 房屋租售 admi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第812号

住房租赁条例》于2025年6月27日经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9月15日起正式执行。

总理  李强

2025年7月16日

住房租赁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制定本条例,旨在规范租赁房产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正当权利,巩固租赁关系,助力租赁市场优质发展,加速构建租赁与购买并行的居住体系。

城镇范围内,涉及国有土地上的住宅租赁事务,以及相关的管理规范,均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要遵循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决策部署,同时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并接受政府的适度调控。

第四条 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承担全国房屋租赁事务的监察治理职责。

省市级房产管理机构承担起地区内住房租赁事务的监管职责,对相关活动进行管理,确保其规范运行。

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的市场监管、公安等单位,依据本规定及相关法律条例,各自在职责范畴内,承担住房租赁事务的监管任务。

第五条 国家倡导住户把个人房产用于出租,帮助公司重新利用旧工厂、商业写字楼、持有型商品房等用于租赁,通过多种方式提升出租房供应量。

国家倡导房东与房客依照法规形成稳固的租房联系,促使租赁与购买住房在享受公共福利时地位平等。

第六条 进行房屋租赁业务,务必依照法律规章,坚持对等、双方乐意、公正、诚实的基本准则,不能危及国家稳定、损害整体福祉和他人的正当权利,也不得违背社会普遍的道德规范。

第二章 出租与承租

第七条 出租的住宅需要满足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燃气使用安全、室内装修规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要求,确保不会对居住者的生命安全与健康造成威胁。

厨房、卫生间、阳台、走道、地下储藏间、车库等非居住区域,不可以单独出租用作居住用途。

出租单个房间允许居住的人数顶限,以及每个人必须占有的最小居住空间,需要依照由设区的市级或者更高级别的政府所制定的标准来执行。

第八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使用实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

出租方必须依照相关要求,借助专门的租赁平台等途径,把租赁协议提交给租赁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机构存档。房产管理机构需要提升租赁协议存档的服务效能,并且绝对不能对租赁协议的存档行为收取任何费用。

出租人未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承租人可以办理备案。

第九条 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向租客展示个人身份文件、待出租房产的所有权证书,或者能够证明其具备合法出租资格的文件,同时协助租客依照法规查询、确认待出租房产的相关资讯。

核实租客的证件文件,不能把住所提供给拒不提供身份文件的单位或个人。

不可以随意进入出租的房屋,不过如果得到房客许可,或者依照法律允许,那么进入就不算违规。

出租_住房租赁合同备案流程_住房租赁条例实施细则

租赁方收取保证金时,必须在租赁协议里明确保证金的金额、退还期限以及可以扣除保证金的情形等细节。除非租赁协议中规定的情形,否则租赁方没有正当理由不能扣除保证金。

第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出租人出示身份证明材料;

规范租赁住房的运用,确保安全合理,不可以破坏消防器材,也不得私自移除或封闭它们,更不能更改房屋的主要支撑构造,同时禁止随意架设水、电、燃气管道。

租赁房屋的用途不可随意更改,室内设施不能擅自拆装,房屋整体构造也不得随意变动;这种行为必须事先获得房东的许可。

须依照物业管理条款行事,不可随意丢弃废弃物,不得超出标准排放废气物或制造声响,禁止违反条例饲养宠物,不许违规建造建筑物,不能占用公共通道,禁止从高处抛掷物品,也不得做出其他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举动。

(五)对出租人依法确需进入租赁住房的,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出租人依据法律终止住房租赁关系时,需告知承租方,同时应给承租方预留适当的迁出租赁房屋的时间。

出租者不可以动用暴力手段,也不得实施威胁行为,更不能运用任何非法途径,强迫租客终止租赁协议,或者让租客搬离已租赁的房屋。

第十三条 租赁房屋持续使用满一定期限后,房东能依据相关政策获得相应扶持,租客能依据相关政策获得相应的基本公共服务。

第三章 住房租赁企业

国家致力于健全相关政策法规,旨在鼓励发展具备市场运作能力与专业服务水准的居住租赁公司。

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公司,是以自己拥有的房产或合法获得的他人经营授权的房产进行出租的企业。这类公司需要拥有与其业务范围相匹配的资本实力、专业人才以及管理手段。

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适用本条例有关出租人的规定。

第十五条 从事住宅出租业务的公司,其合法注册的业务范围必须包含“住房租赁”这一说明。

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公司,必须在获得营业执照后的三十天之内,将公司成立的情况通报给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的房产管理机构。房产管理机构有责任把房屋租赁公司的开业信息公布给社会大众。

租赁公司需在办公地点显著位置,公开自身的开业详情、服务准则以及相关规范。

第十六条 住房租赁公司提供的房屋位置、空间大小、费用等租赁信息必须真实可靠、精确无误、内容全面,不论是在其营业地点还是网络平台等不同途径公布的租赁信息都应保持相同,展示的房屋照片必须与实际可租的房屋相符,不允许发布不实或具有欺骗性的租赁信息,也不得隐藏或拒绝透露准备出租的房屋的相关关键内容。

第十七条 住房租赁机构需要建立租赁房屋的记录,内容要真实准确,同时要完善租赁信息的审核等管理措施。

租赁公司不能私自搜集、运用、处理、传送他人的资料,不能私下交易、供给或公布他人的信息。

第十八条 租赁公司需要按照相关要求,向当地县级以上房产管理机构提交其管理的出租房屋资料,并且要汇报这些房屋信息的变动情形。

第十九条 经营房屋转租的企业,需要依法开设租赁资金保管账户,并且要把账户信息公布出来,这些资金收支都要通过这个账户来完成,详细规定由住建部联合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来制定。

第二十条 个人如果租用他人住房从事房屋租赁经营活动,当其经营体量达到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联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所设定的标准时,应遵照本条例中关于房屋租赁经营企业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四章 经纪机构

第二十一条 从事房屋租赁服务的中介公司,需要拥有符合其业务范围的自有资本,专业的员工团队,以及有效的管理机制。

第二十二条 租赁中介单位需将员工名册报送给辖区县级及以上房产管理机关存档。中介从业人员不可在两家或更多租赁中介机构兼职工作。

从事房屋租赁中介服务的人员,不可以用自己的名字来办理房屋租赁中介事务。

出租_住房租赁条例实施细则_住房租赁合同备案流程

第二十三条 住房租赁中介公司发布房源信息之前,需要确认并记录委托人的身份资料、房产归属信息,亲自考察房源,同委托人签署住房租赁中介服务协议,撰写住房情况说明。住房租赁中介服务协议、住房情况说明要盖中介公司公章,并且依照相关要求存档。

第二十四条 住房租赁中介服务组织要遵守第十五条的第二个和第三个条款,以及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从事为不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燃气使用、室内装修等法规条例或强制规范的房屋租赁行为提供中介服务;

为出租非居住用途的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空间提供中介服务;这些空间不作为居住使用;

为租住人数上限或人均最低面积不符合标准条件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这种房屋指的是单间;

(四)代收、代付住房租金、押金;

(五)未经当事人同意,以当事人名义签订住房租赁合同;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租赁中介公司必须清楚公示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允许在公示价格之外擅自提高费用,也不得收取任何未事先告知的款项。

第二十七条 若出租方与承租方借助房产中介订立租赁协议,则该中介机构负责实施租赁合同的登记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与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拟定,并对外发布房屋租赁协议、房屋租赁中介服务协议的标准范本。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成立住房租赁价格监控体系,周期性发布其管辖范围内各个地段、各类房产的租赁费用数据。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房产管理机构,需借助住房租赁的相关平台,执行租赁合同的登记手续,管理出租房屋的基本情况,实施数据统计和动态监测等工作,同时要与其他行政部门,包括社会事务、土地资源、文化教育、商业登记、货币金融、公共安全、财政税务以及数据统计等机构,构建信息互通的渠道。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房产管理机构需要联合其他相关单位,共同强化对房屋租赁行为的监管,依据法律法规,迅速处置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房产管理机构能够委派具体机构负责住房租赁服务的相关辅助事务。受托的机构不允许以获取利润为主要目标。

上级政府部门房产管理机构需要强化对受托执行机构的管控,同时要为受托机构在其授权范围内造成的不良后果负起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房产管理部门需要联合其他相关部门以及住房租赁领域的相关组织机构,共同推进住房租赁行业的诚信体系构建工作,设立针对住房租赁公司、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信用评估机制,把相关的违规违法活动记录在信用档案中,并上传至全国性的信用信息交换系统,依据信用水平的高低来执行差异化的监管措施。

第三十四条 住房租赁有关团体需制定完善行业准则,强化内部约束机制,推动行业稳步进步。

第三十五条 在房屋租赁事务中,若押金退还、房屋修缮、房屋清退等事项引发争议的,出租方与承租方应先行商议处理;倘若商议未果,则有权依照法规寻求调解帮助,或委托仲裁机构裁决,抑或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

第三十六条 从事房屋租赁信息发布业务的网络平台,需要确认信息提供者的真实身份资料,确保其身份信息的准确性。

网络平台运营者若知晓或理应清楚信息发布方存在提供不实内容等违规行为时,须依照法规执行必要操作,包括移除相关内容,并留存相关资料,同时向主管单位进行汇报。

网络平台经营者不得代收、代付住房租金、押金。

出租方需依照规定,真实记录承租方及居住者信息,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若察觉违法犯罪情形,应及时通报公安机构,相关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公安机构负责拟定。

承租人不得利用租赁住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您想看的:

发表评论:

  • 1条评论
  • OrangeSunset192025-12-20 00:55:27回复
  • 国务院第812号令发布住房租赁条例,自9月施行,此举措为规范市场行为、保障租客权益提供有力支撑;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与和谐社会的构建相辅相成!期待细则落地生根造福民众生活空间质量提升新篇章的开启值得期待和关注支持响应政策号召共创美好未来居住条件改善之路的新起点值得点赞祝贺!!